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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奇文及奇事

已有 3900 次阅读 2017-5-7 22:32 |个人分类:数理逻辑|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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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奇文及奇事

程京德


在科学网上检索“哥德尔定理”,发现了如下质疑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奇文:

(1) “惊人消息:哥德尔(KurtGodel)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是无效的?!”(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12210-589855.html)

(2) “科学前沿: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12210-794716.html)

博文(1)中多少有些实际意义的文字如下 :“但作为一个基础命题,却要通过一种细节艰深且极富技巧性的论证才能得出,这本身就是可疑的。尤其是,在一个系统内,一个不是公理的真命题,但却不可证,即不能给出一个其必然为真的理由,这在逻辑上是难以说通的。哥德尔认为,不完全性定理与说谎者悖论密切相关。后者并不涉及艰深和具有高度技巧性的论证过程,但历经20多个世纪,其推理过程到底存在什么谬误,却难以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有理由假设,两个疑难的根源,均与某个一般性的原则有关;并且借助于该原则,上述疑难能够获得消解。事实上,我们将会看到,情况确实如此。这个原则强调,概念的发生是有逻辑次序的,而不是先验地一揽子地同时并存(例如,“非自谓的(impredicable)”这个形容词与普通形容词就并非是同时并存的,将它们视为同时并存,就会提出不合理的问题,从而导致悖论的发生)。杨六省(Email:yangls728@163.com)利用逻辑先后律研究发现,哥德尔的证明是无效的。”  博文(1)并且附上了“杨六省: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论证是无效的”一文的PDF文件,但是并未说明该文是否是正式发表的(该文PDF文件也未显示)。

博文(2)除了附上发表于《前沿科学(季刊)》 杂志第8卷(2014年)【建议与商榷】栏目的“杨六省: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一文(以下略称为杨文)的PDF文件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有实际意义的文字。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是,杨文中包含有推荐人北京师范大学王世强教授的推荐语:“杨六省先生的论文《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内容论证正确说理清楚建议贵刊发表。”

与上述奇文相关的奇事是,对于这些问世已经数年的奇文,在科学网上却检索不到任何评论性博文(两篇博文下面也几乎没有实质性讨论),甚至用百度在国内所有网上也检索不到任何评论文章。何故?笔者的猜测就不在这里多说了。

对于由数学教授推荐在《前沿科学》杂志上正式发表的文,笔者浏览后的初步感觉是(依照杨文内容顺序):

(1)作者并未研读过哥德尔本人的论文,当然也就不了解哥德尔的原始证明。杨文也没有将哥德尔1931年论文列为参考文献。质疑某篇学术论文却不去研读该论文自身的内容,这在学术界绝对不是可以普遍认可的学术行为。

(2)作者先声称,“通过对 S.C.Kleene 版本的形式化证明的分析发现证明中存在歧义谬误因此S.C.Kleene 版本的形式化证明是无效的”然后借王浩的话“时至今日,好像还没人用与Godel 原证法本质上不同的更为简洁的方法证明过 Godel 定理”以及似乎是作者本人的主张“迄今所有版本的 Godel 定理的形式化证明都具有如下相同的论证过程”就随便推出“对 S.C.Kleene 证明版本的分析方法和结论适合于任何与 Godel 原证法本质上相同的证明。因此与 Godel 原证法本质上相同的形式化证明均是无效的”这一结论。且不论各个主张自身正确与否,这里的推论过程就缺乏最基本的逻辑性。

(3)作者声称,“人们在对哥德尔证明的解释中其错误是真与不可证并非意指同一对象否则不可能证明存在一个命题G它既是真的又不可证。基于形式化证明与非形式的解释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故 Godel 不完全性定理不可能成立。”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作者根本没有经过数理逻辑专业训练,根本不懂数理逻辑的证明论和模型论,根本区分不开“逻辑真(或逻辑假)”与“可证(或者不可证)”在本质上的不同,根本不清楚哥德尔的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

(4)作者引用的 Atkinson 关于推理的定义是不规范的,无论是从哲学观点上还是从逻辑学观点来看都是有问题的。而作者根据这一定义肆意推出“针对一个所谓的“自指语句”要展开推理这个“自指语句”就必须分裂为两个不同的语句”更是荒谬的。

(5)作者声称,“总之关于 Godel 不完全性定理,不管给出的是怎样的证明表述,其共同点是均犯有一词多义谬误,这正是 Godel 证明的无效性的根源。”  这段话表明,没有经过专业数理逻辑训练的作者完全不懂什么是形式系统,什么是形式符号之表达,什么是元语言,什么是对象语言,什么是形式证明,什么是元定理。

笔者完全看不出杨文是“内容正确论证正确说理清楚”的。如果笔者上述感觉有误,笔者愿意接受合理的质疑并作答。对于比上述感觉更深入更专业化的评论,笔者不想再多浪费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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