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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格裏菲斯大學曹菡艾教授指出:
一千多年前,中國傳統法律中就對如何對待牲畜有了嚴格規定,據《唐律疏議》記載,唐律上有諸多條款明文規定不得傷害牛馬等牲畜,特別是對照顧工作動物、經濟動物的官員、飼養人員有嚴格的規定,如果違法的話要受到嚴格的處罰。這些規定比英國第一部《反虐待動物法》早了大約一千年左右,這說明反虐待動物立法並不是西方人所特有的。
(曹菡艾:人對動物的道德與法律責任, 載於 《動物保護法與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與各界爭鋒》,常紀文主編,2010,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71-275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常紀文教授指出:
中國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動物的法律條文。如清光緒三十四年(西元1908年)9月15日,京師外城巡警總廳制定《管理大車規則》,要求“不准虐待牲口”。1934年南京市政府以禮義廉恥為理論基礎,也制定了《南京市禁止虐待動物施行細則》。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臺灣地區以積累的動物保護法制為基礎,於1998年通過了既符合區情,又考慮國際發展趨勢的《動物保護法》,並於2000年頒佈了《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寵物業管理辦法》等。2010年3月,臺灣地區發生了一個值得大陸深思的案子:大陸的一個廚師到臺灣表演活拔雞毛,未對雞進行擊昏和放血程式就把雞丟進滾燙熱水,迅速拔除雞毛,切塊,結果被臺灣當局以殘忍為由,處以10萬元新台幣的罰款。
經濟參考報,2010年11月24日,反虐待動物立法:事關社會經濟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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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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