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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博士生与导师关系要靠制度——以婚姻类比 精选

已有 7152 次阅读 2018-2-9 07:58 |个人分类:教育|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博士生, 申请考核制, 师生关系, 自由恋爱, 离婚

搞好博士生与导师关系要靠制度——以婚姻类比

博士生的学习过程,主要就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在学术研究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整个研究过程需要博士生独立完成,能够进行指导并可以提出参考意见的往往只有其导师。而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至少三年(硕士生毕业后考取的博士生),多的则至少需要五年(硕博连读生)。因此,应当说,博士生是非常孤独的,也容易出现精神问题。也正由于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与他真正能够做业务交流的是导师,所以,博士生与导师的关系问题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前几天网上有一篇题为《研究称32%的博士患精神疾病:导师压榨,科研、经济压力大》的文章,作者采访了6位来自不同学科的博士生或博士,反映了他们的烦恼。文章在标题字把所谓“导师压榨”放在了原因的首位,文章说:

焦虑是中国大多数博士的生存常态:即将迈入而立之年,经济尚未独立,与此同时,导师权力过大也带来科研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自小优异、平顺的他们,也许会在某一刻感受到人生其实充满了失控和无常。”

这6位博士生或博士的自述,确实真实地反映了当前很大一部分博士生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毫无疑问,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的文章《反对“封建思想”任重而道远——说师生关系》(2018-01-30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12874-1097534.html )中,谈到了一部分导师的问题和一些体现在博士生身上的问题。在科学网博客上有许多文章都讨论了博士生的师生关系,分析了原因,指出来可能改善的途径。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博士生师生关系的办法,还是要靠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要建立恰当的博士生招生和管理制度。

上面已经说过,博士生与导师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够完成博士生期间的学习和学术研究工作。要在长时间内很好地合作,并不是随便哪两个人都可以做到的(虽然他们一个有做博导的资格、一个有做博士生的水平),必须要“志同道合”才能行。如果师生双方志不同、道不合,放在一起,即使大家都很认真、很努力,也不一定能够把事情做好

师生二人要能够志同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也就是在建立博士生师生关系之前就有一定的基础。而所谓“考博士生”,就往往不一定有这样的基础。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网上传出这样的“纠纷”:某某人考试分数最高,复试分数也最高,最后“落榜”了,因而“告状”。其实,考生是否导师志同道合,与考试成绩的差几分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像高考那样通过考试的分数高低来决定是否能够成为某导师的博士生不是一个好的办法。

这种考试成绩好一点,就必须招收为博士生的办法,事先无法做到师生双方相互了解。这就像拉郎配的婚姻一样。而众所周知,光凭条件好而结成的夫妻不一定能够成为幸福的家庭。

就像婚姻之前要让双方有相互了解、要“谈恋爱”一样,决定能否成为某导师的博士生,较好的办法是给双方较大的选择权,学生有选择导师的权利,导师也有是否接受的权利。

这个较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以导师为主的申请考核制”。在这种招生制度下,有资格且有意向招生的导师自行考核其考生,最后招生单位审批即可。这种“以导师为主的申请考核制”与“考博士生”当然不同,与现在某些单位正在实行的让招生单位进行考核的“申请考核制”也略微有所不同,是让导师负责考核和选择。由考生直接与导师联系,让他们去决定是否“志同道合”,这样问题就简化得多。在导师基本上定下来录取什么人之后,再由单位审核考生的资格,没有问题就可以接受。

这样的师生关系,是事先谈过的,确定了师生双方该做的事情,需要研究的大致方向,学生的待遇,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事先谈妥了,将来的矛盾就会少得多,这就像婚姻是自由恋爱、自主选择的结果,家庭关系能够较为稳定。

与一般婚姻不同的是,当事人在没有最后决定之前,都可以“脚踩几条船”,学生和教师可以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肯定有人会对此产生怀疑,导师会不会走后门?其实,我们去国外读博士生,国外的学生要来我们这里读研究生,都是通过导师联系,导师有很大的决定权的。为什么外国的导师对我们可以,我们招国外的学生也可以,就对我们的学生就不可以呢?导师能够招生的名额是确定的(现在的情况一般就是每年不超过一个),导师不是傻瓜,他招博士生是要能够干活的,单位也要考核导师。学生没有成绩,他凭什么再做导师?很多人不了解导师与博士生的工作情况,凭着道听途说,便想象出导师说了算就会产生“不公平”的恐惧,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许多单位也正在实行招收博士生的“申请考核制”,我的建议只是把步子迈得更大、更快一点而已。

这种“以导师为主的申请考核制”会给导师很大的权力、也有很重的责任。他必须很好地利用这种权力,担负起这种责任。因为建立这种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对导师的监督和事后的“回头看”制度,我相信没有几个导师对于自己的名誉甚至“饭碗”会看得很轻的。

当然,并不是说,建立了这种“以导师为主的申请考核制”之后,博士生师生关系就不会有问题了,当然还会有,只是能够少一点。另外,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得解除师生关系变得可能。有时候,师生的矛盾难以解决,离开是最好的办法。

还是以婚姻做比喻。自由恋爱形成的婚姻也不能保证婚姻不出问题,因此,对于不能维持的婚姻应当可以解除,也就是离婚。但是,只有离婚后可以再婚成为可能,这种离婚才真正是有意义的。

也因为建立了“以导师为主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生在与其导师解除了师生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再去找另外的导师。像现在这样,博士生只是某一个学校的学生,他转导师的可能性只在本校找,找到愿意接受导师的可能性极其微小,除了强有力的领导干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也正因为有了“离婚”的可能,才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走上自残或残人的不归路。自残或残人都是在当事人认为走投无路的时候的选择,只要给他一点希望,他都不一定会选择走最糟糕的道路。

这个制度的建立,有没有技术上大的困难?我看不存在。博士生导师毕竟还是“小众”,比起有“婚恋”要求的人数会少得多。教育部建一个网站,把有招生需求的博士生导师“挂在”网上即可。这样的教育部工作,才真正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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