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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重要的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社论对当时社会上语文使用的弊病进行了剖析,对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指明了方向。这篇社论说:
语言的使用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重要条件,是每人每天所离不了的。学习把语言用得正确,对于我们的思想的精确程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都有极重要的意义。很可惜,我们还有许多同志不注意这个问题,在他们所用的语言中有很多含糊和混乱的地方,这是必须纠正的。
这篇社论说:
毛泽东同志和鲁迅先生,是使用这种活泼、丰富、优美的语言的模范。在他们的著作中,表现了我国现代语的最熟练和最精确的用法,并给了我们在语言方面许多重要的指示。我们应当努力学习毛泽东同志和鲁迅先生,继续发扬我国语言的光辉传统。
但是,如果根据毛泽东同志和鲁迅先生关于语言问题的指示来检查目前的报纸、杂志、书籍上的文字以及党和政府机关的文件,就可以发现我们在语言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能容忍的混乱状况。
这篇社论首先谈到的对祖国语言使用不当的方面是词汇。例证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们想说的是,七十年过去了,人民日报这篇社论所批评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领域里甚至还很严重。
前天,一位学术界前辈转发的一个帖子,提到“数学大神”韦东弈在青橙大赛答辩PPT的最后打出的“感谢各位专家聆听”一语,受到公众的嘲笑。我留言说“现在看来,谢谢聆听,应该算是新的语言现象而不是错误。前辈回复:“别误人子弟”。我又回复:“社科院语言所专家在《光明日报》发文,说七月流火指天气热是当代语言发展,应该肯定。”我的意思是,彼处所用”聆听“一词,从文化传统来看,是不恰当的。因为聆听有认真甚至恭敬之意,不宜用于他称。但现在网络上,此类用法很广。几乎是年青一代的一种用语习惯了。这种语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与前辈很熟,所以对话略有调侃意味,但也有含有我对语言,特别是词汇使用动态的一种思考。至于社科院语言所专家在《光明日报》上的文章,我是不以为然的。因为出自经典的成语,绝对不能因为某一个或几个人的错误使用而视为约定俗成!
违背毛泽东同志指示和人民日报社论精神而不慎重使用祖国语言的现象,特别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涉及司法领域。前天,我看到有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报道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上林村的村民欧某死亡。文中竟然使用了“畏罪自杀”这样的字眼!据我所知,欧某因为受到无理阻挠,有正规手续却建房不成,全家人包括近九十岁的老母,被迫住在窝棚类临建中五、六年,由此引发血案。正规媒体引用警方通报,称其为“重大刑案嫌疑人”,称其“自杀”(新京报10月19日)。这一报道是符合司法用语规范的。请问,在司法当局对案件未审理之前(不要说司法结论了),称其“畏罪自杀”在法律上有何根据?从词汇的使用来说,是否违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和人民日报社论的精神?
青年数学家受到网络用语的影响,对现代汉语词汇的语用色彩拿捏不准,或可谅解,作为面向大众的媒体,不正确使用祖国语言的现象应当受到严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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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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