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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科研成果,在本质上的注解就是:理论研究成果。如果有一个专家评价委员会把某个项目评为国际一流,可以工程化;那么,也完全的可以组织另一个专家委员会把这个项目评为毫无价值,没有任何工程化的可能。
这是学术研究成果在本质上的两面性。这种官司一打起来,就看法官采用那个专家委员会的结论了。不管采用那个结论,另一方总是不服的。
所以,最终法官的选择是:调解。
比如说网上议论的天大事件,对这个出具鉴定意见和结论的委员会,从学校的制度上看,肯定是有违法(违规)的地方,从而可以出示法律上有效的否决性文件。这就把官司变成为:起诉方与具体研究人员间的官司。
学校经由处理研究人员而摆脱其它责任。起诉方基本上得不到他所期待的赔付。
在实际案例意义上,任何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只要是其成员肯定这代表了他们的实际观点,则这个评价意见和结论就是合法的,没有造假的。从而,这个专家委员会也不担责。
问题就退给了起诉方,你把专家意见等同于“真理”,没有进行自身的理性判断,也没有独立的组织专家评价而形成能自身决策的依据,责任就在你自身。
网上热传的这个案例中,起诉方犯的错误就是把学校的“章”和专家的“结论”等同于“可工程化技术”,这类起诉在工程界的专家委员会中也得不到支持。从而,注定了起诉方几乎无法出具对自身有利的“委员会评审意见”。而被起诉方则可以出具多种“委员会评审意见”,把责任推到具体研究人员身上,从而成为:个人-个人间的官司。
此后,学校就基本上不用理睬这件事了。
实际上,对于科研人员,声称自己的研究成果可工程化的现象太普遍了。声称自身的研究成果世纪一流也是可以的。这是研究者的言论自由。学校盖章,确认的是这个研究人员做了这个研究。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肯定研究者声称的结论。就是出现了肯定性的文字,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因为,公章是不具有评价科研结果真理性的功能的。
在我国,长期以来流行用公章等级来定科研成果等级的事实,从而社会上误认为公章有评价科研结果真理性的功能,这可以理解。但是,法律上不支持公章有评价科研结果真理性的功能。从而,以这点为突破口的起诉不受法律支持。
对科研结果的工程化(开发,转移)本身就是有高风险的。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责任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单位最多是受到联带责任。
以此事件抨击天大,在议论上是有理的,但是在法律上是无理的。如果天大反击,不知事情会如何演化。但是无论如何演化,高校的研究人员做出违反科学基本原则的事,并造成实质性危害,天大如何处理研究人员则是决定天大未来形象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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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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