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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权力也应该在制度的牢笼中和阳光的照耀下运作

已有 3444 次阅读 2013-12-12 09:13 |个人分类:大学边界与治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行政权力, 分权, 大学权力, 监督制衡

——中国大学治理模式演进关注之八

题记:伴随着以下法律的实施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建议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中国校进入了一个相对法制化的时期,这也标志着中国大学治理模式逐渐成形。通过学习以上“规定”,有了一些感悟,拿出来与博友交流,希望得到批评与建议。

 

大学权力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不同的权力类型,如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学生权力等。但如果从大类出发,大学权力基本上可以分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大类别。任何权力都可以带来利益的调整,所以任何权力都应该有边界,有约束,有监督。如果权力没有边界、没有约束、没有监督,这种权力就会失去自身的理性,走向非理性,进而带来严重的负面性,甚至为组织、为社会及权力本身带来极大损失。大学权力作为权力的一种,它也具备权力的所有属性,因之,大学权力也必须置于制度的牢笼中来运行,置于阳光的照耀下来运作。

把大学权力置于制度的牢笼中来运行,本身也不是难事。但目前中国大学权力却是极其异化,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力无限独大,行政官员大权独揽。这说明我们已有的分权制度、制衡制度、监督制度、纠错机制制度已经失去制度效力,在行政权力一手遮天时,这些制度对此没有任何有效的制约和修正。目前,我国正在重构大学权力的制度牢笼,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建议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这些制度旨在为大学权力加上牢笼,最终实现对大学权力的分权制衡、监督纠错。为何在制度实施的今天,我国仍然不能有效地约束、监督大学权力呢?我认为主要还是我们这些制度分权措施不到位,监督制度不彻底所至。具体表现是在分权制衡方面,校级层面的权力没有实际的分权,最多只是一种授权。党委会对校长及其委员会的授权、校长对学术委员会等的授权、上级对下级的授权,等等。这种授权,带有随意性、随时性、因时性的特征。而实质的分权必须是独立的权力,是平等制衡的权力,没有独立与制衡,权力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约束。行政权力行使人完全可以因时、因地收回已授出的权力。在监督方面,现有制度有上级监督下级制度,下级监督上级制度,同级监督制度等。上级监督下级,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领导的监督、学校领导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很多演化为行政权力的自我保护和自我膨胀;下级监督上级,如工会对党委和校行政的监督,基本形同虚设,师生监督领导更是无从下手;同级监督,如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基本失效。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必须使各权力主体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如此权力之间才能制衡;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就必须使监督者拥有监督的绝对权力,被监督者遵守必须的接受监督义务。如此,目前我国大学权力的各主体不具备分权的性质;我们的纪委、工会均不具备这方面的监督职能。大学权力运行的制度牢笼基本不存在。

把权力置于“阳光的照耀下”来运作,实质上是对权力的制度牢笼的一种完善与加强。其实质即是利用民间的力量、公众的力量、媒体的力量实施对制度牢笼的加强。其最为主要的举措是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议事制度程序的公开,师生参与,上级对群众负责等。我国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但目前来说,这项制度也没有得到实质的实现。该法第7条规定的必须公开事项,特别是“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基本没有实现。我们不能通过大学官方网站查到大部分学校的经费预决算情况,更不会有具体的“三公”数据。如此,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民间的监督力量也就无从下手。

当大学师生和社会公众知道大学如何花钱、钱花在哪些地方、这些花钱方式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决定的、由谁来决定的等之时;当大学领导应该向全校职工负责时,师生具有罢免校长的权力时,或许大学权力运行才算有了“阳光”的照耀,大学权力运行的制度牢笼才算有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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