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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地震法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一些楼盘不震自倒,不震自歪,地震局为什么不严格执法查处?
房屋质量问题没人管了吗
2009年08月27日 00:00:19 来源:新华网
杨国栋
宁波市鄞州区某楼盘的业主收房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找到质检站,希望给房屋质量做个鉴定,却遇到推诿;想打官司,律师说成本太高。一些公务员出身的业主想参加集体诉讼,单位领导劝他们别闹事。(8月25日中国广播网)
与普通业主相比,连公务员也面临房屋质量维权难的状况,业主维权之难由此可见一斑。开发商之所以能在房屋质量纠纷中处于强势地位,一方面是因为现有的房屋质量验收机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与一些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有很大关系,过多地强调了监理公司的作用。
对于房屋质量的验收,我国以前实行的是综合验收制,新建商品住宅只有通过建设、绿化、消防等部门的综合验收方可交房。但如今实行的是政府备案验收制,房屋质量验收由开发商主导。开发商只需备齐相关文件,提交给政府,备案后即可向业主交房。由开发商主导的“验房”无疑只是走过场,即便发现问题也多是通过小修小补来蒙混过关。业主请来的验房公司虽然能帮助业主找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由于他们只是民间机构,其出具的验房报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难以为开发商所接受,收房纠纷多也就在所难免了。
作为房屋质量监管部门的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说话,完全丧失了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具有的独立性。而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的需要,对可能带来巨额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总是无条件地给予支持,甚至不惜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千方百计阻挠业主的投诉与索赔,使业主维权变得格外困难。
房屋质量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对楼市今后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房屋质量纠纷的不断增多不仅严重打击消费者的购房信心,也不利于培育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改变现有的房屋验收机制。监理公司不能直接由开发商聘请,而应由主管部门直接指定或抽签产生,由开发商支付报酬。以避免监理公司与开发商产生利益纠结,使监理公司失去独立性。而对市场上鱼龙混杂的验房公司,管理部门也有必要加以整顿,进行资格认定。只要经过核准的验房公司,其出具的验房报告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对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开发商,相关部门也决不能手软,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甚至可以取消其资质,逐出房地产市场。如此方能重振消费者信心,让房屋质量问题不再成为困扰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9-08/27/content_11946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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