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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夺命快递”——收快递也不安全了

已有 3677 次阅读 2013-12-21 17:21 |个人分类:广义安全观|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夺命快递, 快递安全


收快递也不安全了——简评“夺命快递”事件

131221  李健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很多方面的安全管理却滞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发生一起“新鲜”类型的事故,然后就针对这“新鲜”事故开始全国性“安全大检查”,5月、8月吉林、上海的“液氨泄漏爆炸、中毒”,11月青岛的“老化管线泄漏爆炸”,到现在“大检查”还在持续之中。近日,山东东营又发生“夺命快递”,致1死9中毒,估计随后的全国性“邮政快递行业安全大检查”是不是又要开始了?

一位老交警曾总结过高速公路的“十祸九快“,不知用在这里是否合适。许多事故都是“快”惹的祸,因为“快”才能收获更多的GDP,为了“快”,就会图省事而省略一些必要的工作环节,特别是影响“快”的安全环节。疯狂的双11网购,也伴随着快递公司业务骤然增长,把包裹尽快送到网购客户那里意味着更多的GDP效益进帐,干脆对快件省略“收寄验视”环节,速度是“快”了,但安全了吗?



11月29日,家住山东东营广饶的某居民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后,发现味很大,就闻了闻,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据山东省邮政管理局新闻发布会称,11月28日晚,潍坊捷顺通快递公司(圆通网络)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时,发生一包裹内的氟乙酸甲酯泄漏(湖北某化工厂快递给山东潍坊某制药厂),48小时内导致5名工作人员中毒。1844件快件中,包括污染源在内共154件快件沾上氟乙酸甲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快递公司“收寄验视”不规范。圆通对此回应说,收件人员按照公司制度曾对泄漏的快件进行过验视,但发件企业说无毒。





关于“收寄验视”


收寄验视是《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安全准则,它关系着用户生命、行业安全。2012年2月,国家邮政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工作的通知》强调,收寄验视是快递企业收寄过程中的关键安全环节,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必须全部检查,对粉末、液体,以及不能直接辨识的机电装置等要重点查验,确保将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公司会“收寄验视”吗?

收寄验视会改变快递员原来的工作流程,因为增加了一道环节,耽误时间,会导致快递快而不快,降低配送效率,影响快递员提成和快递公司效益。为了“快”,如若增加安全验视人员,则会提高快递公司运营成本,导致邮寄费用增加,这在竞争激烈的快递行业根本行不通。另外,存有不同心理的用户对包裹被开箱验视“个人隐私”也很反感,甚至不配合,为了不丢掉用户,快递公司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了。

 

快递公司实施“收寄验视”,有识别危险品、爆炸品的能力吗?

近几年,快递行业涉及的各类安全事件频发,有评论认为快递企业“野蛮生长”,企业管理粗放或流于形式,特别是一些委托、挂靠、加盟性质的快递网点,使快递企业总部很难监管。快递员大多只有初中文化,缺少查验包裹的安全培训,更没有收寄验视的检测仪器,光凭快递员用肉眼判断物品属性可能吗,就更不用说危险化学品了。

 

反思有关“收寄验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等问题

“夺命快递”事件发生后,山东省邮政局的通报说,氟乙酸甲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是有毒液体。这种几个小时内就致死人了的有毒液体难道不是危险化学品?参阅相关资料,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医药用的化学中间体,中间体品种繁多,据我了解,为了技术保密,其危险性有的只有开发企业自己掌握,国家相关部门如何规范企业备案登记,如何修改危险化学品判定标准,这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

另外,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6日)第一条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各类烈性毒药(如氰化物)等不得寄递,目录显然也不够具体,只有物品的定性说明和列举的几个例子,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氟乙酸甲酯属有机溶剂,没有详细目录清单,也没有检测工具,快递员如何判断其为禁寄物品。


前面分析,对于收寄验视,快递公司不愿意、快递员不愿意、用户也大多不愿意,即使验视,目前快递业又缺少相应的仪器设备,如铁路、航空那样的安检机,这样的情况下,仅靠初中毕业的快递员肉眼去验视,收寄验视制度岂不是空谈?!

2011年由交通部公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问题是,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出台没有?快速成长的快递企业应配备什么样的安全检查设备,谁来具体指导和监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2012年10月公布施行的,其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即快递企业对快件也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但怎样验视、采用何种手段验视并未具体说明,因为邮政法只是宏观的定义。指导收寄验视具体操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却仍是1990年发布的,而它是针对1986年版本的邮政法制定的实施细则,细则里根本就没有“收寄验视”的内容(也许那年代不需要,也没这么多快递公司)。就是说新邮政法有了,但具体实施办法却明显滞后、缺失,这极大降低了新邮政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的“不可操作性”决定了其最终会流于形式,这些问题值得反思。其实,任何行业都存在安全问题,尤其与公众紧密相关的行业如快递业,如何提高安全保障,不只是快递公司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系统的管理问题。

 

 

资料:

因“夺命快递”死亡的用户发现快递送来的鞋盒味很大,就闻了闻……

氟乙酸甲酯,高毒,侵入人体途径主要是通过呼吸道及少量皮肤吸收。

(来源:《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6年8月第19卷第4期,“一起氟乙酸及其衍生物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何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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