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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应该由谁制定? 精选

已有 7481 次阅读 2012-2-17 09:30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大学章程, 制定主体

      大学诞生时,是没有大学章程的。大学章程的诞生是伴随着大学自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刚开始时,大学章程是皇帝颁发的特许状,后来才逐步在特许状基础上产生了大学章程。从世界范围看,大学章程主要由大学根据大学设立时的特许状,国家和地方法律而制定的自主治理大学的总纲。具体表现形态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大学决策机关董事会根据特许状和国家地方法律制定,并自行颁布生效。这以美国、日本国家的大学章程为代表。另一种是由大学决策机关根据特许状,或国家地方法律制定,但须由政府或相应机构批准,然后颁由生效。这种大学章程占绝大多数,如英国、德国、法国等。但不管如何,大学章程的制定权主要在大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章程制定权,是大学法人权的延伸,是大学自治权的核心。

      一般来说,章程的制定权可以细分为组织权、起草权、提议权、审议权、表决通过权、审核权、公布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以上权力也作了明确规定。

      组织权:学校党委。

      起草权:由校党委组织的“起草委员会”来负责章程的起草。“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16条)即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所有的大学利益相关者,以体现章程的宪法性。

      提议权:对提议权,《办法》作了细分。学校内部大事,即“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18条)学校与外部组织关系,即“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19条)。最终,“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20条)从中可以看,在起草过程中,各类大学利益相关者,均需得到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最终,还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平台,由利益相关者集中提出自己的建议,但得到讨论和答复。

      审议权:《办法》把大学章程的审议权交由校长办公会来行使。“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1条)

      表决通过权:“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22条)由此可见,《办法》把表决通过权交由校党委行使。

      审核权:大学章程的审核权根据大学的归属不同,而不同。但不管那一级的审核机关,都应该成立“章程审核委员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23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25条)

      发布权:大学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大学章程的发布权理应由大学校长发布。但大学校长的发布权,是建立在大学章程被“章程审核委员会”核准的前提下的。“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22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27条)

      从上可见,我国政府对大学章程制定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正是这种规定,很可能使章程的制定轮为一种形式。大学为了应付检查,为了标榜以法治校,有可能随意出台一个文件,搭建一个起草班子,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和其他大学章程模版,起草一个大学章程。如此,则失去了章程的意义。要想使章程有效力、有权威,得到全校师生和社会的尊重,大学章程制定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只有有了制度和机制作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才可能成为“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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