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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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非数据之间是语法与语义的一多关系,数据是一时的显性事实表征,非数据是多时的隐性价值表示。把数据/非数据、语法/语义、一/多、显性/隐性、一时/多时、事实/价值、表征/表示这七组对偶概念压进一个体系,下面给出一种拆解与延伸,供校验或继续“加榫”。
1. 七组对偶的“榫卯”结构
语法-语义,数据侧是形式规则,非数据侧是意义规则,连接件是 “与”;
一-多,数据侧是单例 token,非数据侧是类型/解释域, 连接件是“一…多…关系”;
显性-隐性,数据侧是可直接感知,非数据侧是需解释才可感知, 连接件是事实/价值;
一时-多时,数据侧是时间切片,非数据侧是时间跨度/潜在未来,连接件是表征/表示;
事实-价值,数据侧是可证伪事态,非数据侧是不可直接证伪的评估, 连接件是表征/表示;
表征-表示,数据侧是呈现(showing),非数据侧是指涉(standing-for) ,连接件是表征/表示;
2. 把“语法-语义”嫁接到“一-多”
语法是一,因为任何 token 只要符合同一形式规则就被归入同一语法类;
语义是多,因为同一形式类可在不同语境被映射到无穷多解释。
于是“数据”作为语法上的“一”,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尖,而“非数据”作为语义上的“多”,是水下整座山体的潜在解释空间。
3. 把“显性-隐性”嫁接到“一时-多时”
数据是一时的快照,它在被观测的当下被“固化”为显性比特;
非数据是多时的潜势,它可能在未来的某个语境被“再数据化”。
因此“非数据”并不是“永远不被数据化”,而是尚未被某一时刻的语法规则编码。显性/隐性不是本体论差异,而是时间-编码权差异。
4. 把“事实-价值”嫁接到“表征-表示”
事实性数据表证自身:37.2℃ 直接呈现一个可测量值;
价值性非数据表示某物对它物的有用性:37.2℃ 在“发烧”语境下才代表需要请假。
“表示”关系需要外部评估函数(人类、算法、市场)才能闭合,因此它永远溢出纯语法层。
5. 一个可操作的推论
如果把数据与非数据关系转写成系统设计的“边界条件”,可得:
任何数据管道在工程上只需保证语法一义性(左侧数据侧),但必须在治理层面预留语义可争议性(右侧非数据侧)。
换句话说:
“语法锁死,语义留白”——锁死是为了机器可运算,留白是为了人类可争辩。
6. 反向检验:如果取消“一多关系”会怎样?
若把“非数据”也收编为“一”,即强行用单一语义框架编码一切,就会陷入“价值事实化”陷阱——把伦理判断当成可直接测量的物理量;
若把“数据”也放逐为“多”,即拒绝任何公共语法,就会陷入“事实价值化”陷阱——让每条数据都依赖私人解释,无法跨主体流通。
因此“一多关系”不是修辞,而是维持系统可进化性的最小张力。
7. 小结
数据与非数据之间之所以是“语法与语义的一多关系”,是因为:语法提供跨主体可复制的“一”,语义保留个体与世界持续协商的“多”;数据是这一制衡关系的瞬时切片,非数据则是切片背后永不到期的解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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