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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校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已有 8196 次阅读 2010-5-19 08:30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教授治校, 教授治学

一、教授治校的昨天

教授治校的昨天当然是从发生学的角度谈下大学教授治校是如何产生,如何运作的。在历史上,“教授治校”是一种大学管理模式,是一种大学治理制度设计。它旨在通过一定的机构载体实现大学教授在大学事务中的发言权、建议权、决定权。教授治校这种的管理模式形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公元12世纪,“一般学者群集于那般旧式的学校,以为研究学问之所,不久这些机关,遂渐改名为‘大学’了”。[1]当时的大学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先生大学”(Master-University),以巴黎大学为代表,一是叫“学生大学”(Student-University),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巴黎大学是由教师行会发展而成,也是由教师行会掌握着大学的内部管理并且负责维护大学外部的权力和利益。为了方便管理,各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的教授会(facultas)。“这个字(facultas)的原义,本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知识之部,而后来却用来代表那些专教一部分的学科的教师所结合的团体了。以是当时遂有文艺、法律、医学和神学四种教授会出现,甚或五种,盖法律又分为民法与教会法例之故。但少数的大学,只有四个教授会,而其势力,亦甚不平均。如巴黎在其极盛之时,尚无民法教授会,但在神学方面,却与英伦各大学分享其实际上一种垄断的大权”。“每一个教授会推选一位‘主任’(decanus),为该会在大学组织中的代表。这些主任和学生团体的顾问,共同选举监督,即大学校长”。由于当时的大学规模都很小,实际上由教授会负责课程的设立、学位的授予、教师的延聘、学生的遴选和其他一切行政工作,而校长只能行使教授会委托的一定权限。[2]作为学生大学的管理模式逐渐被实践所淘汰,而巴黎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大学制度被保留下来,并成为欧洲大学的一个内在基因被遗传下来。

从发生学上讲,教授治校有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教授治校是一种大学管理制度设计,是一种大学治理的模式。这种制度要求,大学的所有事务由教授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教授治校以机构为行使权力的载体,这个机构一般为“教授会”;

第三,其核心是保障大学教授的生存权、学术研究权、教育权(知识传授权)。

第四,教授治校的权力路线是自下而上。系级教授会是最为基本的形式,也是教授治校权力的源头。

教授治校这种管理模式一直延续了几百年,到今天仍为世界上著名大学的治理模式中的最基本要素。但其内涵、要件却在发生着一些变化。这种变化的起始国家是美国、有代表意义的也是美国。

美国继承了英国大学的基本学术制度,但同时也有自己的创新。这个创新就是对“董事会”职权的界定。自美国第一所大学哈佛大学产生之日起,董事会就成为大学的设立者、办学者、监督者。在美国大学中,董事会治理成为主流。这种状况的改变一直延续19世纪。首先在耶鲁大学,耶鲁第八任校长德怀特(Reverend Timothy Dwight17951817 年任职)聘任了三位后来成为著名科学家的优秀教授:西利曼、在德怀特之后出任校长的戴和语言教授金斯利,让他们负责各自学科的发展和建设。由此开始了美国大学的“教授治校”进程,教授治校逐步成为美国大学中的基本治理制度。1867年霍普金斯大学的成立,则标志着美国大学重视学术研究的开始。学术研究的兴起,壮大的学术力量,提高了教授的话语权。教授管理学术事务成为天经地义的事。但教授实际上没有什么真正的权力,甚至于自身的生存都不能保障。直到20世纪初,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罗斯事件,直接促成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1915年),教授才有了自己行使权力的真正载体——大学评议会。20世纪50-60年代,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大学内部的管理也在向多元民主化迈进,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建有评议会或类似职能的机构。进入20世纪末,大学教授治校虽然有了法律地位,但其内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对此,大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分会主席斯格特(Joan Wallach Scott)曾发表了以下看法:二十世纪是“教授的世纪”,而二十一世纪将是“管理的世纪”。总之,自1990年以来教师在很多方面开始贬值。有些大学的教授评议会已经被取消,董事会已经开始解雇主张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的校长,董事会已经开始插手课程评价和一些微观的管理,含有意识形态内容的课程已经得到资助。[3]那么教授治校的今天到底是怎样的呢?其明天又会如何发展呢?

二、教授治校的今天

今天大学教授会已经成为教授治校的一个基本载体,也成为世界著名大学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职能则依国家不同、大学不同而不同。就国家而言,其基本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学校管理以教授会为中心,教授会主持学术管理并参与校长选举,校长服教授会决议。代表大学是英国古典大学和日本的大学。第二种是教授会主要作为审议、咨询机构参与学术管理,学校管理以校长为中心。代表是法国的大学和德国的大学。第三种是教授会代表的学术权力和校长、董事会代表的权力相互制衡,校长主持行政事务,教授会主持学术事务。代表是美国的大学。[4]

本文还是以美国大学为例,并重点介绍耶鲁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教授治校情况。

耶鲁大学是第一个在管理中实教授治校的大学。美国当代最著名的高等教育学家克拉克•克尔曾说:“在美国,第一次向教师大力赋予权力的重点大学是耶鲁”[5] 耶鲁大学对美国高等教育最大的贡献之一是教授治校。现在耶鲁大学体现教授治校的基本机构是大学评议会和文理科教授会。大学评议会是耶鲁大学校长的咨询机构,其成员主要由耶鲁校友组成,成员经校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目前耶鲁大学评议会有35名成员组成。评议会每年开会两次,其主要职能是就某些特殊事宜向校长提供咨政建议。文理科教授会(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s)由耶鲁学院和文理研究生院的全体教师组成。这些教师分属于不同的学系,同时分属于四个学部(division )(生物科学学部、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自然科学和工程学学部)中的一个。文理科教授会没有设立主席岗位,由两院院长和教务长分别担责。每个学部都有一个咨询委员会,并由校长提名该委员会主任。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教学、教育质量和教师聘任向院长、教务长提出建议。文理科教授会的日常事务是由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FAS Executive Committee) 或执行扩大委员会(Expanded Executive Committee)掌握。执行委员会由校长、教务长、两位院长组成。扩大的委员会则增加了四个学部咨询委员会的主任。文理科教授会的主要职能是:教师岗位和教学任务的分配;各个学系的预算和管理;对大学政策贯彻与执行的监督。[6]后来经耶鲁大学董事会的同意,耶鲁大学每个学院都有了教授会。学院的教授会有权制定学院的教育政策,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工作,向院长推荐系主任人选。虽然耶鲁大学看似实行的集中式官僚管理,但其教授有职有权。耶鲁大学的教授对学生的利益特别关心,对学院的名气特别重视,对教学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在耶鲁大学,教授就是学校的主人,即是管理者,也是教学者、研究者。这种教授治校的传统使耶鲁没有庞大的脱离教学的行政人员队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大楼。

斯坦福大学教授治校的机构是大学评议会。1904年,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发布名为“评议会组织章程”的文件,该文件既规定了大学评议会的管理权限,也规定了评议会内部组织构架。评议会由六类人员构成组成:①大学校长(没有投票权);②全校终身任职的教授(包括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③非终身任职教授(包括从事研究的助理教授、从事应用研究、表演、教学和科研的副教授教授);④非终身教职的研究型教授(从事研究的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⑤专门政策中心和研究机构的资深人员;⑥负责学术管理的领导。评议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议议的决策报告和校长传递的报告。 大学评议会主席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一次。[7]大学评议会下设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7教授组成,他们分别由7个专门的评议会选举小组选举产生,委员任期3年。校长、教务长以及其他类似具有管理职务的评议会成员不能任委员。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并审查由院长和教务长批准的聘教授名单;就教师聘任、学术晋升、解聘以及系的建立和废撤向校长提供建议;就违反教师纪律声明、学术自由声明以及教师投诉程序声明等案例并听取意见。

1968年,斯坦福大学评议会在组织结构上发生了重大变革,内部成立了一个代表性的议会机构(Senate )。自1993年以来,议会一直由55名评议会成员组成。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产生,这些议员有投票权,任期为2年。而依当前职务而成的当然议员,包括大学校长、教务长、副教务长、医学院院长、人文学院院长、法学院院长、工学院院长、地球科学学院院长、教育学院院长、商学院院长、注册主任、副教务长、学术和研究生政策中心主任、全球化中心主任、学术资源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学术秘书、学生事务副教务长等人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议会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这些委员会分别是:筹划指导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和议会计划和政策委员会。[8]

从两校的实践看,今天美国大学中的教授治校主要体现以下特征:

第一,委员会管理

实现委员会管理,即把行政化的官僚机构转变为学术性的共同体机构,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管理大学。学术共同体是科学社会学家R.K.Merton1942年提出的一个理论范式。Merton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一文中,把科学看作是一个由科研人员组成的、能够自我控制的共同体系统。Merton研究了它的运行方式和机制,认为科学共同体被一种强烈而鲜明的精神气质(ethos)所治理。这种精神气质是“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偏好、许可和禁止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构成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四类制度性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委员会制充分体现了科学共同体的理念和特征:其一,权力均等,张显公有性、无私利性。二校在委员会里实行平等的话语权、表决权、建议权、提案权等,限制了校长的权力,如不允许其有表决权等,在形式和内容上实现了权力的均平化,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力,而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每个人均以真理为标准,共享资源与信息,根据科学发展规律行使委员会职责,无私利参杂其中。其二,平等协商,张显普遍主义、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委员会实行的权威治校,真理第一。即通过协商、辩论,谁的建议最贴近真理,谁就是胜利者。杜绝了官僚机构中的以上压下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大学的组织特征。从二校的实践看,委员会为教授治校提供了平台,为学校共同治理提供了平台,委员会制确保了治理结构的合理分权和制衡,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重心下移

教授治校的集中体现是学校办学重心的低化,即以“系”为大学办学的核心细胞。系教授会是两校教授治校的重要载体。有关委员会的决策的基础是系级教授会。体现出学术权力自下而上的特征。教授聘任、教授的解聘、学术政策的制定等的基本起始点是系级教授会。

第三,教授治校的核心内容是大学的学术事务,但与之相关联,大学的人事任命、教授聘任和解职、资源的分配等也是教授治校的重要内容。即是说,虽然以教授会为主体的教授治校,重点关注的是大学的学术事务、教学发展、人才培养,但其这些事务的发展,必须以一定的外部条件为基础,教授会也就必须要在这些事务上有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

三、教授治校的明天

笔者认为,大学的治理结构决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它的设置背后有以下力量在起作用:一是社会背景,政治文化,即大学的治理结构与本国国情有关;二是大学与社会关系的现状,即大学治理结构与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有关;三是大学的组织形态,即大学的治理结构与大学的规模有关。

在中世纪,由于大学规模较小,大学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所以教授可以完全管理大学的所有事务。20世纪中叶以后,很多的大学已经发展成为庞然大物,20世纪60年代,时任加州大学校长的克拉克•科尔就发明了“multiversity”这个词汇,指那些由众多学院和系科组成的、从事教学研究活动的“巨型大学”。由于大学形态的变化,原来自下而上的权力运行模式就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需要,也不适宜大学的快速发展。

可以预想的是,明天的大学结构将更为复杂,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的西蒙•马金森教授认为,21世纪将出现一些全球性的“巨型大学”,“它们虽然是巨型大学,但更加注重研究,更加注重流动性、在全球的体系,也更加注重在全球的排名”。[9]可以预见的是明天的大学治理结构将会发生更大的变化,教授治校的形式内容也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其本源的东西将会保留:委员会制、系教授会是教授治校的基础、教授治校仍将是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基本要素。一些可能变化是:

第一,教授治校更多地体现在教授治学。也即是说,教授治校的内容、职能范畴将更多地限制在学术领域。教授治校张显的将主要是学术权力,大学的行政权力将归于校长及其行政委员会成员。

第二,教授治校的载体:教授会或评议会仍将存在,但是一个最大的可能是教授会、评议的权力将受到限制。或许,他将完全成为大学校长的一个咨询机构。

第三,教授治校的人员构成将更为复杂。教授会或评议会可能不会只局限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大学的行政人员、大学的其它系统人员、学生又可能进入教授会或评议会。“教授治校”将成为一种符号,其实质将是“共同治理”。

第四,教授会或评议会仍将是大学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大学治理结构优化中必须保留的一个合理内核。大学治理离不开大学教授会和评议会。无论是共同治理、还是董事会治理,都必须保留“教授治校”这一基本的逻辑要素。

第五,教授治校的理念一定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只有有了制度和机制作保障,教授治校才能落在实处,才能持久。



[1]  中世教育史p76

[2]  格莱夫斯. 中世教育史[M ]. 吴 康,译.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89-94

[3]  Scott Joan Wallach. The Critical State of Shared Governance[EB/OL].http://aaup.org/AAUP/pubsres/

academe/2002/JA/Feat/Scot.htm[2010-4-8]

[4]  《中国教育报》2010451

[5]  [] 克拉克•克尔.大学之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

[6]  参考Yale Reaccreditation. http://www.yale.edu/accreditation/1999/accred/standards/s1.html

[7]  The Academic Council.http://www.stanford.edu/dept/registrar/bulletin/4811.htm

[8]  An Overview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http://facultysenate.stanford.edu/archive/handbook/

103936/103936.html

[9]  郭英剑.在国际化背景下建设“全球大学”[N].科学时报.2010-4-27 (B3)



一流大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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