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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与效率评价

已有 4121 次阅读 2014-7-1 08:29 |个人分类:科学书摘|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产权, 效率, 变迁, 农地产权制度, 盛继川


历史的记忆决定着我们的演进”。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和审视农村农地产权制度的发展,从而为研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提供相应的研究背景。本文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阐述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使用布坎南的同意一致性理论对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进行评价。

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步伐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的政权更迭和经济发展,几乎都与农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地产权制度的矛盾或变迁有关。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多种多样的农地产权制度。原始社会时期出现了土地共有共用,奴隶社会时期土地归国王所有并实行土地分封制,封建社会时期先后出现了井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千步方田法、公田法和土地租佃等各种形式的农地产权制度。到了民国时期,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仍然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四次较为显著的改革。第一次是1949~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在这一时期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建立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第二次是1953~1955年经过合作组以及初级社等一系列的合作化运动,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不断虚化,集体所有权不断加强,土地已经成为集体共同经营的资源。第三次是1956~1978年,其中1956~1957年合作化运动从初级社上升到了高级社,土地所有权也随之从农民私有转变为了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也完全归高级社集体所有;1958~1962年,合作化运动达到了最高峰,建立起了人民公社,原属高级社的土地以及农民的自留地都完全地无偿划归人民公社所有,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变为了农业工人。第四次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至今,通过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由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而获得。




回顾六十多年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系列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始终是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互变化为核心而发生的,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的私有私用→私有共用→共有共用→共有私用的转变。

在阶段Ⅰ土地改革的实施建立起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到了阶段Ⅱ,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开展,经过合作组和初级社的变革,农民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已经归初级社集体所有。阶段Ⅲ是随着合作化运动由初级社上升到高级社直至人民公社,农民不仅失去土地的使用权,也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阶段Ⅳ是改革开放后,土地所有权虽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通过土地承包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地的所有权从私有变为了共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则经历了从私用到共用再到私用的一个过程。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示意图


通过使用布坎南的同意一致性理论对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进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

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农业初级社的变迁过程中,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大体上是正确的,该制度本身是有效率的,因而促进了农业经济快速增长。

在农业初级社→农业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完全是国家所主导的制度设计,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制度设计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其制度的效率是所有产权制度中最低的。

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农民自发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国家也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改革,从而建立了具有较高效率的共有私用的农地产权制度。


摘编自盛继川、施国庆著《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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