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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多少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提供一例。
最近的辱母杀人案,除了聊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外,社会舆论和法律界人士几乎一致认定该案中的于欢是正当防卫,按照法律原则应该无罪释放。联想到之前南京的彭宇案件的荒唐判罚,感觉中国这类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实例不少,或者说太多。本人非法律人才,但是也通晓法律原则,本人之公司也遭受过这样的待遇,在此不妨拿出来让科学网各位鉴别。
一项法律判例已经不单单是该案件的结果,而是可能形成法制社会人们普遍的共识,错误的判罚必然引起社会对法律制度的再认识,或者说,失望于该法律制度,转而对非法律制度的诉求,比如暴力,不作为等等。社会良知者有必要去批评明显错误的法律判例。
我公司所遭受的法律判决比较简单:2014年我在天津开发区注册了天津万斌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为天津没有人员,仅仅是注册,所以该公司承租了天津泰达发展集团的一间无窗户房间作为注册地之用。按照合同,天津泰达发展集团约定给房屋仅作注册之用,不能有其他用处,故一直未做交接。也就是说我天津工作除了使用该房屋作注册之用,未使用、未占用该房屋。当然,该房屋钥匙也从来未交接于我公司。我公司一次性付天津泰达发展集团半年租金,然后再未有付款。鉴于这些,我公司在注册完后,多次口头告知天津泰达发展集团不再使用该房间,要求终止合同。2016年天津泰达发展集团将我公司告上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要求我公司支付自公司成立起到诉讼日的全部租金和违约金,并办理交接,交换被占用房屋。实际上,我公司除了注册之用,从未使用或占用该房屋,该房屋也未交接于我公司。我以为我公司无义务支持所有租金,也无办法交接该房屋,因为该房屋本身就从未交接给我公司。可惜,这么简单的逻辑,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一位从刑警转业的法官却裁决出如下的判决书:不仅要我公司支付从未使用房屋的租金,还要我交接从未占用的房屋。 MISSION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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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7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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