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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立法要从速从简

已有 5085 次阅读 2018-12-21 10:0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笔者6年前在“对全球金融危机成因的思考与借鉴”一文(发表在2012年9月6日《中国科学报》)中就曾建言:“要使房价合理回归,唯一可行的途径是:......开征房产税(甚至可以实行累进制税率),迫使房产投资者和投机者退出房地产市场。”。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今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因此,房地产税立法将会加快。

下面笔者就房产税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言。

有一种论调认为:开征房产税的一大难点,是难于调查清楚个人的房产情况。其实这是庸人自扰。建议在未来的“房产税法”中写上如下条款:公民每年需自己申报房产进行纳税,对无人申报的房产,视为业主自动放弃产权,可收归国有。如果社会对此达到共识,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就有可能陆续抛售房产,楼市价格自然会逐步回落。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不在全国范围统一确定,应由地方政府(省市一级或地县一级)根据当地情况酌定,税率可以按年调整。有些房价较低的地区,甚至可以暂时不收房产税。税率的确定还要区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区分自住房和非自住房。对自住房,可按地区设定人均居住面积上限,对超过上限部分按超出面积收取一定的房产税(税率低于非自住房)。对非自住房收税,应实行累进制税率收税。

开征房产税的另一所谓难点在于如何对房产作价。笔者认为,可以按住宅小区,将住房分为三个等级,按市场上单位面积的均价打折(例如介于6至8折),然后按打折后的房价作为基准进行收税。建议在未来的“房产税法”中写上如下条款:如果业主对被征税的房产作价有异议而拒绝缴税,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所定的折扣价对有关房产进行强制性收购,然后在市场出售。由于对自住房收税很有限,对作价有异议的房产通常是非自住房,强制收购不会造成业主居住困难。

笔者认为,现在就要为房产税立法制造社会舆论,引起全民关注。中国的房产市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一个资本市场了,房产市场上的投资者和投机者的炒作对房产价格起了主导作用,超过了住房“刚需”的推动。因此,笔者的三项建言如果得到社会共识,将会使房产市场上的投资者和投机者望而生畏,逐步退出市场。这样一来,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房价可望平稳回落。

当前我国房产市场形势非常严峻,一些大中城市的房价高得离谱。据资料统计,1999-2015年,北京房价上涨了4.7倍,年均涨幅10.3%;上海房价上涨了6.9倍,年均涨幅12.9%;2002-2015年,广州房价上涨了3.5倍,年均涨幅10%;深圳房价上涨了6.4倍,年均涨幅15.5%。最近两年来,为了遏制房价上涨,各地先后出台了许多限购政策,但成效甚微。因此,房产税立法要从速。

房产税立法也要从简,只需从宏观上确定几条基本原则,不要设定过细的条目,避免在审议时费时争论。实施细则交由地方政府确定。一项法规的制定,在立法程序上要经过“初审、审议、表决通过”三个阶段,估计“房产税法”最快也要2020年以后才能实施。 历史经验值得记取:新环保法2011年开始起草,直到2014年才罕见四审通过,表决前一天仍在修改,打破“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但愿这次房地产税立法不要造成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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