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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宥”是古代礼制与刑法中体现慎刑、宽仁思想的专门术语,指对犯罪者给予三次宽恕机会的制度或仪式。
一、读音
sān yòu “宥”读去声,意为宽恕、赦免。
二、语义
本义(刑法制度):指古代司寇在对罪犯定刑前,依据三种可以宽恕的情形(不识、过失、遗忘)而予以赦免的司法原则。
引申义(礼仪制度):指公族(诸侯宗室)成员犯罪,君主命有司执行死刑前,三次表示宽恕、给其自尽机会的仪式性程序。
泛指义:再三原谅、多次宽恕。
三、来历
“三宥”一词源于先秦礼刑制度,主要见于《周礼》与《礼记》。
(一)刑法之“三宥”——《周礼·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东汉郑玄注:“识,审也。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此“三宥”是司法官在定罪前,依据犯罪动机是否属于无意识过错而予以宽免的制度。
(二)公族之“三宥”——《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郑玄注:“宥,宽也。欲宽其罪,出于刑也。”
此“三宥”是君主为维护宗族体面,在处死公族成员前,通过三次假意宽恕的仪式,给予犯人自尽机会,避免公开行刑。
白话释义:案件判决后,有司向国君报告。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死刑”;如果是肉刑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肉刑”。国君说:“宽恕他。”有司又说:“依法当刑。”国君又说:“宽恕他。”有司又说:“依法当刑。”等到第三次说宽恕之后,有司不再回答,快步走出,将犯人交给甸人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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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5-1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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