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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煤矿新华区新华四矿矿难的哀悼

已有 5065 次阅读 2009-9-9 11:13 |个人分类:事故的思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矿难

9835人遇难,44人生死未卜,又一起矿难,但可能已经不足以引起国人的震惊!按最悲观的角度考虑这次事故的死亡人数可能会是79条人命,按照每家3口人,父母及岳父母4口人计算,(3+4-1×79=474人,直接将有近500人悲痛欲绝。减去1人是因为故去的人已不会再悲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派国务院副总理前往现场处理。

从目前有关媒体的报道而言,个人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1)   应对于煤矿主给予严惩,特别是实际投资人,不但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更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参照环境事故处理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煤矿主进行处罚。如果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罚太过于轻了。同时,如果有力量的律师介入其中,协助受害家属进行索赔那更好了。按照媒体报道“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初步分析可以确定,平顶山新华四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了这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表明企业主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允许工人下井操作。

(2)对于“驻矿监督人员”要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在这个矿上还专门派了3名驻矿干部驻矿监管,每次只允许矿上派5名工作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等。事故发生前,该矿共派了93人下井非法开采。记者在现场看到,新华四矿的矿井周围原煤堆积如山。”既然记者现场都可以看到原煤堆积如山,那驻矿干部为什么没有看到?如果这些原煤是以前堆积的,则与监管人员无关;如果是停工后堆积的,则要明确监管人员是否制止了,是否向相关机构反应了其情况,要以责定罪。

(3)不应对主管安全的副区长、煤炭局干部进行处理。从有关报道看政府已经派人前往该矿进行监管(“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在这个矿上还专门派了3名驻矿干部驻矿监管”),这样的做法表明,主管副区长是很好的履行了本职工作。如果其不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的话,不应该进行处理。从媒体报道看“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常委会8日下午研究,提出了对新华四矿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建议按程序免去新华区主管安全的副区长齐同燕,市煤炭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张西志的职务”,对人员的泛化处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伤害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当然,如果是干部自己从道德责任出发,引咎辞职则另当别论。

(4)不应该全市157个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这是典型的临时抱佛脚行为。

              这其中可能存在一个悖论,是不是这些煤矿都存在问题,如果不存在问题,为什么要停产整顿;如果存在问题,那以前为什么没有停产整顿。

              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全部一律停产行为是临时规定,是用巨大的社会成本来承担官员的个人成本。由于政府对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有矿井的一味关停,必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可能会影响到很多家庭的收入),对企业和社会来说是负向收入;而对于官员来说是正向收入则避免了再次发生事故,减低了其个人成本。而企业作为弱势一方不得不听从政府的要求。

              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搞好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举例,某一地区共有ABC3个煤矿,A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加了企业的成本;B矿对法律法规不够重视,投入较少,但仍然可以维持生产;而C矿根本无视法律,违法生产。此时,B矿的成本低于A矿,收益较大,但A矿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遵循国家法规的角度考虑,接受了这样的差异,并保持了搞好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一天,C矿发生重大事故,而政府下令区域内的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这样的情况下AB的代价完全一致,停产若干天,财产损失严重。从追逐利润的角度考虑,A矿极有可能下次不会搞好安全的积极性,形成恶心循环;因为在他看来投入与不投入得到的待遇是一样的,但其付出的成本更好,不利于竞争。相反,如果使分别对待,A矿继续生产,B矿停产整顿,则A矿看到了自己的安全投入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可以在B矿停产时多生产),则其可能会更加注重安全投入,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示范效应是巨大的,这可能考虑的是政府的管理智慧。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加强基础工作,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是解决之道。这在管理学上有理论支持的

让我们为死去的工人默哀!!!希望每一次流血都能给我们带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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