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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离职协议》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已有 2125 次阅读 2015-12-18 09:36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案例,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 附条件, 离职协议

附条件生效《离职协议》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2001年11月10日,张某入职被A公司,职务为市场总监,年薪为45万/年。2009年3月7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当日解除,约定A公司应向张某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万元。该协议自A公司将2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打到张某账户中生效。同日,张某办理工作交接,但A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在2009年3月10日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案子发生在2009年,当张某和其家人找到沈斌倜律师的时候,沈律师看到双方的离职协议,也存在一点点的担忧,该离职协议上约定了生效条件:约定该离职协议自A公司将25万元打到张某账户中生效。张某本来想在离职协议中加入这样约定作为保护自己的条款,可如今A公司以款项未入账认为离职协议未生效。针对这个案子,沈斌倜律师做了一番的研究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合同法》四十五条为入口,作为代理人代理张某申请仲裁,并拿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胜诉裁决,后双方均未起诉,该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以下分享沈斌倜律师在该案中的主要观点: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5万元,事实与理由如下:

事实:

1、双方2009年3月7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自2009年3月7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万元。

2、同日,申请人办理离职交接,填写离职交接单。

3、同日,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显示:双方自2009年3月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在被申请人同意支付25万元的基础上,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作交接。那么,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承诺,依法支付约定款项。

二、被申请人以该笔款项未到达申请人账户协议不生效为由拒绝支付25万元,理由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

事实:

1、双方在2009年3月7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支付25万元,该协议自被申请人将25万元打到申请人账户中生效。

2、申请人在2009年3月7日开始办理工作交接,并在2009年3月9日全部办理完毕。

3、后公司拒绝支付解除补偿,并在2009年3月10日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给全公司发邮件称将申请人开除。

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理由:

本争议中:双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在申请人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就应当成就----被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时将该笔款项支付到申请人账户。但被申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向申请人账户打钱---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照《合同法》第45条,视为条件已成就。

《合同法》第45条的设定就是为了阻止具有权利的一方不正当的利用自己的权利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造成诚信的缺失和交易秩序的不稳定性。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认定:《离职协议》生效,A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万元。后双方均未上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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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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