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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不必经过公证即可成为有效证据?

已有 3161 次阅读 2018-7-21 13:24 |个人分类:法律动态|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聊天记录, 电子证据, 微信

 7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引发了网络热议。

让我们拉远一点、拉高一点,从整体的角度看待一下这个文件在整个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位置和意义。

平心而论,电子数据早就应该以方便、低成本的方式成为法庭证据的主体之一。

据国际数据公司(IDC) 统计,2014年全球数据总量为8千亿GB,2016年达到了2.5万亿GB,目前,全球数据总量每年都以倍增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4万亿GB。截止2017年三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已高达12.3亿。如今人类95%以上的信息都以数字格式存储、传输和使用。

我们早已经进入了数据时代,电子数据已经是人类之间互相交换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因为电子数据的多样性、动态传输性、脆弱性、易破坏性、无形性、人为性等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于电子证据基本是要求“先做公证,否则不予采信”。于是电子数据证据要被采用,需要经过程序繁琐、费用昂贵的公证程序,这和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量、频繁、常态化应用显然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可以说,电子数据证据采信体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实际生活的需要。

本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主要作用是提出了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认定标准,从而实现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微信、QQ聊天记录等,不必非要经过公证,才能获得法院采信”的目的。

从这个角度说,是对电子数据证据采信的一大进步。符合文件判断标准的真实数据、可以不经过公证,直接被法院所采信。人们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会大大降低,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背景介绍:《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作者:律师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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