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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38条-第139条
谢鑫 2016-9-11 18:00
第 138 条 欧洲专利的撤销 ( 1 )根据第 139 条,欧洲专利仅能依据下述理由撤销对缔约国的效力: ( a )根据第 52-57 条,欧洲专利的客体不能授权; ( b )欧洲专利没有清楚、充分地公开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 c )欧洲专利的客体超过原申请的内容,或者基于分案申请或者根据第 61 条递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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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35条-第137条
谢鑫 2016-9-11 17:58
第 135 条 转换请求 ( 1 )根据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的申请,指定缔约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应当在下述情况下适用授予国内专利的程序: ( a )根据第 77 条第 3 款,欧洲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 b )国内法规定的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欧洲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或视为撤回,或者欧洲专利根据本公约被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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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33条-第134条
谢鑫 2016-9-11 17:57
第 133 条 代理的一般原则 ( 1 )除了第 2 款之外,不得强迫任何人在本公约规定的程序中应当由专利代理人代理; ( 2 )在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由专利代理人代理,并且通过他代理本公约规定的除递交欧洲专利申请之外的程序;实施细则可以允许其他的例外; ( 3 )在缔约国有居所或营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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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27条-第132条
谢鑫 2016-9-11 17:55
第 127 条 欧洲专利登记簿 欧洲专利局应维持欧洲专利登记簿,其中应当记录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欧洲专利登记簿不应记载任何事项;欧洲专利登记簿应当公开以供公众查阅。 Article 127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shall keep a European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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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13条-第126条
热度 1 谢鑫 2012-5-9 19:49
第 113 条 听证的权利和决定的依据 ( 1 )仅能够依据有关当事人有机会评论的理由或证据作出决定。 ( 2 )欧洲专利局应当仅就递交给它的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欧洲专利,或者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的文本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Article 113 Right to be heard and basisof decisions (1)The decisions of 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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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106条-第112a条
谢鑫 2012-5-9 19:45
第 106 条 可以申诉的决定 ( 1 )申诉应当针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申诉具有中止的效力。 ( 2 )除决定允许单独申诉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并不终止程序的决定只能与最终决定一起申诉。 ( 3 )实施细则可以限制异议程序中关于费用分摊决定的申诉权利。 Article 106 Decis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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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99条-第105c条
谢鑫 2012-5-9 19:42
第 99 条 异议 ( 1 )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告授予欧洲专利起 9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实施细则向欧洲专利局对该专利提出异议请求。缴纳异议费后,异议请求才应当视为递交。 ( 2 )异议应当适用于该欧洲专利已生效的所有缔约国。 ( 3 )异议者和专利所有人是异议程序的当事人。 ( 4 )如果有人提供证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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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90条-第98条
谢鑫 2012-4-5 20:14
第 90 条 递交时审查和形式审查 ( 1 )欧洲专利局应根据实施细则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确定申请日的条件。 ( 2 )如果根据第 1 款的审查不能确定申请日,则该申请不应当作为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 3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确定了申请日,则欧洲专利局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第 14 条、第 78 条和第 8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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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87条-第89条
谢鑫 2012-3-22 22:07
第 87 条 优先权 ( 1 )任何人在或向: ( a )任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缔约国或 ( b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正式递交的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实用证书,该任何人或其继承人为了递交关于相同发明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目的,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 2 )根据做出申请的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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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译文(中英文对照)——第75条-第86条
谢鑫 2012-3-13 21:21
第 75 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递交 ( 1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下述方式递交: ( a )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或 ( b )如果缔约国法律允许的话,根据第 76 条第 1 款向该缔约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其他主管机构递交。通过这种方式递交的任何专利申请具有与同日递交到欧洲专利局的相同效力。 ( 2 )第 1 款不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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