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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替我们冒险的人”?——写在23875项临床试验之后

已有 685 次阅读 2026-9-22 16:32 |个人分类:杂谈|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一组数字,两个家庭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年度统计,2020—2025年我国共有23875项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在开展(IST口径),年均约4775项,较2019年的2386项翻了一番;若再计入此前尚未备案的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IIT),规模更为庞大。这意味着,每年都有成千上万名患者,通过临床试验第一次接触到尚未上市的新药与新技术。

数字背后是具体的人。据媒体报道,华南某企业一款靶向CLDN18.2的自体CAR-T疗法(IMC002)在针对胃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Ⅲ期注册性试验中,发生受试者死亡:一名49岁男性患者在输注试验药物约7小时后,突发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疝,经开颅手术后长期昏迷,于2026年4月26日去世。值得注意的是,围绕死因存在明确分歧——申办方、研究机构与研究者认为,该颅内出血这一严重不良事件(SAE)与试验药物无关,而可能与清淋预处理所用化疗药物相关;家属则质疑其与试验药物有关,并认为知情同意书未充分提示颅内出血等致命风险。目前该事件尚无权威结论,家属已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更早之前,华东某医院罕见病基因编辑IIT项目的患儿死亡事件曝光后,多家医院暂停了一批AAV基因编辑相关项目;亦有媒体披露受试者在试验后接近失明。

一边是家属难以接受“与药物无关”的结论,一边是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同样身处科学与法律的夹缝。问题由此浮现(注1):当一款在研药物造成损害,“相关性”由谁认定、按什么标准认定,赔偿又该由谁兜底?

“归因难”是制度性困境

需要承认,在足够大的样本量下,没有任何在研药物能保证零严重不良事件,损害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临床研究的伦理底线,是风险与获益的权衡、充分的知情同意,以及损害发生后的及时救治与补偿——这也是《赫尔辛基宣言》确立、并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四条所采纳的原则。

真正的断点在于“归因”。科学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从来不是“发生在用药之后”即可成立,而需综合时间关联性、生物学合理性、去激发与再激发、剂量—反应关系等多重证据(即所谓Bradford Hill准则);而前沿疗法的罕见严重不良事件又缺乏基线发生率,鉴定机构很难对个案给出确定结论。以CAR-T为例,清淋预处理化疗可能造成骨髓抑制与血小板减少,细胞回输后可能出现细胞因子风暴(CR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ICANS)及凝血功能异常,这些混杂因素相互叠加,使“药物相关还是预处理相关”的判断尤为困难。于是,受试者一方缺乏举证能力,伦理委员会与监管部门难以就个案下判,法律途径又因周期长、标的额低、专业门槛高而少有人走,最终形成一片“接近空白的地带”。 

从“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先行赔付”

变化正在发生。部门规章层面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与行政法规层面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已先后提出针对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无过错先行赔付”要求;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GCP(共6章54条)进一步明确:申办者为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主要研究者为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引入“质量源于设计”,并要求完整记录不良事件处置全过程,把补偿机制的安排前移到方案设计阶段。这被视为从“先定过错、再谈补偿”转向“先保障、再厘清”的关键一步。

学理讨论其实更早。Resnik在《Journal of Legal Medicine》系统梳理了研究相关损害的伦理与法律议题[1],指出美国联邦法规并不强制要求补偿,却要求在知情同意中予以说明——这种“只披露、不承担”的落差,正是争议根源。Pike在《American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提出建立无过错补偿方案[2],理由朴素而有力:侵权诉讼难以胜任“科学不确定性下的损害救济”。印度以规则形式细化试验相关伤亡的补偿条件后,Gupta等在《Drug Safety》的评述显示[3],路径一旦落地,如何界定赔付范围、避免过度与不足,同样需要精细平衡。

让“兜底”可操作

保护受试者,最终要落到三件可操作的事上:

1. 补偿机制前置。在方案设计阶段即锁定专项保障资金与责任保险,避免“事后协商”。上海自2022年起对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单个保单不超过50万元)的探索,值得更大范围复制。

2. 认定与救济分离。设立独立于申办方与研究者的第三方损害认定与快速救济通道,让“相关性存疑”不再成为延迟补偿的理由。

3. 信息透明。按统一口径公开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置与赔付情况,让受试者与公众能据以判断风险,也让行业经验得以积累。

创新的速度越快,安全网的密度就必须越高。数万名受试者以自身承担了本应由全社会分担的探索风险。给他们一个归因路径清晰、兜底资金明确的制度承诺,不是对创新的阻碍,而恰恰是创新走得更远的前提。

注1:第一财经短视频https://weixin.qq.com/sph/AFY60yZRsJ

参考文献

1. Resnik DB. Compensation for research-related injuries: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Journal of Legal Medicine, 2006, 27(3): 263–287. DOI: 10.1080/01947640600870866. PMID: 16959652. https://doi.org/10.1080/01947640600870866

2. Pike ER. Recovering from research: a no-fault proposal to compensate injured research participants. American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2012, 38(1): 7–62. DOI: 10.1177/009885881203800101. https://doi.org/10.1177/009885881203800101

3. Gupta YK, Pradhan AK, Goyal A, Mohan P. Compensation for clinical trial-related injury and death in India: challenges and the way forward. Drug Safety, 2014, 37(12): 995–1002. DOI: 10.1007/s40264-014-0230-3. PMID: 25288194. https://doi.org/10.1007/s40264-014-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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