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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上又在说大家不愿意扶起倒地老人的事情,在看到目前的社会温情感缺乏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回头看看根源。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我不想讨论太多,只想问法官当时在审理此案的时候是否有考虑到维护法律尊严的审判与社会影响之间孰重孰轻的问题,如果当时法官没有判被告人赔付45876.6元的话,我们现今是否会有需不需要扶摔倒老人等这类问题的讨论。法律尊严在弘扬社会正义方面是否要适当的弯下腰,毕竟即使是放了可能有罪的被告人,也只是小范围的影响,而积极的影响是它鼓励了我们勇于扶起老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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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7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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