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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国家药价谈判试点首批纳入的5种药品

已有 3559 次阅读 2015-12-18 22:03 |个人分类:循证医学传播|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药价谈判

据《健康报》报道,“日前,作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的国家药价谈判试点正式启动。涉及3种疾病的5个药品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分别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新基医药);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吉列德);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阿斯利康)、厄洛替尼(罗氏制药)和埃克替尼(浙江贝达)。此次谈判结果将于2016年开始执行。”

我在E药脸谱网上看到这则消息,注明“本文转载自健康报”,但是《健康报》网站要收费,未能看到原文。也许是我搜索不得法,查不到官方公布的消息。新闻中的“由16个部委组成的部际联系会议”似乎也没有官方网站。自年初国家公布药价谈判新政策以来,如果你向任何人询问细节,回答几乎都是在等待具体实施方案,现在看来还得继续等下去。然而,要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药价谈判机制,过程的透明,特别是疗效评价过程的透明,包括评价原则、送审资料、评价人员、结论等,是非常重要的,语焉不详对各方都不利。

《健康报》的报道中,两次提到价格都表达了类似的想法:“如果能够通过此次谈判,将价格降下来”,“3种药物同场博弈,希望能够真正将治疗费用降下来”,反映了把药价谈判等同于“价格降下来”的普遍心态。其实药价谈判并非只是为了药品降价,而是希望药品反映研制生产成本,同时支付方能够接受,让患者用上药,药品谈判不是一锤子买卖,需要保证从长远来说,药品研制和医疗体系都能有可持续性。

这次纳入谈判试点的5种药品,来那度胺价格较高,替诺福韦价格本来就相对较低,而治疗乙肝的有三种药物竞争,其中还包括一种国产药。可以想象每种药品的谈判情况都不一样,任务其实相当艰巨。

最后,药价谈判必须和药品纳入医保直接挂钩,只有支付方和和生产厂商谈判才有意义。举两个欧洲国家的例子:英国由NICE评估药品是否在成本效益比符合要求,决定是否推荐NHS使用,以下列出这些药品在英国的价格,都是NHS支付药房的支付价,患者不用付费;德国由IQWiG评估药品临床效益,再由法定医保联合会与生产厂商谈判,而法定医保覆盖了约90%人口,私人医保也愿意采纳谈判后的价格。如果药品定价谈判完成,医保却不覆盖,定价就没什么价值。

原文: http://medcomms.net/blog/2015/12/18/price-negotiation-pilot-in-china-announ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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