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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思维方式能否成为社会伦理的出发点(外二则)
武夷山
20080818
旅美华人学者、历史学家许倬云在《许倬云文集 刹那与永恒》(1988)一书中说:
新社会伦理基础可以从科技中寻索,并不是以科技为信仰对象,而是把获得科技知识的思维方式,转化为社会伦理的出发点。科学知识有其普遍性。……由这一普遍性的认知,我们不难推演为普遍的社会伦理――公平。求取科学知识没有小路捷径,这是“真”;由求真态度,我们也无妨领略到敬谨认真的处事待人行为标准。……最后真理正如“无限大”,可以接近而不能达到;由这番领会,我们也可以培养谦卑的美德。……
单由上述三种求知心态――普遍、求真及谦卑,不仅可以重建社会伦理,甚至可以进一步建立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例如,没有特权、没有例外的认知态度,可作为法治社会的张本。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也可以由普遍性的这个概念得到依据。不武断,不自以为是,又可以作为言论、思想自由的保证。
印度著名学者、哲学家、思想家Paulos Mar Gregorios(1922-1996)在Science for Sane Societies (1987)一书中说,科学对伦理学的潜在贡献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科学讲究诚实,强调在真理面前的谦卑,要求人们愿意抛弃偏见,面对证据时能够承认错误。
2、 科学强调追求真理的自由。
他说的第一个方面与
他俩观点这么接近,应非偶然。
有这样一种说法:些许的哲学知识会使人心向无神论方向偏转,但是,深刻的哲学思考又会使人心回归宗教。(Betty Shapin and Lisette Coly, edit, Parapsychology, Philosophy and Religious Concepts, 1987, p1)
很多人将牛顿晚年沉迷于神学研究看成一场悲剧。其实,我们哪里理解牛顿的心事。另外,他对神学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并非晚年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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