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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电的无序扩张为何难以遏制?

已有 3679 次阅读 2016-12-2 10:4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可再生能源, 产能过剩, 煤电, 能源革命

张博庭-----2016-11-30在扬州水电站运行管理专委会2016学术年会的发言


一、十三五规划彰显能源革管理部门的无奈

   最近几年,为了遏制煤电的无序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加强煤电建设的宏观调控力度。例如:1、《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2、《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 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促进山西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等。

   同时能源局还启动了全国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也已经叫停了一批违规核准、未批先建、未具备开工条件开工的煤电项目。然而,截至2016 6 月底,全国火电装机已达到10.19 亿千瓦,其中煤电9.2 亿千瓦;其余0.99 亿主要为国家鼓励发展的气电,余热、余压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等。同期,全国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约3.45 亿千瓦,其中核准在建约1.97 亿千瓦,将于近几年集中投产。为此,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煤电必须要取消和推迟项目建设1.5 亿,十三五末煤电装机规模,要控制在11 亿千瓦以内。

   虽然我国电力十三五规划纸面上写的是“要求优先布局非化石能源水电、风电、光电和核电等发电项目,不足部分由气电和煤电补充。”。但是,由于停止和推迟已经核准的在建煤电的难度很大。所以,能在十三五期间取消1.5亿煤电,已经很不容易了。因此,实际上我国电力十三五规划的实际控制因素是煤电。

   由于十三五至少还要增加2亿的煤电,其它电源的增加,都必须要为此让步。所以,对比十二五,我国的水电、风电和太阳能的增速,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即便如此,我国十三五的电力规划,还是难以达到供需的平衡。到十三五末,我国将有12亿千瓦的火电(11亿煤电),如果按照比较高效的6000发电小时计算,总发电量可达72000亿度。这已经达到了届时我国全社会用电总量(6.8-7.2万亿度)的上限。理论上看,我国的火电装机已经完全占满了全社会所有的用电空间。如果要想让我国的电力供需达到平衡,如果不能砍掉一些火电,恐怕要砍掉所有的非化石能源,才能实现电力供需的平衡。

   假设不砍掉任何一种现有的发电能源,即使我们假定十三五期间,冻结了所有的电源建设项目,以现有的电力产能计算,只要让目前的10亿火电产能,达到设计要求的5500小时,我国电力的总发电能力,仍然已经超过了十三五末的7.2万亿的上限。

   然而,在如此严峻的电力产能过剩的现实面前,我们的舆论却还是不断地强调说我国的煤电不仅不过剩,而且还要继续发展。理由之一是,我们的煤电企业必须要接受运行小时下降的现实,实行灵活性改造,承担起电网的调峰任务。

   用煤电给电力负荷用户调峰的确是可行的,但如要用煤电给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调峰,就有点勉为其难了。无论从哪一方面讲,用煤电调峰,绝对不如用水电尤其是抽水蓄能。目前,我国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长期落后于国家规划,其最根本的原因,其实就是我国的煤电产能严重过剩。电网的负荷实际上只有低谷,没有尖锋,在这种情况下,电网不可能需要抽水蓄能,当然也不会有建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由于受煤电只能单向、部分调峰的局限,电网接受风能、光伏的实际能力,必然会受到限制。尽管政府的文件明确要求电网必须要保证全额收购,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弃风、弃光问题都十分的严重。

   这就是我们由于控制不了各地投资煤电的冲动,从而不得不让煤电替代抽水蓄能承担调峰电源的一种必然结果。目前,我国公布的弃风率高达20%,远高于国际上的5%。然而,这也还是有很大的水分的。2015年底我国的并网风机达到了1.4亿多千瓦,而美国只有七千多万(约为我国的一半)。但是,美国的风电发电量,居然比我们还要高。

   这说明,对比美国,我国的风电弃风率已经超过了50%。考虑到我国的一些风电装机,是在年底才入网的等因素,有专家估计,我国风电的实际弃风率应该也在30%40%之间。更为可悲的是,我们目前还正在以这种建设煤电调峰电源的理由,继续放纵一些煤电产能的无序扩张。能源管理部门,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煤电的无序扩张,另一方面却容忍和放纵煤电是清洁能源的欺骗宣传误导社会。所以,我国煤电的无序扩张,产能过剩加剧的局面根本就抑制不住。

   如果以各种电源的实际发电能力(装机X设计运行小时)计算,不仅十三五期间我国各种电源中产能增加最多的是煤电,而且,煤电产能超过其它电源的量级,至少都在一倍以上。

不仅如此,至今为止,在我国电力发展史上,从来都是煤电的绝对增长量最大。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局面,我国积极发展水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如何能体现?

   为什么在我国至今还会出现这种与全球能源革命的减煤、减碳大趋势完全背道而驰的怪现象?笔者认为,是因为我们对煤电的认识、定位和宣传都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我国的舆论,至今还认为发展煤电是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实际上,我国所宣传的煤电的这种所谓的高效和清洁都是与国际社会背道而驰的,也可以说是一种不符合事实的误导性宣传。


二、关于我国煤电宣传的一些误区

2.1散煤治理与电能替代问题

我国的散煤治理和电能替代,绝不应该作为发展煤电借口。为保护环境散煤治理是必须的,但电能替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靠多建设煤电来实现。其实在我国的能源构成中,电能的成分已经并不算很低,不仅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都已经高于像美国、德国、英国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如下表所示)。

   然而,即便已经有了如此高的电能利用水平,我国的电力产能还是严重的过剩(主要是煤电装机严重过剩)。目前,由于我国有大量的电没有地方可用,我国的弃水、弃风、弃光已经非常严重。显然,我国电能替代的制约点绝不在于发电能力不足。所以,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散煤治理、电能替代与煤电规模的扩张,不应该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我国的散煤治理和电能替代,不能作为继续增加煤电的理由。


2.2、剥开煤电是清洁能源的外衣

   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宣布了彻底关闭煤电的时间表,而我们国家虽然煤电的比重已经非常高,但至今还是在强调要继续发展煤电。理由是我们认为,煤电可以属于煤炭的清洁高效清洁利用。在我国的能源政策中,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相对于散煤,用煤炭集中发电,当然可以算是一种相对清洁的利用方式。于是,我们就据此推理出了一种可笑的结论,用燃煤发电,就是一种高效清洁的利用煤炭。

   不过,这只是我们国内自己认可的一种说法,而国际社会的却从不认同。例如,我们目前所宣传的煤电超低排放,其实仅仅是指:在我国环保部门规定的粉尘、脱硫、脱销这三项对空气污染的环保指标上,我们做到了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但是,我们对燃煤发电的其它的污染排放,根本就没有任何治理措施。例如,对煤电的重金属污染---汞,由于处理起来难度非常大,所以,我们国家至今并没有要求。但是,美国等国家的环保标准,则非常明确地规定要检测和控制燃煤电厂的汞排放。

   由于燃煤发电过程中的汞排放治理非常难,所以,在美国几乎没有人敢说煤电是清洁的。然而在中国,无论我们的煤电厂排放了多少汞,也不管我们给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我们不仅都可以理直气壮宣称煤电是清洁的,甚至还可以把它贴上“超低排放”的标签,加以鼓励和赞扬。所以,尽管我们大量的煤电排放依然严重的破坏着环境、危害着社会,但却因为我们的环保指标设计的比美国“巧妙”,任何燃煤发电中无法治理的污染、危害都可以被掩盖、被淡化。这就是我国煤电被称为清洁高效的现实,这就是我国煤电“超低排放”的欺骗性所在。

   记得笔者在参加2015年的《中美清洁空气论坛》时,一位来自美国的环保官员,曾对我国一些专家所吹嘘的我国的煤电已经实现了“超低排放”,提出过委婉的批评。他说他们美国也有过过度强调某单项环保指标的教训,其结果绝对是事倍功半。所以,他们目前的清洁电力法案,坚决以最关键的指标碳排放为控制指标。而如果用这个指标要求燃煤发电的结果,目前业内公认的基本上就只有一条路,煤电要彻底的“退出”。这也就是我们大家所看到的世界各个发达国家,为什么都定出了煤电彻底退出时间表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没有兴趣在煤电的清洁高效利用上做文章,而无一例外的选择了彻底的放弃燃煤发电方式呢?因为他们知道燃煤发电的污染排放,是不可能被完全治理的。我们现在各种媒体宣传中所说的燃煤电厂的清洁排放,甚至说它达到了“超低排放”。其实都仅仅是相对于我们环保部门的所颁布的三个指标而得到的结论。实际上,燃煤发电的污染物排放非常严重、非常广泛,目前已知的污染物至少有几十种。要想完全的一一治理煤电的各种污染排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有一位专门研究煤炭的专家,2015年在澳门召开的第四届国际清洁能源论坛上曾经非常明确提出:除了碳排放之外,就硫、氮和卤素等杂原子含量而言,煤远高于其它化石资源,作为能源利用由煤造成的温室效应、形成的酸雨、雾霾和光化学烟雾、排放的二恶英和苯并芘等剧毒成分及对臭氧层的破坏远高于其它化石资源造成的危害;我国数十年来癌症等疑难病症的发病率急剧上升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大量燃烧煤炭有关。

   最近,有一篇题为《火电与健康关系初步分析》的文章,统计了我国火电增长与死亡率的关系。(如表二)所得到的结论确实是随着我国火电装机的增加,我国单位人口的死亡率一直在上升。

         表二、随着我国煤电装机的增加尽管预期寿命增长但死亡率却在上升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目前所说的燃煤发电的“清洁性”只是根据环保部门所制订的个别指标而言的指标环保,它并不是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所以,尽管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在增加,但单位人口的死亡率也是上升的。


三、我国把煤电宣传成清洁能源的教训

   关于燃煤发电的清洁性的争议,不仅早就存在,而且已给我们带来过极其惨痛的教训。记得在“十二五”之前,当时我们考核燃煤电厂的环保指标,还只有脱硫和粉尘。然而,那时我们很多的环保官员都天真地认为,只要满足了环保部的脱硫要求,煤电就是清洁的。有的环保官员,曾公开的表态说,说经过治理的煤电比水电更清洁。在这种指标环保错误概念的指导下,他们不仅大力宣扬水电破坏生态环境、压制水电开发,而且还积极推崇煤电。使得我国的燃煤发电,一度被当作煤炭清洁利用的成功典型,获得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

然而,人们没有意识到,煤电脱硫只能解决酸雨的问题,解决不了其它的污染。尤其是大量的氮氢化合物的排放,是造成雾霾的最主要原因。

   记得有一年,当某外国使馆提出北京的雾霾严重时,环保部门还曾与其争辩。这种可笑的辩解,在当时却非常容易被我国社会理解、接受。由于当时的环保官员和很多社会公众确实都认为,只要符合了环保指标的煤电,甚至比水电还清洁,怎么还可能会造成雾霾呢?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国煤炭消耗的增量每年都在2亿吨以上。然而,几乎就是在我们国家的煤炭消耗超过的全球一半的同时,我国就爆发了全国范围严重的雾霾污染。

   此后,在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下,研究部门终于发现,大量的燃煤才是造成我国雾霾污染的最主要因素。当环保部门意识到煤电中的氮排放,是产生雾霾的一个最主要来源之后,也积极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从十二五开始,环保部对燃煤电厂的环保指标中紧急增加了“脱硝”的要求。但由于推广和落实新环保指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至今我国的雾霾污染,依然十分严重。客观地说,目前我国大面积的雾霾污染,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我们在煤电清洁高效利用问题上,不尊重科学,搞了一套自欺欺人的指标环保的结果。

   遗憾的是,我们至今并没有接受指标环保造成了全国严重的雾霾的教训,而继续只以自己制定的环保标准为依据,鼓吹煤电的所谓清洁性。事实上,目前我国燃煤发电中的汞、二恶英和苯并芘等污染物,根本就得不到任何治理。相反,我们却对个别的煤电指标,采取了异常严格态度(甚至超过国家对天然气发电的要求),从而以此大肆宣传、炒作我国的煤电已经实现了所谓的比天然气更清洁的“超低排放”。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我国煤电对个别污染物的严格治理也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我们用对个别污染物的过度治理,来掩盖其它大量污染物的不去治理和无法治理的现实,其结果难免会重演以往造成了全国范围严重雾霾污染一样的环境悲剧。

   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煤电的污染排放,不可能完全治理,我国宣传的煤电清洁性,只是相对于我国自己的某些环保指标而言。其实,环保部门也非常清楚所谓的超低排放作用到底有多大?否则,为何北京地区的煤电都要实行煤改汽?


四、煤电超低排放无法落实巴黎协定

   目前我国的减排与国际社会的减排,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的减排是指减排环保部们所规定的污染物,而国际社会的减排则非常明确,是指减排造成温室气体效应的碳排放。当前,我国煤电的超低排放宣传中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有意无意的混淆了中国的排放与全球的排放之间的本质区别。这种影响,不仅存在于普通公众,而且还误导了很多社会高层和专业人士。

   笔者一年多前在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能源软科学评审时,曾惊奇地发现,无论是承担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还是被邀请来参加能源软科学评审的专家,都有人接受了我们的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的错误概念。这也难怪,在社会媒体有关超低排放的宣传中,我们的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的说法,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媒体的这种说法,虽然不能说是完全不符合事实,但确实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另外,我国所有煤电超低排放的改造,无疑都要增加一定的能耗。所以,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按照国际社会的碳排放标准来衡量,其实都是要增加排放的。因此,中国的超低排放,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却成了增加排放。

   我们有没有办法化解这种舆论宣传与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当然有。我们把我国的“超低排放”的描述更客观一点,称它为“超低排污”就不会发生混淆了。对此,有很多专家委婉的提过多次,但是有关的部门始终不予理睬。我们甚至不能不怀疑,是否有人就是故意要用这些种是而非的名词,误导社会公众、欺骗领导。让大家误以为,全世界都难以解决的煤电碳减排问题,已经被中国的煤电界彻底解决了呢。如果没有这种故意误导公众的心态,我们绝对应该立刻把我国煤电的“超低排放”改称为“超低排污”,避免引起社会公众和高层领导对煤电的严重误解。

   抛开这个用模糊的名词概念误导社会舆论的问题。在业内,我国煤电对应碳排放的实际指标,是提高机组的节能效率。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煤电机组的效率都已经非常高了。目前已经接近310/度了。但是,谁也不能否认这种节能的效果,与巴黎谐协定的要求相比,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前几天,1024日《中国能源报》曾刊发了一篇题为《更高效的燃煤发电依然会破坏气候》的文章,报道了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和世界煤炭协会(WCA)共同主办的一场活动上,UNECE当场否定了WCA超低排放的煤炭技术可以帮助中国在不断扩大煤炭消费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说法。

   UNECE指出, WCA关于煤炭高效利用的宣传不可信。UNECE有数据显示,即使是最高效的煤电技术,也只能减排单位电量二氧化碳20%-30%UNECE的研究表明,建立超低排放煤电厂与巴黎协定提出的全球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并不兼容。

   此外,国际能源署(IEA)也认为,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单位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仍然过高。(因为,燃煤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碳必须要在20132040年间降低84%。所以,即使用更加高效的新型燃煤电厂替代老旧燃煤电厂,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仍然无法有效的解决)因此,UNECE认为:声称“更高效地利用煤炭是对环境和经济都更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是误导宣传。

   目前碳捕捉和封存CCS)被认为是解决煤炭污染和排放问题的有效方法。IEA曾建议中国从2020年起开展CCS项目,并认为到2040年全球3/4的燃煤发电都要使用这一技术,才有可能将全球的排放维持在足够低的水平。然而,迄今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CCS技术商业化运行的成功实例。所以,目前各国解决煤电排放的办法,都无一例外的是彻底退出。

   UNECE的意见与国际社会是一至的,目前我国的所谓煤电超低排放,确实有欺骗和炒作的成分。而正是这种欺骗性的宣传,不仅让我国社会接受了还需要继续建设煤电的理由。而且就发电能力而言,煤电一直是我国历年发展最多、最快的电源种类。


五、煤炭可以清洁高效利用但煤电很难    

   美国的环保部门和国际主流的煤炭科学家认为,由于煤炭的成分非常复杂,所以,作为原料煤炭是最丰富、最宝贵资源,但如果把它作为燃料来燃烧,煤炭又是一种最劣质的能源。煤炭燃烧的污染也是不可能完全治理的。这是由煤炭是多分子聚合物的化学特征所决定的,唯一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炭清洁利用的方式,就是分子级的煤化工。需要先用化学解裂煤炭的大分子链,把其各种成分,分别提取,应用。否则,通过简单的燃烧(包括初级煤化工的热解)很难保证不让各种化学成分,变成污染物排放到空气、水以及土壤中去。所以,从煤炭的本质特性来看,煤炭是可以实现清洁高效利用的,但是,(以燃烧为前提)的煤电是不可能真正实现高效清洁利用的。

   此外,我国也早有专家指出,煤电超低排放过度治理空气污染的结果,很可能会增加其他方面的污染。例如,已经有研究指出某些超低排放的电厂附近,经常会有石膏雨出现。石膏雨是什么?不过就是吸附了大量污染物的颗粒载体,降落到了地面上、水体中。一些超低排放不过是把某些空气污染,转化成了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总之,我国宣扬的超低排放的煤电,是与国际社会对煤电的态度背道而驰的,超低排放也不可能很好的解决煤电的污染和排放问题。我们应该接受当年搞指标环保大建燃煤电厂最后造成了全国性的雾霾污染的教训,不要再热衷于炒作某些指标的“超低排放”。不要偷换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的概念。更不要误导公众,公开地把超低排放的煤电也宣传成清洁能源。

   不仅如此,我们应该早日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严格控制煤电的扩张,在落实我国的减排承诺的同时,从根本上制止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六、科学的立法才能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复杂局面,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让社会公众和高层领导了解到我国电力行业的真实情况,不要再被个别的片面宣传所误导。客观的承认我国煤电不仅已经严重过剩,且正在严重的挤压和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大量的弃水、弃风、弃光现状,绝不是像有些人归因的那样,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太多了,太快了,而是由于我国的煤电产能严重过剩和水电发展没有优先。优先开发利用水电是所有发达国家的惯例,特别在我国的燃汽资源有限,水能资源极其丰富的国情下,要想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必须要优先发展水电。

   必须要强调,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应用,首先要发展水电(包括抽水蓄能)。否则,电网的调峰能力不足,无法接纳大量的间歇式风电、光伏。目前我国的水电开发相对滞后,流域梯级开发还不充分,至今很多流域的龙头水库还没有建起来。导致水电自身的电能质量都不高,更难以在电网中为风电光伏保驾护航。因此,强调优先发展水电已经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水力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但又不能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关于这一问题,立法机构给出的解释是,水能虽然也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但是,由于其开发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不像风能、太阳能等发电技术还在探索阶段,国家如果不给于财力上的支持,根本就发展不起来。所以,水电开发不需要用以财政补贴为目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具体的调整。

   同时法律也已经明确的规定,水电属于可再生能源,说明发展水电不仅完全符合 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而且,根据立法的目的,现实当中水电还应该是当前更重要,更经济、更可行、更应该优先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所以,法律才在第二条特别授权“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不过,有点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可在再生能源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但水力发电到底该如何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规定?至今还没有出来。十年来,我国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我国的水电发展,虽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总的来看,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结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

   世界上各个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几乎无一例外的遵循:水电、风电、太阳能这样的三步曲的顺序。目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水电资源大都已经开发殆尽,所以,现阶段各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主要关注的是风能和太阳能。而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水电开发无疑还应该放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位。因此,我国亟需出台水电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规定,明确水电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法律地位。

   相应的,我国的电力政策应该从原来的:“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非水可再生能源和安全发展核电”。修改为:“优先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非水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和优化调整火电”。以利于推进我国的能源革命和电力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履行国际责任,落实巴黎协定,实现我国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美国的电力转型中《清洁能源法案》的立法科学性,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没有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由于有了清洁电力法案,美国的风电装机,虽然总量只有我们的一半,但总发电量却比我们还要高。这是不是在提醒我们,一部能防止煤电清洁性的欺骗宣传,遏制煤电的疯狂扩张,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留下必要的市场空间的法律,似乎比我们强调花很多的钱,去资助非水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律,更为迫切、更有作用。

   试想,如果我们有了一部类似美国清洁电力法案那样的法律,我国的能源主管部门还至于在各地煤电的疯狂扩张面前,尽管不断的发文,也还不得不接受煤电产能过剩不断加剧的残酷现实吗?总之,抑制我国煤电产能扩无序扩张,解决我国弃水、弃风、弃光难题的关键抓手,就在于我们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正确地认识煤电,并通过立法保障能源革命和电力转型中“去煤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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