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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证候规范化的约定解与真理解

已有 1431 次阅读 2022-5-23 14:17 |个人分类:思考中医|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资料来源:陈小野. 证候规范化的约定解与真理解. 医学与哲学,1994,15(5):40-41

本文讨论的证候规范化指证候诊断规范化,其原理也适用于证候体系规范化。

一、证候规范化的主要难点

目前理解的证候规范化,就是把同一证候名下的多种诊断标准统一成一个标准。目的是解决对同一证候认识不一致这种违反形式逻辑同一律的问题。这一理解产生了证候规范化中以名聚类、归类为一的程序和方法。

证候规范化的主要难点,是证候诊断标准的统一性与临床诊断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1]。表现为制订出来的统一诊断标准在临床领域难以推广应用,甚至不同的证候规范研究者对同一证候也往往制订出不同的统一诊断标准。这反映了普遍性的疑问:统一后的诊断标准能否代表作为其产生基础的多样化诊断标准?

目前对这一难点的处理方法是技术性的。有如下几种:①把统一的诊断标准与临床多样化诊断标准之间的关系成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统一的诊断标准代表证候的典型表现,而临床多样化诊断标准代表证候的非典型表现,如过渡型、中间型、临界型和变异型等[1-2];②尽量使统一诊断标准的产生程序各环节严格化、科学化,使之对临床多样化诊断标准的代表性更强[3];③降低统一诊断标准的约束性,增强其灵活性[1-2];④在一个证候内承认部分诊断标准的独立,使诊断依据在统一诊断标准中以分组形式并存[1]。

作者认为,证候规范化难点的产生正是来源于目前对证候规范化概念的理解。因此,技术性处理无助于对它的解释和解决。正确理解证候规范化有赖于对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讨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证候规范化的约定性和真理性

任何规范(标准)都具有两种基本属性:约定性和真理性。约定性是指规范必须对概念的名(名称)与实(内涵和外延)的关系予以确定;真理性是指规范所确定的概念的名实关系必须合乎事物的客观规律。约定性规范合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要求,真理性则保证规范具有实际意义。

约定性是规范的必备的、初步的基本属性。真理性是规范的非必备的、高级的基本属性。规范必须具备约定性。规范只要具备约定性就可成立。例如,穴位的标准化命名是一种规范,虽然有些穴位以后可能被证明并不存在;又如,基督教义对上帝"非男非女"的解释是一种规范,虽然这种解释毫无实证依据。但是,规范在具有约定性的同时又具有真理性则具有客观价值。如:图书的流水号是一种只具有约定性的规范,它只保证号码与书种的单一对应关系;而图书的分类号是一种既具有约定性又具有真理性的规范,它的号码还反映了书的内容。

三、证候规范化的约定性解和真理性解

按照规范的约定性要求,对一个有岐义的证候的规范化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给证候的每一个含义安排一个新的名称,使一个有岐义的证候变成多个有单一内涵的证候;第二种是把一个证候的多个岐义归纳为单一的内涵。

第一种方法是纯约定性的。如对脾阳虚证,可把《备急千金要方》中:"右手关上脉阴虚者,足太阴经也。病苦泄注,腹满气逆,霍乱,呕吐,黄瘅心烦,不得卧,肠鸣"的诊断标准称为脾阳虚Ⅰ型,把《类证治裁》中:"脾胃阳衰,积饮内聚,似酸非酸,似辣非辣"的诊断标准称为脾阳虚Ⅱ型……等,即完成了脾阳虚证的规范,应用时注明型号即可合乎同一律要求。此法不必考虑各多样化诊断标准之间的关系(如相同、相反、交叉等)如何。这一方法在证候规范化工作中未见使用。

第二种方法涉及真理性。是把上述脾阳虚证的不同诊断标准归纳为一种,从而达到同一律要求而完成规范。这一方法是在证候规范化中普遍使用的。此法实际上是把同一证候的不同诊断标准的共同之处归纳出来形成统一诊断标准,因此在真理性上要求作为归纳对象的不同诊断标准在客观上属于同一个总体,具有归纳的同质基础,由之归纳产生的统一诊断标准才具有客观意义,以病名规范为例,古代胃脘痛的诊断标准包含现代意义的心绞痛和胃痛两方面,痢疾的诊断标准包含现代意义的痢疾和其它原因腹泻两方面,上述每一病名下的两方面不管从中医还是西医角度看都是本质截然不同的,病名规范时就不能把两方面诊断标准混合归纳。

在证候规范化中忽视第一种方法是对规范约定性的误解。约定性意味着"统一",但这里的统一是指在证候的名与实之间建立单一性对应关系并使之得到人们的共同认可,上述两种方法均可达到这一点,而不仅指统一岐义的方法。

第二种证候规范化方法从真理性上要求鉴别证候的不同诊断标准是否同质,证候不同诊断标准的异质性的两种产生原因。一种是技术性的,如与上述胃脘痛、痢疾类似,源于证候表现辨别的困难;或源于证候命名者相互间信息不能互通;等。但更重要的一种是方法论性的。古代科学(包括中医)有以理论形式的完美来弥补实际经验的零散的必然倾向,所以往往以牺牲经验的客观性来保持与理论形式的一致[4]。反映在证候上,就会出现偷换概念、臆造等情况而使证候的不同诊断标准呈同名异质状态。例如:《伤寒论》以六经分证导致了其证候与经脉证候的混淆;温病学以卫气营血分证导致了其证候与《内经》等其它卫气营血证候(如卫气不入阴分致不寐,营血不足证等)的混淆;以及有人为了使肝脏证候与其他脏器证候一致,提出必须设肝阳虚证等等。

所以,判断一个证候的不同诊断标准是否同质,不能根据其名称,而应根据其实质(即诊断标准的具体内容)确定。如:艾灸足三里所治胃虚与健脾胃方药所治胃虚可能不是一个含义;《内经》"诸湿肿满,皆属于脾"的脾病可能包括了现在的"肺病"、"肾病"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目前证候规范化应用上述第二种方法时采用的是"以名聚类",即对同一证候名下各诊断标准加以收集,并均作为归纳产生统一诊断标准的基础。收集时单纯强调全面,而对不同诊断标准间存在异质性的可能、机制及鉴别未见引起重视及讨论。这样,产生的统一诊断标准的客观性(对原有不同诊断标准的代表性)就没有保证,从而导致上述证候规范化主要难点的出现。

"以名聚类"的方法本质上仍是古代追求理论形式完美的非实证方法论传统。它同时又是产生新的证候诊断标准同名异质现象的根源。

所以,在证候规范化中,由于中医传统方法的非实证特点。必须着重辨别一个证候的不同诊断标准是否同质,辨别的依据是诊断标准的具体内容而非其名称,然后才能将同质的多个诊断标准归纳为一个统一的诊断标准(第二种方法),在证候不同诊断标准的同质性未辨明的情况下,只能增加证候名称,使其与不同诊断标准一一对应,使一个有岐义的证候变成多个有单一内涵的证候(第一种方法)。这就是证候规范化的约定性解的真理性解,也是解决证候规范化难点的途径。

上述对证候规范化难点的几种技术性处理方法由于未涉及证候规范化理解的观念实质,所以不能真正解释或解决这一难点。

参考文献

[1]邓铁涛中医证候规范广东科技出版社1990

[2]冷方南中医证候辨治轨范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

[3]于慎中诊断规范化与中医学发展医学与哲学1990(11):16

[4]邹世洁与证候规范化相关的证候实证化医学与哲学19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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