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流水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马雷 华侨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招生方向:科学哲学、科技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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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帕尔默遗产案及其分析的一个评注

已有 7056 次阅读 2014-11-18 18:15 |个人分类:学者评论|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近日审阅南京大学李贞元博士论文《法律推理过程中的正确答案问题研究》,其中关于一个案例的讨论引起我的兴趣,特转引如下,并附上我的评注。

   李贞元:

1882年,帕尔默于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之前,帕尔默祖父曾以遗嘱形式为其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且该遗嘱无瑕疵。帕尔默杀死祖父的动机是担心其祖父更改现有遗嘱从而丧失财产。帕尔默因杀人罪被判处几年监禁。但问题是帕尔默能否继续享有对其祖父的遗产继承权?(See Fish, Stanley E. Normal circumstances, literal language,direct speech acts, the ordinary, the everyday, the obvious, what goes withoutsaying, and other special cases. Critical Inquiry(1978):625-644

   审判该案的格雷法官认为:针对帕尔默杀人这种行为,其祖父作为受害人是否因此更改遗嘱,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法律行为之意义是由法律文本给出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无理由弃之不用。另外,如果因帕尔默杀人而剥夺其遗产继承权,则相当于一事多罚(监禁并剥夺继承权)有违罪行法定等现代法治精神。然而,该案另一位主审法官厄尔则认为帕尔默不应当继承遗产权,原因基于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自身过错中受益。而且,一项法律现象的意义不能仅仅从其文本中获得,不能从该现象的孤立状态中获得答案。实际上,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的争议在于两种原则的冲突,即“尊重遗嘱意愿的原则”和“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得利益原则”之间的冲突。(波斯那.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p.136)该案最终以厄尔法官意见获得大多数支持而形成判决。

   关于本案,我们也可以从语境解释的角度来理解。语境解释强调对法律意义的理解一定要结合事件或行为的实际环境,反对在“孤立”和“静态”情形下进行。帕尔默案中出现了两种原则的冲突,那么就要结合具体语境来确定哪个原则更符合本案的实际。处于法律系统中的法律,根据“语境解释模型”,该法律系统采用了类似于“生态系统”的“根隐喻”,这样的处理既可以完成法的完全性,又可以祛除基于“逻辑系统”之根隐喻的静态缺陷,实现法的完全性与成长性的统一,法律系统通过“社会事件”与处于系统之外的社会文化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完成法的更新与完善。基于此,即便是作为法律文本,其意义也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律文本的意义仍然会随着法律系统的“新城代谢”而不断生成。所以,针对一项具体法律事实,我们在理解其意义时,法律文本提供的仅是一个参考和线索,其真实的涵义,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动态语境中获知。这一点类似于伽达默尔关于对文本的理解。——其精义在于一种理解者与被理解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在具有完全性的法律系统内,整个实在法是由道德、政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从上到下统筹而形成的一个和谐整体。当原则之间出现冲突时,我们可以结合具体的语境寻找更上位的道德和价值来进一步界定,在帕尔默案中,“任何人不得以恶行获利的原则”更多地受到了“正义”等道德规范的支持,而且基于该原则形成的判决对于人民来说也具有可接受性。(李贞元:《法律推理过程中的正确答案问题研究》,南京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p.130-131)

 

   马雷评注:

1.当两个断案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冲突可以归结为语境内的冲突,所以,语境本身不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根据。从最后一段来看,作者确定,语境中的“更上位的道德和价值”和“人民可接受性”是解决冲突的最后根据。我基本同意这一看法。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作为“最后的原则”不应当是有争议的和变动不居的。之所以说“同意”,是因为在一段时间内的“最后根据”是可能的,我们应当在法律的制定中贯彻这个根据。就“人民可接受性”而言,确实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法律文本可能跟不上时代的变化而出现漏洞,因此,对于法律文本,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根据具体案例和时代发展作出修改和调整。

2.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变的“最根本原则”尽量细化,让“漏洞”最小化。例如,在本案中,应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遗嘱意愿不能得到实现,杜绝杀害遗嘱人的可能性。从根本上看,我们是根据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制定法律。例如,在本案中,法律的制定可能给帕尔默三个选项:a.如果杀人,那么,坐牢,并且继承遗产;b.如果杀人,那么坐牢,并且不继承遗产;c.如果不杀人,那么不坐牢,并且或者继承遗产,或者不继承遗产。第三条也可理解为:如果不杀人,那么不坐牢并且继承遗产,或者不坐牢并且不继承遗产。从帕尔默角度看,如果法律遵守a,那么继承遗产是肯定的,他宁愿选择坐几年牢而获得遗产;如果法律遵守b,那么他的利益最小,就不会选择杀人,因为他选择利益最大化;如果法律遵守c,那么一旦遗嘱被修改,他不能得到遗产。从社会来看,如果法律遵守a,那么等于诱导一些人为继承遗产而杀人;如果法律遵守b,那么就杜绝通过杀人而获利的思想;如果法律遵守c,虽然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坐牢,但可能不能继承遗产,使得一部分人为必然得到遗产铤而走险。如果法律的制定者能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并运用严密的逻辑弥补法律漏洞,那么像本案中的帕尔默就不会杀人。杀人有时出于法律的疏漏,我们必须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和“逻辑严密性原则”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这一点对任何时代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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