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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科研机构,也被称为国家科研机构,是由国家建立并资助的科研机构,其体现国家意志、有组织、规模化地开展科研活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国家,成立国立科研机构是一种普遍现象。他们在国家科学技术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并发挥着其他类型机构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些科研机构的具体形式有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立研究所或联邦实验室等,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文化、历史、政治体制和科学体系类型有所不同,但在科技发展和科研组织方式及管理等方面有很多共性。
在新形势下,借鉴国外在科研组织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探索由国家支持的研究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现代院所制度,是我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这对于落实中央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任务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立科研机构的发源
现代意义上的国立科研机构发源于欧洲。在近代科学早期,欧洲出现一批由国家支持的科学组织。成立于 1660 年的英国皇家学会是最早的由国家支持的近代科学组织之一。而1666 年成立的法国科学院通常被认为是最早的国立科研机构。19 世纪后,科技对经济社会、国家安全的影响日益显著,各国政府对科技广泛涉入,国立科研机构快速发展,成为各国最重要的战略科技力量。
国立科研机构的治理模式
在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国立科研机构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
在美国,与国家实验室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机构法、授权法和各种专项法。联邦法典第 5 卷“政府机构与雇员法”详细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利与义务、运作、行为,雇员的雇用与管理等。该法为政府机构的通法。每个联邦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在成立时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关于某机构成立的法律一般都以该机构的名称命名,如《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法》《国立卫生研究院法》等,更具体地规定了该机构的职能、组织结构、人员数、机构负责人的职责等。
在日本,政府对国家科研机构也是以相应的法律、政令来进行管理的。政府在成立某一研究机构时,均相应地制定一项具体的法规,如《航空宇宙技术研究所组织规则》《理化学研究所法》《理化学研究所法施行令》《理化学研究所法施行规则》等。多数国家的国立科研机构采用政府创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其中有些国立科研机构本身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部分,如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国立卫生研究院等,主管部门对它们的管理基本上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
德国、日本、韩国等对部分政府研究机构采用政府创建,自主管理的方法。德国的亥姆霍兹联合会包括国家 16 个大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均由政府创办,但其组织则以各种民间机构的形式出现,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有生物技术研究所、环境与健康研究所、数理信息处理研究所、Julich 核能研究所、核子科学研究所、HMI 核能研究所、 重离子研究所等;以团体法人形式出现的有极地海洋研究所、同步辐射加速器研究所、癌症研究中心;以社团法人方式出现的有航空太空研究所等。德国国立研究机构之所以能够与高等院校和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其中原因之一是受益于这种民间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韩国的国立研究机构中有一类称为“政府资助研究机构”。它们是根据 1973 年制定的《特定研究机构育成法》由政府创建的,但是以非营利财团法人的形式出现。它们完全是以满足国家战略产业的技术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定向性研究的。这些机构由政府无偿提供建设费和昂贵的设备费等非经常性开支。20 世纪 70 年代这些机构的工资和经常性运行费由它们自行筹措,80 年代以来它们的研究经费和经常性运行费开始大部分来自政府 。
采取“政府资助”这一方式,是为了将政府的财务监察等干预减到最小限度,为研究所创造一个较为宽松自主的研究环境,使它们具有灵活适应外部需求的能力。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韩国原子能研究所、能源研究所等,均属这种管理模式。
政府创建,委托民间团体管理的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在美国的部分国家实验室实行。大部分由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但有约 40 个分属于能源部、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及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实验室,通常被称为联邦资助研究与发展中心。这些研究中心大部分是政府为某种特定的研究目标而建立的大型研究机构,它们的经费几乎全部来自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以合同形式将它们的行政管理分别委托给高等院校、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管理。世界主要国立科研机构的依法创建和管理特点见表 1。
表1 世界主要国立科研机构的依法创建和管理模式
国立科研机构的改革趋势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科技体制与改革的调整,均涉及了对国家科技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即国立研究机构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推动体制和组织机制改革
通过重组强化跨学科领域的交叉研究机制,集中资源针对优先领域推进研究。例如,俄罗斯科学院针对新兴学科的发展,为解决疾病防治和人口健康等社会问题积极地将规模较小的下属科研机构合并到规模较大的科研机构中。
日本 RIKEN 转变为独立行政法人。这一改革,一方面使 RIKEN 的科研人员脱离公务员身份,达到削减公务员编制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采取第三方评价等评估手段,并推行将评估结果与资金交付相结合的竞争性政策,也有效地提高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二、完善公共科研预算与财务管理体制
通过强化竞争性研究经费进一步提高政府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例如,在研究和资助管理方面,美国 NIH 主要是通过评估当前机遇和公共卫生需要,制定科研预算,同时尽量支持由研究人员发起的研究。研究人员提出的资助申请由 NIH 组织外部的科学家组成的同行小组进行评估。同行评议小组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授予资助。
法国的 CNRS 在经费使用上,需要执行政府公共财物的审批机制,必须按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每项开支无论金额大小都需事先批准和审核,由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监督。
日本 RIKEN 按照日本政府颁布的《独立行政法人会计基准》,必须将每年度的借贷情况、盈亏情况及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具体处理方法等,形成规定格式的财务明细表上报主管部门;在呈送上述财务报表时,还必须将年度事业报告、决算报告和监事对决算报告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此外,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和民间股份公司的惯例,聘请专门的财务机构对 RIKEN 实行定期审计。
三、强化对科研机构的评估监管
通过规范的国际性评估推进科学研究工作。例如,法国 CNRS 科学委员会每两年对科研中心直属或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向实验室的创建、重组和撤销,研究单位的经费和人力资源需求,科研人员的招聘、晋升、科研成效等方面提出建议。每四年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工作通常采取同行评议制,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评估过程通常是评估专家组首先审阅研究人员或研究单元提交的研究活动报告,然后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会,随后专家组进行封闭讨论形成评估报告提交。
德国马普学会制定了一套高质量的评估程序。马普学会定期对所有研究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每年都要召开 35 ~ 40 天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参与研究所评估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来自世界领先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外部专家组成,且定期轮换。
四、积极推进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工作
通过推进技术贸易及研究人员创业促使科研成果商业化。例如,为了把研究成果广泛地向社会推广,日本 RIKEN 积极进行把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努力。为了提高申请专利的效率,特别设置了专利联络员及旨在加强 RIKEN 专利实用化的与企业间联系的协调员,支持研究人员参与创建企业,公开专利信息、召开技术转移交流会等。
为了加强以专利使用许可和衍生公司为途径的知识技术转移,德国 FhG 理事会在 2011年启动了试验性项目“Fraunhofer 4D”。前两个阶段将对产品创意进行系统鉴定并拟定下一步计划。第三阶段将对创意进行开发,直至产品成熟,第四阶段则是经营和销售。借助该项目,FhG 对那些适合衍生公司和专利使用许可的产品创意进行系统评价并用内部经费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资助,提高成功转化的机遇,使之走向市场。
本文由安静摘编自胡智慧、王建芳、张秋菊、李宏、任真等编著《世界主要国立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研究》(2016年4月 第1版)第7章,内容有删减。
978-7-03-047743-9
《世界主要国立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研究》从世界主要国家重要科研机构的使命与定位出发,研究其组织结构、科研体系、经费配置方式、科研评价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及管理方式等,总结其业务管理和决策体制的特点,力图从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智库建设方面挖掘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科研机构优化业务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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