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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池文:华工在美国(2026.6.1)

已有 1441 次阅读 2026-7-5 09:37 |个人分类:个人所藏资料|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张益池文:华工在美国2026.6.1

黄安年推荐 黄安年的博客202675日发布 第39686

按:署名张益池让我们想起生于1927810日的顾学稼先生是我国西南重镇四川大学美国史研究的奠基人、新中国美国史研究拓荒人之一,也是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的老顾问,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美国史研究者之一,迄今最年长健在的侨居美国、擅于微信交谈的美国问题研究专家。我和他有40多年的交往。(见黄安年著《美国史学人志》中《君子之谊四十载--我和顾学稼先生的交往》第504-539页,亚洲人文出版社,20256月版)

今天(美西时间02:40)是看到他发来微信:

“安年兄,久疏问候,只在网上看到您的各种信息。不久前写了一点华工的短文,和群里的朋友商讨。想到了您是这方面的专家,发给您参阅指正。”现在发在博客上与有兴趣的同好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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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阅读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发现他对旅途中的记载中,个别地方可能有误。如他说在返程中,由芝加哥西行,到了Baker City, 受到当地华人热烈欢迎,下一站为Boise市,同样受到华工热烈接待。实际上,Boise在爱达荷州,而Baker City在俄勒冈州。他由东向西前行,理应先到了Boise市,才更为合理。我曾在Boise生活过一年多,为了揭开这个疑团,就去了该市的历史协会,在那里的图书馆中查找当年的地方报纸。报纸上对于梁启超在那两个城市的活动,均有详细报道,也证明了我的推断,梁的回忆中有些错误。游记是他离开美国到达日本后才撰写的,记忆中有些出入在所难免的,并不影响本书的价值。

当地历史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得悉我是从事历史专业的,就请我去察看他们附设的博物馆里收藏的当年华工留下的文物,看一下分类是否恰当。华工留下的文物不多,有文书类,劳动工具类,生活用品类等。在文字类文物中,有一些清代末年出版的通俗小说,有雇佣合同,还有一些中药药方。劳动工具类里有采矿用的比较简单的工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扁担和箩筐之类,这些有别于西方人的工具。生活用品类中有一些中式衣服,中国纸牌,有中国常用的炊具,茶壶,熬中药的药罐等。令我特别感兴趣的的是一些中药处方,上面的书法端正秀丽,说明开处方的医生有较高的文化。处方中的药材也不是当地可能采到的草药,而是来自中国经过炮制的传统中药材,很可能是他们带来的。据历史协会的人说,这些文物大体上是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那里采矿的华工留下的。在矿脉枯竭后,许多华人陆续离开,去沿海一带的城市谋生。

通过对这些文物的观察,我能得出的结论是,来到这里的华工属于有组织的契约劳工,也就是相当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劳务输出中的合同工。不同之处是,当代的劳务输出是政府组织和安排的,而清末出海的劳工应是自愿签约,或者在中介机构安排下和雇佣方签订合同。很可能还有医生和管理人员随行。中国人,特别是在农村里的很多人,缺乏对契约的正确认识。一说到契约,似乎只有卖儿卖女的情况下,才签下卖身契。而当时西方国家签订雇佣合同,已经是一种常态,它是对雇主和雇工提供一定保证的文书。契约必然要求签约双方遵守一定的义务,如合同期间,签约者必须在合同期内在某地完成指定的任务,  雇佣方则必须按照合同如期支付被雇佣者的工资等等。这些都是签约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根本说不上什么“卖身”。

对于出海打工,清代末年有不少文学作品,描绘劳工的苦难,离别之苦,旅途之苦,思乡之苦,劳累之苦等。有些劳工还被描写为被贩卖的“猪仔”。 近期我看到一篇发表于2018年的文章,《19世纪美国华工的悲惨生活 ,和黑奴并列, 被看成是最底层的第四等人》 。 文章中说“ 在华工中,有一大批人并不是出于自愿的,而是被卖到海外做苦力的,这种人被称为‘猪仔’,这种黑心的贸易方式便被称为‘卖猪仔’。”说他们“连奴隶都比不上。不仅如此,他们还受尽奴隶主和资本家的蹂躏和凌辱,在失去自由的同时也丧失了尊严。”在美国的华工被称为“最下贱的第四等人”,“而且华工的价格还远远低于黑奴的价格。在各种苦力中,华工是最廉价的”等等。文章的本意显然是说明历史上美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对华人的迫害。这里面描绘的一些现象,也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到美国打工的所谓“猪仔”的印象。但事实真相如何呢?我认为他们的不少叙述,脱离了实际,是经不起推敲的政治化叙事。

在出洋华工中,确有人抱怨上当受骗,如被人灌醉后,昏昏沉沉,等到醒来,已被拐上黑船,身在海上。不过,这肯定属于个别现象,而不可能是“一大批人并非出于自愿的”。如果说他们是被卖到海外做苦力的,那么,是谁卖了他们? 清王朝并不鼓励,甚至禁止老百姓出海。直到一八六零年的中英《续增条约》,其中规定“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清政府才第一次承认国人移居海外的权利。 说“他们还受尽奴隶主和资本家的蹂躏和凌辱,在失去自由的同时也丧失了尊严。”这并非事实,黑人奴隶制度自1865年起就已废除,而且在此之前,也只存在于南部种植园内。在美华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作为根据的条约为1868年签订的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史称《蒲安臣条约》。它给予双方国民在移民、贸易、传教、办学、设领等事务上对等的权利。条约明文规定两国可以自由移民。在美国工作的华人,虽然不是美国的公民,其基本人权是受到保障的。至于说华人的工资低于黑奴。那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黑奴没有人身自由,也不领取工资。华人的工资低于一般白人劳工,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为工资的高低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与工人双方的议价能力。华工远离故土,缺乏议价能力,愿意接受较低的工资。所以受到企业和资本家的欢迎。而资方也常常利用华工来对付罢工和当地的工会,这也是白人劳工和工会,多次发动排华运动和迫害华工的根源。

至于说华工“连奴隶都比不上”,被视为“最下贱的第四等人“更不是事实。这里可以举出一个案件说明。华人大批来美是在1848年加州发现金矿后,需要大批劳工之际,其后美国横贯东西的铁路的建设吸纳了更多的华工。在铁路完工之后,华工转而在当地就业,从事农田开垦,或在城市里开设洗衣店或小饭馆等。由于华人的勤奋,洗衣店的营业大大优于白人同行。于是在一八七三到一八八四年间,旧金山市政当局通过了十四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以期把华人洗衣店从市内赶走。一个名为益和的华人店主在一八八六年直接将逮捕他的警长霍普金斯告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要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状,以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立法。另一个中国洗衣店店主李武也把官司打到了加州地区的联邦巡回法院,他们在加州法院未能胜诉后,进一步上诉最高法院,终于胜诉。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Stanley Mathews )代表高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旧金山市政当局侵害了两位原告的权利,他们应立即予以释放。在判词中,高院给出了一个新原则: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也适用于非公民。

这个案例说明在美华人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和所有其他的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并不是“最下贱的第四等人”。他们作为契约劳工到海外之前,生活在清王朝统治之下,他们又是哪一个等级的人呢?难道他们是被当作第一等人来对待的吗?至于民众可以控告官府,那更是不可想象的事。还有一个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为什么人们要离开家乡和亲人,到万里之外的异国他乡,从事艰辛的劳动。如果不是因为恶劣的生存环境的迫使,谁愿意冒巨大的风险。出洋打工,不但劳累辛苦,在当年的交通条件下,劳工们要经历海上的风暴,两个多月的航程,在空间狭小的船上,有限的淡水和食物供应,特别是不习惯于海上生活的人,晕船的痛苦会让人有生不如死的感觉,一些身体较弱的人,还没有到达彼岸,就死于途中。到达美国后,不论在矿井中或修筑铁路时,也有因劳累过度或伤病而客死他乡的。但仍有不少劳工带着积存的工资,回到家乡,成了当地的受人羡慕的“金山客”。他们的家乡也被称为侨乡,这里的生活一般来说优于邻近地区。很多金山客返乡娶妻生子后,又再度赴美打工,并设法把自己的孩子带进美国。如果美国真的如一些作品中描写的那么可怕,我们又如何解释为何他们要一再前往美国呢?

为什么美国对于华工有那么大的吸引力,因为这里的生活和清王朝时代的相比,让他们看到了希望。我想举骆家辉的例子来来说明。骆家辉的祖父是到美国谋生的华工,他在华盛顿州州长办公楼里当一名仆役,也就是勤杂工。他回乡生子后,又把骆家辉的父亲带到美国。这个少年成年后在二战中参军,是美国第五装甲师里的一名军士长,退役后开了个小饭馆,并把儿子送进了耶鲁大学。骆家辉后来进入政坛,成为华盛顿州的州长,坐进了当年他爷爷当仆役的办公室。 其后又进入内阁,担任了联邦政府的商务部长和驻华大使。这可能是很个别的例子,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是,历史叙事需要尊重真实,过去对于华工在美的生活,有过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叙述,我们需要恢复事实原貌。对于当年来美的华工来说,美国并不是天堂,但也不是地狱。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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