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信的题目:学术造假是“零风险”?还是“零容忍”?
学校各位领导:
我于3月30日收到学校纪委监察处送来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2(1))”。现就会议纪要内容回复如下:
1、在该纪要中,学校领导小组(2012年2月24日)指出:“该农药专利证书未署学校和曾鑫年教授的名字,不符合学校申报岗位聘用的有关条件。”,“经无记名投票,同意曾鑫年教授放弃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的请求,同意聘用曾鑫年教授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另外,郑庆顺副书记也告知我,学校已经打报告给省,请示省里将曾鑫年教授从我校三级教授名单中删去,列入四级教授。
2、会议纪要中写道:“曾鑫年教授不存在学术造假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学校领导小组的结论是错误的,程序也是错误的。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第十九条规定“……,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2010)”等。
作为农药学教授、资源环境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组长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曾鑫年教授在申报三级教授的材料中:
(1)将“农药新制剂”有意改写成“新农药”。难道这种舞弊行为不是学术造假吗?
(2)将没有华南农业大学或他本人署名的证书来作为申报三级教授的佐证材料。难道这种提供虚假证书的行为不是学术造假吗?
(3)将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材料陈述达到三级教授申报条件,并在“个人声明”中写着“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属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或伪造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难道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不是学术造假吗?
假如曾鑫年教授没有上述造假,能被评上三级教授吗?假如没有个别校领导的包庇纵容,曾鑫年教授的三级教授能报到省里去吗?
3、会议纪要中还写道:“投诉所涉及农药新制剂有转让合同及受让单位证明”。对此,我感到莫明其妙,根本无法接受。
所谓的“转让合同”实际上是“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合同的题目和内容与农药登记证的不对应,且是一个无效的合同。
所谓的“受让单位(珠海经济特区瑞农植保技术有限公司(许再福注))证明”实际上是“Lucky Green Limited(绿农国际有限公司)”证明。真不明白个别领导为什么会拿一个无效合同及第三单位证明来说事?
学风是一所大学的灵魂。希望学校个别领导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与治理行动”等文件指示精神,让事情归于科学的逻辑、正常的思维,不再思想混乱、是非混淆,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许再福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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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曾鑫年教授造假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