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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哲学典型的意义上,通观西方哲学从古到今的发展历史,我们可见,它实际上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存在论、认识论和实践论。
一、存在论阶段
西方哲学肇始于对存在问题的思考,由此形成了其最初形态——存在论。它经历了前期的存在论的“性质论”形态和后期的存在论的“本体论”形态。
(一)性质论
性质论是存在论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主要表现形式,其重点是探讨存在的性质问题。一派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主张存在是存在与非存在之统一,将存在的性质归结为变;另一派则以巴门尼德为代表,主张存在是存在而非非存在,将存在的性质归结为常(不变)。由此,存在的性质问题被归结到常变问题上。
关于常变关系,以芝诺为代表的一派主张常而无变,否认变的真实性;以克拉底鲁为代表的一派则主张变而无常,抹煞常的存在。而常变统一论者则视常变为一体,致力于探求变中之常。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美尼的“气”、赫拉克利特的“火”等等,这些所谓的“始基”概念实际上都是标志变中之常的哲学范畴。
(二)本体论
本体论是苏格拉底以后存在论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以探讨存在的内部关系——一般(存在的常性形式)与个别(存在的变性形式)的关系为其根本特征,着力探究一般与个别究竟何者为存在之本体的问题。围绕该问题的讨论,起初主要是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展开的。柏氏主张“理念”(一般)是存在的本体,个别事物不过是“理论”的“摹本”或“影子”;反之,亚氏则主张“第一实体”(个别)是存在的本体,认为“如果没有第一实体存在,那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1]。
到了中世纪,上述讨论又进一步在唯名论者和唯实论者之间继续进行。唯名论者主张个别事物为存在的本体,共相(一般)不过是名词或理智中的概念,是第二性的东西;反之,唯实论者则主张共相为存在的本体,个别事物则是后于共相而存在的第二性的东西。但是,唯名论者愈来愈把一般归结到理智形式的存在上,如邓斯·司各脱就认为,共相存在于理智中,在理智之外,共相不能存在。这意味着关于个别与一般关系问题的讨论再进一步的展开,其论题就势必要转移到理智与感觉的关系问题上,从而实际上宣告了存在论的终结。
[1]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转引自《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10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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