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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171.217.61.*   [3]zj315   2016-11-13 09:01
唐老师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谢谢!
IP: 171.217.62.*   [2]zj315   2016-11-5 11:53
唐老师:您好!经常关注您的博文,感觉受益匪浅,非常感谢您写作的关于科研创业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文章,在此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指点一下。根据常识,大家都知道,当个人与单位在知识产权上发生纠纷时,个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隶属于单位的个人,其发明创造无论如何通常都会被认作职务发明。我的问题就是,处于体制内的科研人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有效的规避职务发明约束,避免将个人的发明创造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呢?
我的回复(2016-11-11 09:54):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坦白来讲,这种情况是比较难的,我们也研究过一些关于职务发明的法律纠纷,基本上来讲,单位方都是胜诉的。因为界定职务发明有2个关键:第一,你是公司在职工;第二,只要你是在完成公司的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满足这两个,就属于职务发明。

这个“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了资金、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以,如果你自己的发明,证明不了跟单位的技术或产品方面等完全没有关系或关联性, 否则机会不是很大。
IP: 23.27.121.*   [1]吴兰   2015-3-23 20:45
唐老师您好,我是《科学美国人》中文版《环球科学》的编辑吴兰,《为什么投资人不愿意碰院所技术成果》写得非常精道,与博友的讨论也给人启发。我们的微信平台想转载博文,不知您是否愿意授权?
我的回复(2015-3-24 09:27):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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