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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科条例该做哪些修改?

已有 5199 次阅读 2015-9-25 18:1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立法, 条例

今天注意到学校科技处发布一则通知: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改意见。该《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条例》已经列入了2015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牵头的《条例》修改工作于2015年正式启动。为了尽快完成对《条例》修改工作的研究论证,欢迎各依托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对《条例》修改提出宝贵的意见。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校科研部,由校科研部汇总后统一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也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

基金、基金、那可是偶等命根。被它蹂躏太久了,今天终于逮到机会,我也来虐它一下。在下以为,如下几个方面应予以修正。

1应最大限度坚持同行评议的规则。《条例》第五条,“确定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这个提法可能大大不妥,哪个是专家?哪个是非专家?这潜台词,似乎有天然的评审者。申请者和评审者都可能是专家,关键是哪方面的专家,什么样的专家?造导弹的专家有绝对资格评议制卤蛋的专家?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申请者和评审者应居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在科学的阵地上,是不该有神灵的。实际上,科学评议的最基本原则是“同行评议”,这才是最应该坚持的,只有特定科学专题的同行,才更有资格进行评议。

2真正落实自主申请的机制。第十条中对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员有特别规定:“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这种规定无疑是对“自主申请”机制的践踏。如果申请人找不到依托单位怎么办?如果依托单位不愿意接收编外申请人怎么办?实际上可能有很多科研人员并不在“体制内”,他们有参与竞争的权利,却可能缺乏现实的途径。是否可以为此类人员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通道,比如委派几家可供选择的专门的管理公司代管?

3应考虑评审人的限项评审规定。有次和几位同行喝酒聊天,其中一位提到前期完成近十几项的基金本子函评,在那里直喊累人。如此高强度的评审,本人对其评审的精力投入十分怀疑。在座的诸位都是主持过国自科项目的人,一了解,绝大部分(超80%)当年并无评审任务。由此分析,是否函评专家太过集中?忙的忙死,闲的闲死,鸡蛋能否多分配几个篮子呢?

4应考虑建立评审人对评审意见的互评机制。每年评审意见下来,申请人喊冤叫屈的声音不绝于耳。固然有“痛声大于欢音”的客观事实,但过分草率的评审意见也并非没有。信任不能代替机制,应参考一些先进的同行评议方法,比如适当扩大函评数量,然后评审人可以对评审意见匿名互评,如果一份评审意见其它评审人均不认可,那是否可以考虑剔除呢?这样更能促进评审的合理性,也对评审人有谨慎做出客观评价的压力。

就先想到这些,CEO喊吃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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