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这篇文章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所以我起一个朴实点的题目。
说实话我并不是很愿意讨论关于药家鑫案子的话题,这并不是因为我对这个事件没有看法,而是因为这样的案子属于社会热点,而我博客上但凡涉及到社会热点的文章,都会习惯性的往不和谐的方向走,这对于我博客的读者,我自己的博客,以及科学网这个网站,都不太安全。
但是最近科学网麻庭光老师的文章激起了千层浪,引得大伙都在讨论这个案子,所以我也干脆打一次“麻药”吧。
一、先就麻老师被喷的事件说几句:
从写文章的技术角度讲,麻老师被喷是一种必然,因为他的博文在观点相对与众不同的同时还使用了一种不恰当的写作手法,叫做“群嘲”。
群嘲,字面理解就是“群体性嘲讽”,通俗的解释是依靠刺激别人的情绪来引起关注的做法(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很吸引“仇恨”的做法)。虽然每篇群嘲文章的中心思想不同,但在技术上却有两个很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标题要足够刺激眼球,二是文章正文中会出现“欢迎拍砖”等字眼。
麻老师的文章开篇标题叫“我要是他我也捅”,够不够刺激你的眼球?你再检查一下他的正文,里面有没有一句“欢迎拍砖”?有吧。完全符合群嘲的技术标准。
在网络上群嘲,网友的反应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满足你的爱好,手里有多少砖头,都毫不吝啬的扔你头上,拍你个意识模糊,生活不能自理。
麻老师现在被网友拍成相片,就是网友在群嘲作用下条件反射导致的必然结果。
所以麻老师请节哀,慢慢习惯就好了……
二、我说一下我对药案的看法:
1、首先我觉得药案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说法有些牵强,但是我觉得我们不应该因为该律师为药家鑫辩护就去谩骂和攻击他,因为这是他的工作。
每一个做刑事案子的律师都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无论这个人是杀人嫌疑犯还是强奸嫌疑犯,对于律师而言没有本质区别,而且庭审辩护的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有罪,那么做罪轻辩护”,“如果无罪,那么尽可能做无罪辩护”,“如果无罪但实在没办法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无罪,那么尽可能做罪轻辩护”……
你总不能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对法官说:“我同意检方的意见,让这小子去死吧!”,倘如此,这辩护律师反而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他愧对自己的饭碗。
从感情上你可能觉得嫌犯的辩护律师总是千方百计的想为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挺让人讨厌的。但是事实上律师是一个非常值得尊敬的职业,因为他们实际上维护了“程序的正义”。而“程序的正义”则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必要手段。
如果你不理解这一点,那么你就回想一下几十年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辩护律师这个职业的时候,冤假错案多不多?在法庭上,法官说你有罪你就有罪,哪怕你是冤枉的,也没人替你说话,要是真能穿越到那时候,你就会发现一个原本令人恶心的辩护律师在你眼里会突然变得多么的美丽可爱啊。
为了让你对那个恐怖的过去有点感性的认识,我推荐你看一下我博客上曾经转载过的这篇文章:《反革命梦奸罪》
另外多说一句:其实在中国,做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这碗饭也不是很好吃。法院你不能得罪,检察院你不能得罪,警察局你不能得罪,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你也不能得罪,说白了,黑白两道你都不能得罪。得罪了白道,直接“伪证罪”搞死你,得罪了黑道,直接“黑社会”搞死你。注意这里的“搞死”,是真的搞死,不留活口的。最近的例子,参照李庄案吧,我就不多评论了。
总之,我们对一位律师的职业和他的工作应当抱有一定的尊重。当然,一位律师自己知法犯法,或者公然耍无赖,藐视法律,这样的情况除外。
2、说到“激情杀人”,我能联想到的词汇是“冲动”。没错,一个二十一岁的年轻人,或者用我们北方话说,一个“后生”,的确容易冲动。每个后生在年轻时都容易冲动,你容易,我也容易。但是,我认为一个后生冲动到拿刀去捅人,这在背后暴露出的了他家庭教育的不当。
(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因为我知道我的读者中有不少人已经当了爸爸妈妈,还有一些正是十几二十几岁的青少年,所以我先拿这个案子给你们提个醒,别看你今天在网上喷药家鑫感觉挺爽的,将来你自己或者你的孩子,有没有可能犯药家鑫这样的案子,真的不好说)
我的逻辑如下:
(1)在案发现场,药家鑫发现被他撞到的人看到了他的摸样,并且记了他的车牌,就拿刀捅死了伤者。
首先,他在撞人之后根本没有想过要救护伤者,而是想着伤者在将来救治的过程中很可能会给药家鑫带来“很大的麻烦”。这说明,在药家鑫的思维惯性中,一旦犯错误,首先想到的不是承担责任,而是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自己的损失。
这是一个人本性中的自私,然而如果不是经过撞人后又杀人这件事情放大,那么这种自私则很可能是隐性的。平时不会表现得那么极端,那么明显。而且,这种自私,如果还原到原本的尺度,那么也许它在人的群体中非常普遍。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你是一个司机,你在开车转弯时不小心碰倒了一个人,然而这个人在被你撞倒后,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外伤,四肢也还可以活动。但是他告诉你他身体有些疼痛,要求上医院。
此时,你有两个选择:1、带伤者第一时间去医院,然后去交通大队认定责任。2、先带伤者去交通大队认定责任,然后带伤者去医院。
这两个选择的不同点在于:如果你先带伤者去医院,那么随后去交通大队认定责任则有可能遇到麻烦,不太容易说得清。而如果你先带伤者去交通大队,则有可能耽误伤者的诊断和救治。
选择前者,承担风险的是你自己,有可能会伤害到你自己的利益。而选择后者,承担风险的是伤者,有可能会让伤者遭受更多的伤害。
请问你会怎么选?
在网络上,我相信绝大多数网友都会旗帜鲜明的表明立场:应该先送患者去医院。然而我告诉你,在现实生活中,选择先送患者去医院的司机绝对是少数。你信不信?不信你可以找几个司机做个调查。
而且,这个例子是发生在我身边人身上的真实事件,案发现场就在清华大学的西门,当时被撞的是我妹妹,车上正驾驶和副驾驶分别是中国极为著名的两座大学毕业的硕士和博士,他们当时的选择是先拉我妹妹去交通大队认定事故责任,两个小时后再带她去医院。所幸我妹妹并无大碍,所以我原谅了他们。但这件事却让我思考良久,思考的结果是:
自私是人本性中的共同点之一。人与人在自私这方面的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罢了。
(2)不过,自私与自私的区别,即便只是程度上的,也还是有界定的标尺。一个后生能自私到置别人的生命于不顾,甚至夺取别人的性命,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冲动”所能解释的,其背后必有原因。而在我看来,药家鑫在案子中所透露出极端冷血的自私,背后所透露出的是他父母在养育他过程中对他的过度“溺爱”。
我认定这种“溺爱”存在的直接证据之一在于“药家鑫的父母在他还是一名大三学生的时候就给他买了一辆车。”
聪明的网友可能会发现我这个证据并不严谨,因为对于家境殷实的家庭而言,给自己的孩子买车是他们的自由,没什么好指责的,稍微刻薄点的网友可能还会加一句“换做你家,你还买不起呢,别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还可能有网友举证说即便在美国,给正在上学的孩子买车也不是很忌讳的事情,家里有钱就买,这没什么大不了。你们的观点都有道理,但是,我想提醒大伙注意的是:
A、中国不同于美国,美国家庭想生几个随便,只要你有那个能力就行。所以美国家庭中子女的个数往往是复数的,父母对子女的爱也会平摊到每个孩子身上,子女之间也会“相互制约”,这样不容易出现父母对单个子女过度溺爱的情况。然而在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实行的这几十年里诞生出的几代年轻人,个个都是温室里的花朵,是父母的心肝宝贝。不能磕不能碰,放在外面怕丢了,搁在嘴里怕化了。
B、在美国,全职太太比较普遍。丈夫在外工作,太太在家照顾孩子的模式比较流行。所以孩子更容易受到母亲的亲自培养和教育。但在中国,生存压力使得夫妻二人都要忙于生计,很多时候生个娃娃只能扔给解放前出生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代养。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们培养小孩的方法比较简单粗暴二元化,除了溺爱就是虐待。
小家伙你听话不?听话?来亲一口。不听话?撅起屁股大刑伺候。
C、美国和中国的学校教育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中小学注重的是孩子的兴趣培养和人格培养,但中国的中小学注重的是对孩子知识的灌输,至于孩子的性格怎样,将来是否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杀人犯,这都是与升学无关的问题,不能算作中国学校的教学任务。况且,就算你的孩子性格极其变态,责任也算不到学校的头上,一般学校发现这样难对付的学生,就是简单的两个字:开除。你的明白?
上面提到的ABC,都是值得你考虑的问题。而当你把这些因素都加进来,再考虑我说的证据,你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度,在不同的环境中,简单的一个证据背后却蕴含着巨大的不同的信息量。在美国,父母给上大学的孩子买辆车,这跟溺爱也许扯不上什么关系(尽管据我所知即使在美国人的家庭里也会有不少人认为给上学的孩子买车不是一件好事),毕竟人家对教育的理解到位了,他们的文化底蕴和相应的“配套软件”到位了。
但是在中国,在绝大多数父母不懂得如何正确教育孩子的大环境中,在教育理念不够成熟的大环境中,在独生子女政策阴影的笼罩下,一个家庭中的父母给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孩子买一辆车,让他拥有向同龄人炫耀的资本,并且激情四射的挑战作为一名司机的责任,我说这就是溺爱的表现,不管你是否同意。
(3)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正是药家鑫父母对他的溺爱培养出了他骨子里自私的惯性,因而很有可能是他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怎么理解?
所谓“溺爱”,字面意思是“过度宠爱”,在家庭教育中你可以这样解读:父母因为心疼自己的孩子,总是让孩子得到好处,却极少让孩子承担责任或义务。或者通俗的说,平日里,父母会给予孩子许多他想要的东西,与此同时孩子却不需要付出什么努力,也就是说父母在不同程度上让孩子“不劳而获”。然而当孩子犯错时,父母出于保护孩子的态度,却并不惩罚孩子,并不让孩子承担因犯错导致的责任。
这种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有这样的思维惯性:
他觉得自己所得到的都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他觉得自己不需要对别人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从小到大他犯错的责任都是父母承担的,因而他在潜意识里根本没有对犯何种错误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恐惧感。反正我爸是李刚;有任何麻烦请与我爸联系;在我爸没到的时候,我拒绝发表任何观点。——一个溺爱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后生,在他潜意识里,他的父母就是他头顶上的天,他觉得犯了事的时候比律师还管用。
所以,如果问我“药家鑫捅人案”和“我爸是李刚案”有什么共同点的话,我认为值得思考的共同点并不在于“富二代”或者“官二代”,因为这两个只是表面现象,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家教问题”。这两个家庭都对孩子溺爱,而两个肇事者,都属于在溺爱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性格自私,严重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
在这里多说一句:过度溺爱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除了性格自私,严重缺乏责任感之外,还有可能有一种极端的表现,那就是“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
我不知道我的读者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遇到过或者听说过子女打骂父母的案例,如果你们有听过见过,那么你可以通过仔细了解来验证一下:其实子女打骂父母,正是父母过度溺爱子女的反应之一。
点解?父母的过度溺爱会造成两种情况的出现:a、父母由于在子女身上投入过多心思而演变成“操纵”子女的思想和生活。b、父母对子女无节制的溺爱导致在子女的眼中过去所获得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且父母没有任何底线和权威可言,久而久之使得子女完全没有对父母的尊重感。这两种情况一旦出现,子女就会因为受不了操纵的叛逆和毫无尊重意识而对父母痛下毒手。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网络上爆出来的在日本上学的中国留学生在机场捅伤自己妈妈的案子,我认为这个案子也属于父母过度溺爱子女导致的悲剧。
你自己也可以思考一下,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4)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我想说的就这么多,药家鑫一定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尽管在他短暂的二十一年的生命中,也许从来就不曾对“代价”这个词有过丝毫感性的认识。
我相信药家鑫的父母在案发后一定绞尽脑汁,想过所有的方法来替药家鑫减轻罪责,正如他们从小到大在溺爱药家鑫的过程中为他犯过的每一个错误所做的一样,但我同样相信他们的努力将于事无补。
因为,如果你想让你的孩子一辈子都不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代价,那么你的孩子就有可能将来在一次过错中付出他一生的代价。记住这句话,别忘了它是我说的,也对得起我在深夜码这么多字。
三、别急,我还没说完呢。关于药家鑫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没说。
(1)其实我认为麻庭光老师的文章中提到的一点是对头的,那就是在药家鑫案中,还涉及到一个经济学动机的问题。关于这个经济学动机的问题,劳请你先阅读我曾经在博客上写过的这三篇文章:
这三篇文章中都提到过同样的一个现象:对于中国的一个司机而言,如果撞伤了人,而且不是小伤,那么司机最好的选择是把伤者撞死,千万别留活口。
为什么呢?因为在中国,人命不值钱,但看病太花钱!
如果你是一次性撞死一个人,那么按照中国的市场行情,你撑死也就赔十几二十几万,如果他不是什么大人物,不是什么高级知识分子或者社会精英,只是社会底层的农民或者民工,那么你赔的钱可能还要打个八折,打个五折。如果你还有朋友在法院工作,或者是律师,那么你赔的钱肯能还要更少,最后说不定一次性赔个三五八万就永久了结了。
当然,如果你比较不幸的生在一个有钱有权的家庭,你是富二代或者官二代,你撞人的事情又被网络放大搞到全国人民都知道了,那你赔的钱肯定要多点,要不然摆不平。
可是如果你没有把一个人撞死,而是撞伤撞残废了,那么你给他看病的花销,加上养活他(甚至还包括他家人)的花销,再加上什么精神损失费之类的开销,按照中国医院的行情,你要花的钱可就不是十几二十几万了,这个数最多只是零头。而且更麻烦的是,一旦你撞了人,却没有把他撞死,那么你就很难一次性了结了,他会持续不断的纠缠你很长时间。
请注意,我并不是调侃,我在这里说出了中国每一个司机都明白的大实话。甚至,我年少时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一个国有企业的厂长,在雇佣司机的第一天就和司机打好招呼:如果路上撞了人,记得要倒车再碾压一下,而且要压准部位,确保不留活口。因为据统计,按照当时的行情,撞死一个人,赔八万人民币,撞伤甚至撞残一个人,厂子里则要赔偿大概十八万到二十万人民币。这对于国家人民的财产而言是一大笔损失。
在我们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面前,人命算个屁呀,对吧?
所以,在我十七岁那年,在我家楼下每天清晨负责扫大街的下岗职工,就是这样被某工厂的卡车一撞外加一压带走了他一点都不宝贵的生命的。
(2)我们注意到药家鑫说:“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在我看来,这句话背后反映出的逻辑,就是“撞伤不如撞死”。
只不过药家鑫当时犯二了,人家都是撞完了再补压一下,这样在交通事故定性的时候,别人很难说清楚他是不是故意碾压,如果周围恰巧没有目击者和摄像头,或者肇事自己有本事把当时的录像抹去,那就真的可以逃脱升天了。他倒好,没撞死上去用刀捅,想抵赖都抵不了了。
傻子,脑子进水了。
所以,真的,就算你跟我一样理解撞伤不如撞死的理论,也没必要替他辩护,他铁定救不了的。
在中国,法律会向两样东西低头:排在第一的是政治,排在第二的是老百姓的口水。(再麻烦你记住这话是我说的哈)。更何况,药家鑫案子是大是大非的案子,后生都动刀子了,还指望证明他是乖乖孩吗?别骗自己了。
(3)“撞伤不如撞死”的问题如何解决?
光指出问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实办法一早就有,但问题还是很难解决。
我前面说了,之所以中国会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理论,是因为中国人命不值钱,但看病太花钱!前者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问题,后者是中国医疗制度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中国当今社会面临的最难解决的问题,合在一起当然更无解。
对于国内看病难,看病太花钱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被大伙说过无数次,没什么好继续说的,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掏钱。政府要真能做到把自己肥大的裤腰勒紧一点,把公款吃喝公款用车这种问题解决掉,把盈余出来的钱放一部分在医疗这一块,我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不难(再说,本来这些钱就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用在纳税人身上)。但是,我们的政府真的能做到吗?
这个问题你别问我,我要说政府做不到,政府就不让我写博客了;可我要说政府肯定能做到,你恐怕就不看我博客了。两相为难让我情何以堪?我就是个写博客的,我容易吗我?
而对于中国人命不值钱的问题,我为什么说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据我了解,撞死一个人要赔多少钱,这个行情似乎是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能够找到参照。当然具体哪条法律的哪一款规定了赔多少钱,这个我说不上来,毕竟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了解到的情况是,法院对于这样的赔偿,总有一个数额的上限,用以与“讹诈”相区别。而这个数额的上限,在过去大约二十年里,在中国的很多地区,都没有变过。
这也就是说,从你出生到你孩子出生这大约三十年里,去医院看病的费用涨了几百倍,与此同时,撞死一个人要赔的数额上限却没有涨。撞死人的行情远远没有像医疗行情那样与时俱进。
我猜这是因为,我们只能跟活人做买卖,却没法跟死人做买卖。所以医院可以拿来赚钱,法院却不能。
因而,从这个角度讲,人命不值钱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你得从法律条文上进行修改,把相应的赔偿数额改成一个与时俱进,与市场相挂钩的“变量”,并且保证在具体案例中撞死人要赔的钱大于给一个人看病所需要的钱,让司机们都觉得撞死一个人还不如留他一条小命划算,这个问题才能解决。
空口无凭,看看发达国家的例子:在美国,去医院看病便宜,这个是不用我多说的事实。与此同时,在美国,如果某个人挂了,那么他家人得到的来自肇事者或者政府的赔偿可能高的离谱。因死了一条命而全家致富奔小康的情况并不罕见,其发家效率绝对比在鄂尔多斯开个小煤矿要快多了。
不是调侃,这是真的。
我个人认为,什么时候中国也能这样,什么时候类似药家鑫的案子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有可能完全杜绝,还甚至有可能司机撞了人,回头递给伤者一把刀,说:“朋友,你捅我吧!我爹妈能不能养老,家里能不能买房,小孩将来能不能上大学,都靠你啦!”
然而很遗憾,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中国,这个立法问题的解决遥遥无期。为什么呢?因为在中国,立法是个大问题,从宪法到下面各种法律法规,需要修改的毛毛多,都在排队呢,猴年马月才能轮到你。
不信?你随便找个律师问问,你问他中国有多少条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和细化?他马上滔滔不绝如黄河泛滥般跟你连着说三天三夜,说出来的东西比我这篇文章的二倍还长,绝对说到你口吐鲜血精尽人亡。
你还不信?随便举个例子,中国的宪法。如果你看过讲述警察或律师生活的美剧,你会发现美国人动不动就会把宪法第几条或者宪法第几修正案挂在嘴上,一个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旦把宪法搬出来,周围所有人立马肃然起敬。
可是在中国,你把宪法这两个字搬出来,别人都会以为你是动物园跑出来的。为啥?没人用。为啥没人用?因为这玩意儿没啥用。
连宪法的大问题都没解决,其它的小问题……那不就是得等到猴年马月吗?
算了,不多扯这些没用的。
总之,我个人认为,任何一个社会上发生的事件或者现象,其背后都有一些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原因的解决,远远比处死一个人要难得多得多。而在时代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进步也许都是通过对无数的悲剧进行的反思带来的,这样的代价都意味着痛,眼泪,也许还有憎恨和诸多难以平复的情绪。
在这里,就让我用这篇文章为那些悲剧的主人公哀悼,无论他是被害者还是伤人者。
希望他们的灵魂最终能够得到安息和解脱。
也希望我在凌晨的这个时候能够继续睡个好觉,就这样吧。
诸位晚安。呃,是不是该说早上好了?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00147-432919.html
上一篇:
【科学网】关于“科普,“剽窃”与“兰州烧饼”下一篇:
你们自己要争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