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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墨家、道家与法家的异同在于各自所认定的准则

已有 5617 次阅读 2018-5-28 00:13 |个人分类:思考思想|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以一句话揭示了儒家、墨家与法家的异同,可谓经典。但是如果站在另外两家的角度,应该是这样的‘儒以仁大于法;侠以义高于禁  so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的话里,三家的不同很明显,家的相同也涵盖了:即三家的行为举止都依照一定的法则,儒者依仁而行,侠者依义而动,发者依法而止。道家‘逍遥法外’,最轻行止,追求理想的逍遥,然庄子《逍遥游》中亦承认‘若夫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乎待哉?’完全的逍遥是无法达到的,必须‘天地之正’。


从法家开始,因为法家的行止规范是法,法是一种明文规定而且令行禁止立竿见影,很容易被人认识。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就是最简单的法了,之前和之后的种种法律都是类似的,是一种行为举止的约定。‘依法而行依法而止’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没一点毛病,但是问题就是出在了‘法’上,因为‘法’是人定的,定法的人必定会制定利己的法,用这种有偏私的法去约束所有人,必难让人信服。所以才有了‘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儒家坚持‘仁’,侠者更重‘义’。‘仁’和‘义’是什么东西呢,他们也是一种行止标准,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也没有令行禁止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常人难于感受他们的存在。而且‘仁’、‘义’存乎一心,不同的人在具体的行为中又体现出不同的理解,这就更难让人把握了。简单来说,‘法’是‘一是一’,一种行为对应一种结果,譬如‘杀人者死’;仁和义都是‘多对多’,一种行为对应很多种结果,或者一种结果对应很多原因。譬如,如果有人杀人,得先问问,为什么杀人,杀什么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判断。所以要体会‘仁’和‘义’需要一定的学习修养。


法通过其他人的约定而定,仁与义通过自我的学习修养自内心产生。可以说阅尽万物而通‘仁’、‘义’。然而在实际中,有人阅了百物也心生了一些仁义,有人阅了千物也心生了一些仁义,仁义根据不同人的不同阅历多多少少会有些不同。法律是有一些阅历的人根据自己心中的仁义以及便于使普通人知道领会后而明文定死的规则,是唯一确定的。所以如果有一位大能,知晓一切,他根据对仁义的理解去制定法律,那么法和仁义基本会统一为一。实际中这样的大能没有去制定法律,所以法和仁义总是存在一定的偏差。


法明文规定写在纸上,仁义代代相传形成道德与传统。在一些地方他们是一致的,在另一些方面又有些不同。譬如‘近亲不得通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然而在以前并没有这条法规。道德也把近亲结婚定位为不齿行为,古代也未必如此。这一点两者体现了一样的诉求。如果考虑这样的法律和道德是怎样产生的,那肯定是这样的。很久很久之前,人类社会并不限制近亲交配。随着生产生活的进行,人类社会中的一些智者,通过观察总结,发现,近亲之间交配,出生低能儿的概率很高。他们也许不能理解这是为什么,于是按照‘传统’把不知道的事情,统统认定为某种神秘力量的干预。于是智者把自己的发现告诉共同生活的人们,他们大概会这样说‘我查阅古籍记载,又自己观察记录了几十年,发现近亲交配,出生低能儿的概率大大高于随机交配,这大概是上苍禁止人类近亲结婚,为了不触怒上苍,也为了提高种群的竞争力,以后我们就不要近亲交配了’。于是近亲不能通婚代代相传形成传统,后来制法者又把这个规定写进法律法规中。如果现在问一些人,‘近亲为什么不能通婚’,他们可能只知道这是法律禁止的和道德鄙视的,而未必知道其中隐含的自然运行的道理。道德与法律不同的情况在古代很常见吧,法律是统治者用来奴役老百姓的。清军入关后,制定法律让汉族剪头发改服饰,有所谓‘留发不留头’的说法,这样的法律怎能称为让人遵守的典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变得越来越合理,但是还是只是用以约束一般人的工具,对于非常之人不可等闲视之。所以有‘刑不上大夫’之说。


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古至今都在变化。黄老道家也重视法,后来的法家也重视法,但是两者的法是不同的。前者之法,是先贤观摩自然运行的规律所总结体悟到的自然之法,后者是为了便于统治发展生产而制定的人伦之法,两法有所相合又有所不同。《道德经》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大概说出了人伦的法律与道德等人事伦理准的的来源。


按照道家、儒家、法家的先后顺序及各家掌门的师承可以推断其传承关系。孔子师老子,而韩非的老师是荀子,所以有‘法法儒,儒法道’道关系,同时道儒法三家都属人,于是又回到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自然到道、天、地再到人中的道、儒、法。这一路下来,那些智者从天地自然中体悟到的道被不断具体化而最终形成明文规定于纸端,代代相传而至今。如今的法确实很通俗易懂,稍微有点知识的人就可以理解,大概就是死记硬背知道就行,不要犯法就好。这一路简化具象的优点是使人更容易理解把握,但是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丧失了高尚、灵活与自由。看看最开始的道,在道德经里是‘道可道也,非常道也。名可名也,非常名也。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故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徼。两者同出,异名同谓。玄之又玄,众妙之门’。道是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法只是众妙之门中的一个小门。两者博大与把握的难易不可同日而语。世界上信徒最多的是基督教,因为其是‘一神论’的组织,最容易被常人把握,只需记住上帝就可以了。佛教信徒也很多,但是其中有太多大能,人们把握起来稍微困难。中国的道教神仙更多,人们不知道去拜哪个,于是难于兴盛。儒家、法家和马克思主义就压根没有把自然天地中蕴含的秘密具象成人形,没有神的概念,只是总结了规律,这就更难把握了,于是信徒更少,信仰更弱。然而从古至今总是最简单的大行其道,这说明人们文明的总体水平还是偏低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的水平越来越高,体悟自然、天地、道、德、礼、法之间的微妙变得可能。


然常人难于体悟‘道’却容易感知‘法’,为什么呢?司马迁的《史记》“凡百三十篇”,最后一篇是《太史公自序》开篇就写到‘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史迁纵观千年历史,得出这条论断,其实毋庸置疑。礼是指儒家从道中感悟的自然运行的规律即是自然道理的成分属于德的范畴,能够看破道,从其中的规律出发,便能防患于未然。而既然有害的后果没有发生,自然就难于引起人们的注意。相反法律规定‘杀人偿命’立竿见影,容易震惊到人们。但是法律又只是‘杀人偿命’,如果只有杀人的心思,或者杀人未遂,也不能见效。能够防患于未然自然是最好的,但是这需要极高的修养,只有达到儒家讲的‘君子中和’的境界才能把握,所以日常生活中尤其对于大部分人,法律还是很重要的。


法律对常人是其主要的行止准则,君子则不然。君子是防患于未然的种群,不屑于去与法为伍。周易·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乐府诗集·君子行》:“君子防未然。”中医中也有‘治未病’之说。大概意思是不能等犯了错误或者发了病再治,要提早看出端倪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君子超然高觉,其行为准则一般自觉高于法律的要求。所以怎能用法律去约束他们呢?在君子的行止准则中‘道’的成分占大部分。古代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意思是,不用给君子用刑,因为君子防患于未然,也不能给庶人讲礼,因为庶人难以体察其中的玄之又玄。现在我们讲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便是要把‘亡羊补牢与防患于未然’相结合。


同时‘依法’与‘以德’的手段要因人而异,对君子与庶人应该有所偏重,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现在很多人都感叹‘中国无大师’,大师是君子中人,应该是超然法外的。应放任其自由,其自然就会成为大师,如果用法去横加指摘反而会造就平庸之才。因为标准太低,‘依法’只需被动遵守就好,标准太低,用低的标准去训练人,只能培养不优秀的人,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培养大师。‘德’是从道中衍生的和法同源,却是更高的标准,它要求其人不依赖于明文规定而自我体悟,主动按照自然规律去践行。


《史记》中还记载了‘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的故事。一样的道理,用‘法’的低标准和被动接受去训练人们,只能培养遵纪守法的良民,而不能产生超凡脱俗的高人;用‘德’的高标准和主动开悟去要求人们,就有可能培养出法天象地的大能高人。


自然、天地、道德、礼法一脉相承,道家、儒家、墨家、法家互通有无。我们在这些知识经验的基础上,是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自然会看的更远,达到更加和谐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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