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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逃避的产品安全——再告诉你一点经济真相(21)

已有 2860 次阅读 2010-10-29 22:27 |个人分类:经济真相|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粮食安全, 产品质量, 交通法规, 胆结石, 产品安全


毒酒,刹车失灵、啤酒瓶爆炸、劣质电器起火,由产品安全引发的问题使人吃惊,而与从相关的损失也十分惊人,很多人甚至失去了生命。

 质量低劣和假货盛行给整个社会带来太多的不和谐。 1998年1月26日,当神州大地欢欢喜喜过大年之时,山西省朔州市、灵丘县发生群众饮用有毒散装白酒集体中毒事件。据统计,此事造成222人中毒,27 人死亡。2002年2月,山西一家酒厂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要为“山西酒业”喊冤。朔州事件把整个山西都牵连进去,经销商不敢再销售山西的酒水。
 虽然经过朔州事件,但是假酒问题仍然存在。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刚出狱不久的程才明先后从广州某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转卖给他人酿制白酒。这些有毒物质被当白酒出售之后,造成了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的恶性事故。

  酒类不安全,其它食品同样存在问题。2005年2月,英国的苏丹红事件传入我国,愈演愈烈,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我们发现食用许多年的辣椒酱、红心鸭蛋、牛肉都添加了苏丹红。当想到自己吃了这么多年毒,自己心里面也不能不害怕。

   我们总要为自己的错误而付出代价。伴随着产品质量下降的是恶性肿瘤的发生率上升。按去年的比例计算,每四位就有一位将会得癌症而去逝。恶性肿瘤是城市首位死因(占城市死亡总数的25.0%),农村为第二位死因(占21.0%)。

   高质量的产品必然会带来成本上涨。对原材料的检测、生产流程控制、以及产品检测都要加强,并相应地发生成本。为了能够低价销售,许多企业往往站在合格的边界上。在生产过程中微微出现一点问题都会造成不合格。甚至有的企业明知不合格,仍然销售。从企业利益角度来看,他们要追求低成本,倾向于生产不合格产品。唯一的办法是在制度和法律上进行保护。

  2008年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接受媒体提问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多年来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 99%以上。中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是有保障的。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坚决不让不合格食品流出国门。”单从这句话来分析,我们似乎应该十分高兴,我国产品质量非常高,能够出口到全世界各国。然而一想到我国自身的食品合格率在80%左右变动,又有点悲伤。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的产品并不是达不到要求,而是存在着监管问题,仍然把关不严。

  消费者只能依赖制度来保护他们,然而现实情况却让人沮丧。在我国,不合格产品所受到的处罚往往很小,企业常常只是赔偿客户的直接损失。即使发现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也最多是两倍的返还。由于不存在惩罚性条款,厂家根本没有加强质量的必要,在他们看来只要不死人就好。食品之类的产品由于本身价格很低,客户向厂家索赔也得不偿失,浪费很多时间。索赔成功率低,赔偿金额很少,连打出租车来回的钱都不够。人们买到不合格产品也只能自认倒霉。有时吃到肚子里,出了问题也只能怨自己不小心。还有一些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用户在食用后可能没有什么感觉,只有在长期积累下才会出现大问题。而普通用户又没有能力来解决此类的问题,只有依赖政府积极作为才能打击那些害人的企业。现实中,相关部门常常是两眼全部闭上。

   对于此类问题,怎么才能很好解决?西方国家给了我们很好的例子:一是加强监管;二是巨额惩罚,让他心痛;三是必要时使用刑法。
  加强监管是预防性措失,不至于在事情发生后再进行处理,毕竟损失已经发生。发生死亡和伤残后,再多的补救也无法补偿受伤者的损失。监管是一种预防的办法,类似于人打疫苗,预防疾病。巨额惩罚解决那些想着占小便宜的厂家。比如有的厂家生产面包,由于赔偿价值小,取证困难,即使出了点问题,一般人也不愿意费时间与他们周旋。刑法主要用于那些造假者,比如广州毒酒案的主案程才明就被判处了死刑。他明知工业酒精不能食用,却按食用酒精向外出售,谋财害命,造成恶劣后果。

  从现在来看,我国对产品的监管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例如对不合格食品的通常做法是: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绝大多数连产品都不没收。从总体上看,监管不足问题在现阶段无法解决。不过,在地区之间竞争的情况下,出现了另外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连坐法。当山西出现假酒后,那么各地经销商做出了一致的决定——不再销售山西的所有酒水。表面上看是个人行为,实际是由当地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决定。2005年6月,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发布了公告,“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产自广东省潮安县的果脯、蜜饯产品”,其理由是“确保首都食品安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力度”,而潮安的“部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果脯、蜜饯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曾多次被判为不合格食品。为什么因部分企业的行为而惩罚所有企业?当一个产品出问题后,它却把当地所有产品打入冷宫,就是“连坐法”。北京市显然不能对所有产品进行检测,也不可能跑到潮安去查封人家的企业。唯一办法是查封你所有企业,要求你当地部门自查,自己解决问题,否则你们的产品就不能进入我们的市场。

   另一个重要的安全领域是汽车。制造厂家要保护乘客,安全性成为汽车设计中的重中之重,安全气囊、abs防抱死系统等先进的安全设备层出不穷。然而随着安全设备增多,汽车的成本也快速窜升。在细分的市场里,人们付出不同的价钱,购买相应的产品。汽车速度与危险程度是相关的,低价位汽车通过采用小功率发动机,也能达到相对安全。在我国,大多数汽车事故是由高档车引发的。据《常州晚报》报道,超速"黑名单"中"奔驰"等高档车占七成,曾有一辆沪牌宝马在沪宁高速开出了222公里的时速。

  据《钱江晚报》报道,从浙江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得到一份特殊的数据,这是2008年7月以来,高速交警部门查获的超速车辆的一个排行榜。在这份“黑名单” 中,记者发现诸如奔驰、宝马、沃尔沃等高档轿车纷纷上榜,数量占到八成以上。在高速上,部分高档车超速情况突出,而在市区内,违法就更为多样。在义乌、温州、台州等高档车相对比较多的城市,闯红灯、超速、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高档车都占了不小比例。来自义乌市交警部门一份统计显示,今年1~7月份,交警部门共查处超速违法情况9万多起,这其中,高档轿车超速情况占了很大比例。而在处理各类非现场处罚的车辆中,高档车占了近1/3。不久前,义乌市稠州北路就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辆宝马车撞上一对骑电动车的外地中年夫妻,使夫妻双双死亡。高档车的胡作非为不仅把自己送往鬼门关,而且也威胁到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

  从社会角度看,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特殊的悖论——只要发生事故,行人永远是受害者,行人所受的伤害远比汽车司机要大的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只考虑经济问题,把人的生存权完全转化成钱和合同。你可以随便撞死违章的行人,你只要愿意花几十万元就可以随便撞死个人玩玩。从道义上讲,人们不应该这样,但从法律上讲这绝对没有任何问题的。那么行人能不能随便打死违章的汽车司机,可以不可以只要花几十万元就可以随便杀个汽车司机?显然是不可以的,也不可能的。

  2007年11月某一天,上海某汽车厂的黄经理急勿勿地赶到北京。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他此行的目的就是第76条。 2001年机动车死亡人数超过十万,占了世界总数的15%,而我国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2%。高死亡引起高层重视,后来出台了称为“机动车全责”的76条。现在借着国家发展汽车工业,交通死亡人数连死下降的春风,各大汽车厂开始来京游说,目标是修改76条,减轻机动车责任。随后,12月出台了修改意见,其中有一条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很明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行人与司机出现了不对称,这时我们只能寄托在道义身上——开车人是讲道义的,不会随便杀人。我们的法规也只能从维护道义出发,对司机进行检查,禁止心理不正常者开车,特别是对喝酒、疲劳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对出事者给予吊消驾照的处罚。去年,豪门艳女帕里斯·希尔顿因多次触犯法律,被判入狱45天。虽然是一些八卦新闻,但我们仍然能窥视美国的一些制度。她先因酒后驾车而被判入狱36个月,由于是初犯,获得保释,不过要参加戒酒学习班,并缴纳罚款1500美元。2006年11月底,她的驾照被吊销。07年 1月被发现无照驾驶,1个月后又被发现无照驾驶,最终被判45天监禁,而且不能保释。从中我们看出美国在制度上采用累进制,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非常严厉。宽容初犯是美国法律的总体原则。

  从总体上讲,保障行车安全有两条线,一是出事后,加大对车主的惩罚;二是维护道义,对司机进行检查。有许多人称加大对车主的惩罚必然导致行人违章增加,可这总好过汽车违章增加。76条要求司机举证,许多司机觉得这不公平。司机不举证,难道要让死人去举证吗?其实,最大的不公平在于他们还能够说“不公平”。他们还能在那里大喊大叫,而那些长眠的人连喊都不能喊了。
 
   对于管理机关来说,维护道义是最主要的内容,即对违规者加大处罚,不仅仅是金钱上,更多是从刑事上解决。当义乌的有钱人不珍惜钱和他人生命的时候,唯一能威胁他们的也只有监狱。

后按:
   经济问题并不能完全由经济来解决,制度仍然起着主导性作用。制度可以说是经济体的脊柱,经济体能发展多大,完全要看骨架的承受能力。
   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要以预防为主
    要考虑那些不能为自己辩护的人(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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