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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20
吴刚,
我已收到你的电邮回复。你也应该收到我发给《远程教育杂志》编辑部的材料。
正像我在几天前写给你的公开电邮(Ref.)里提到的,我几年前就注意到这篇文章(吴毅、吴刚、马颂歌,2016)并应同事(Ref.)要求,在杭州公开地进行了点评和讨论。我一直把这篇文章和你的博士论文(Ref.)搁置在一旁,直到最近,当我准备整理一下这大半年来针对陈向明、王富伟(2020)一文的分析和讨论(从今年4月23日至今)。关于陈向明、王富伟(2020)一文中篡改等学术不端问题,我会另外公开作出说明。
当我在4月23日第一次看到陈向明、王富伟(2020)一文中提到,“……国内有学者将扎根理论划分为经典扎根理论、程序化扎根理论和建构主义扎根理论三个流派(见吴毅等,2016)”(p.12),我大吃一惊。洋人的说法变成了“国内有学者……”。最近,我让某同事(Ref.)帮我找到了陈向明、王富伟(2020)一文提到的“(见吴毅等,2016)”。原来你是这篇文章的第二作者。这提醒了我,也让我回忆起我在杭州针对你的这篇文章的点评和讨论(Ref.),以及几年前我和华东师范大学某同事(Ref.)在学校附近的中山公园龙之梦某餐厅见面聊你的论文一事。
你应该可以从《远程教育杂志》编辑部转发给你的材料(见附件)中清楚地看到,我指出的所有问题。譬如:
(1)“Glaser认为,研究者所能够获得的与其研究题目相关的一切东西都可以作为数据。”(p.36)
请问,这是Glaser的观点吗?“研究题目”?为什么要篡改原著里的意思?难怪你们在这里没有提供出版年份。
(2)“后人为了区分两种不同版本的扎根理论,将……称为 ‘经典扎根理论’,而将……称为 ‘程序化扎根理论’”(p.34)。
谁是“后人”?为什么要剽窃洋人(Ref.)的这一观点?难怪陈向明、王富伟(2020)认为,“……国内有学者将扎根理论划分为经典扎根理论、程序化扎根理论和建构主义扎根理论三个流派(见吴毅等,2016)”(p.12)。不得不佩服你们,把陈向明、王富伟(2020)忽悠得连洋人和华人都分不清楚。非常棒,这是吴毅、吴刚、马颂歌(2016)一文的重要“贡献”!
(3)文章的第六部分(pp. 39-40),将近两页的洋人的各种各样观点,几处是注明了出处?把洋人的观点当成你们自己的观点,难道吴毅、吴刚、马颂歌(2016)不知道什么是剽窃(plagiarism)吗?在附件的整份材料里,只要我标注“Ref.?”的地方,你们都把洋人/他人的观点当成你们自己的观点。
关于剽窃等学术不端的定义/解释/说明,我在这里不重复。你可以自行参考国内外的材料,你也应该早在一开始就知晓这些内容。我绝不接受你在电邮回复里给出的任何借口和理由。至于为什么会出现吴毅、吴刚、马颂歌(2016)一文中的这些问题,我一点也不意外,正是因为满脑子的“为论文服务”(Ref.),引用今天被我从群2里劝退的某人(Cecile Chen?)(Ref.)的“为论文服务”这一说法。
请不要再和我有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通过任何第三方。
费小冬
附件:Critique (吴毅等,2016)
电邮抄送:《远程教育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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