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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改建议

已有 3328 次阅读 2015-1-13 18:08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技奖励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改建议

 

2014年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已经开完,各大科技奖项已花落有主,一些获奖单位已在媒体上报喜。

多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据新闻媒体报告,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国家科技奖励已经形成了“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的基本思路;2015年全国科技工作的一项任务是,“在科技奖励方面,要加快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使奖励回归学术性和荣誉性。”

 本文针对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提出若干条修改建议。修改的基本思想是:改“量大面广”为“少数精英”,改“组织推荐”为“个人提名”,改“主动申报”为“被动获奖”,改“公示社会”为“机构内定”。

 此建议纯属个人一孔之偏见,不揣冒昧,各位扔砖者手下留情。

 

 第二条原文:(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修改建议:国家科技学技术终身成就奖;

 修改原因:从目前已经获奖人来看,该奖已经是事实上的“终身成就奖”了。条例涉及此项的其他条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一)原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修改建议: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改善民生、解决共性技术关键难题提供重大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众多就业创业机会的;

   修改理由:创造经济效益,从市场上获得利润汇报,是技术开发项目的必然结果。国家应该奖励一些具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改善现实民生问题、事关产业竞争力的共性技术研发,能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的技术创新群。

   

   第十三条原文: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修改建议:国家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每项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修改理由:都是国家奖励,何必搞得如此等级森严呢。国家奖项不能太多太滥。借鉴诺奖,国家三大奖项按自然科学学科按技术核工程领域,每年每类大奖有十来项,足矣。

 

 第十五条原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

 修改建议: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出。
      (二)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组成提名委员会。

  修改理由:行政色彩过浓是多年来国家科技奖励最为诟病的地方。要回归学术,最大的改革就是由推荐制、申报制改为提名制。

 

 第十六条原文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修改建议:提名委员会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提名时,由提名人提供候选人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修改理由:推荐制度中,候选人不但自己要填报报奖材料,也要获得单位推荐,弄虚作假的机会和单位领导的机会就多了。

     

   第二十一条原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原文: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不再保留,全部取消。 

 修改理由:取消了个人申报、行政推荐渠道后,由提名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获奖人、获奖材料的真实性和奖项负责。候选人能否获奖是被动的、不知情的。颁奖之前不公示,颁奖之后不撤销,这一点也是诺奖的原则。如果这个提名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也不能对获奖人负责,社会只能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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