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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甘露.论图书馆豁免权[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6,34(06):100-104.
图书馆豁免权用来指称图书馆有权从事某种利用作品的行为而不被法律追究的资格,这种资格可以是自由从事公益性的信息网络传播的资格,也可以是对图书馆所享有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响应请求的复制行为、主动性的保存和替代行为)资格。
图书馆豁免权是指图书馆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以法定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免于法律追究的资格。图书馆享有的豁免权仅限于特定情形;图书馆对于涉及豁免权的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图书馆享有的豁免权旨在保障其不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
我国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的“避风港”规则条款在网络链接、镜像服务方面未图书馆提供了豁免权。此类诉讼中,图书馆往往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侵权豁免抗辩。所谓“避风港”规则,即是承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审核网络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如果能够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信息或者断开链接,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该规则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通知-删除”规则。就图书馆而言,“避风港”规则的实质是赋予为用户提供数据库链接、镜像服务的图书馆以豁免权。在图书馆与数据库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免责约定,即数据库企业就可能发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承担责任,图书馆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图书馆所享有的豁免权类型非常狭窄,仅限于为陈列或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局域网向位于馆舍内的用户提供数字化作品或者本馆收藏的特定作品的数字化形式;“避风港”规则下的链接、镜像服务等。
附:原文摘要
图书馆具有资料保存与信息提供两大功能。从图书馆职业权利角度,可以将图书馆豁免权界定为图书馆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以法定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免于法律追究的资格。我国法律仅从著作权法角度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来实现上述功能,这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应当给予图书馆收藏作品的豁免权和收集整理作品豁免权的需求,我国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构建完善的图书馆豁免权体系,以此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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