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驿站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老李 一个行走者的思想历程

博文

你为什么无权自杀? 精选

已有 20764 次阅读 2012-5-9 15:34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office, target, center

你为什么无权自杀?

看到科学网上吴宝俊同学关于研究生自杀的文章,不由得引起我的兴趣,觉得有必要说两句。联想到这几年我一直在给研究生上公共课,期间每次都在课上和同学们聊起这个话题,至于我的解释是否有道理,也只能留给时间来评判,值得欣慰的是我教过的同学中还没有出现这类极端事件。关于自杀的成因很多,一时难以一一道来,目前关于自杀的解释,我认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自杀论》仍是不可逾越的经典,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一看。

我个人的观点是,自杀是个体内在意义系统崩溃的结果,有些人甚至没有内在意义系统,那么这种自杀就是依赖型自杀,因为他只能凭外在意义系统存活,一旦外在意义系统出现问题,个人就容易出现极端情况。自杀的人大多对于痛苦与死亡进行了计算,一旦觉得痛苦大于死亡带来的恐惧,那么自杀就容易发生。活着有时是很难的事情,它所面临的痛苦,有时甚至远远大于死亡本身,这才是我们强调建设个体内在意义系统的根本原因。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诸多思想危机的时刻,也都曾有过稍纵即逝的想了结自我的念头,不过大多时候挺过来了,只是个别人没有挺住。关于这些,这里不再赘述,仅仅就我在课上的观点总结如下,下面谈谈你为什么没有权利自杀。

根据第一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按照康德老先生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第二批判)里的说法,不自杀是个人对于自己的完全义务,所以你不能自杀。他的不完全义务是指,你不能不提高自己。这是来自于绝对命令的要求。这种观点过于哲学,很多人并不明白。

第二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宗教的观点,你的生命(灵魂)是上帝赋予你的,你自杀是对上帝的不敬,也是一种恶,所以你不能自杀。对于中国这样的缺少宗教信仰的国家来说,这种观点,没有多少市场。

第三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功利主义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与其他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变相地地等同于我们与我们有关系的其他人签订了一份社会契约,理应相互要遵守契约。你的自杀相当于违约行为,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你的主动违约给与你相关的人带来了损失,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无权让别人因为我们的选择而造成他的损失。这种观点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很有解释力。

我们经常遭遇到的问题是:自杀是否是我们的一种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有自杀的自由?这次给本科生上课又遇到了这个问题。前一种问法的关键是关于权利的界定。如果我们搞清楚权利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界定的,那么就可以回到第三种模式来解释。现在的难题是关于自杀的自由问题(安乐死除外)。其实,这里涉及到对于自由的理解。自由总是在框架内的自由,这也就是卢梭所谓的:人生而自由然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深意所在。自由是自律的结果,而不是他律的产品。明白这些,我们还需要追问一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其实,对于个体而言自由更多地体现在消极自由层面,即我们不做什么的自由。好了,不啰嗦了,马上出去办事,不论你遭遇了什么,你都无权选择自杀。上述三个理由至少有一个是符合你的吧,或者,按照中国的庸俗主义模式:你无权让那些与你有关系的人利益受损!诗人里尔克曾云:人生哪有什么胜利可言,挺住就是一切!与那些正在遭遇困境的朋友们共勉!

2012-5-9于南方临屏匆匆涂鸦

说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致谢!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829-568908.html

上一篇:制度与创新
下一篇:高等教育改革需要一次真正的破冰之旅
收藏 IP: 180.158.60.*| 热度|

53 王涛 周可真 骆小红 张玉秀 肖振亚 刘立 刘进平 李学宽 吕佳龄 肖红伟 鲍得海 张全成 李丹丹 陈湘明 刘颖彪 曹聪 罗帆 张骥 杨秀海 施玉梅 曹墨源 孟津 王志杰 钱磊 朱志敏 吕洪波 孙广东 李土荣 刘庆丰 王芳 吴锦宇 戴雪灵 褚昭明 司廷 何宏 梁红斌 蔣勁松 杨艳明 吉宗祥 鲍海飞 彭思龙 佟冬 逄焕东 闫钟峰 梁进 成金鑫 陈筝 张芳 樊采薇 neilchau zzjtcm luxiaobing12 tjuhan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159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2 10:0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