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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著作出版合约的武器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6年7月29日发布
作者和出版社签订了著作出版合约(台湾称呼,中国大陆称合同),意味着出版合约法律的生效。一般情况下作者很少研究这著作出版合约中问题或者陷阱,等到合约生效了,出现情况了,再仔细看合约就感到不对味了。所以还是一看、二慢、三签字为妥。
举例来说,笔者2013年9月和台湾某出版社签订了我的一本学术著作在该出版社出版的合约。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乙方可以纸本定价之65折购买著作,惟购买册数不列入权利金计算,运费亦由买方负责。”这等于说作者购买愈多则计算入版税(即权利金)就可能越少。因为小宗著作在台湾的销量很小,且与大陆没有互惠购买关系,在大陆没有销售渠道,一般读者很少会汇款到台湾并自费购回这本著作的。
第廿五条合约纠纷规定“本合约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然而合约并未清晰说明涉及中华民国法律的税法内容是什么。等到计算权利金并兑现时才称:“你不是台湾人,依照台湾税法应扣除20%的税款”。这种带有歧视性的税务条款估计出版方怕引发作者反感,在合约里不敢明确写明,但出版方在签订合同前,不向向作者(乙方)言明,有违透明。
第十一条权利金给付规定:“甲方将著作产品(或服务)出售后,一年结算一次(每年2月28日前)”然而,今年2月28日以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甲方还不通知乙方作者。待作者写信询问后,才通报情况,并询问作者在合约里已经清楚写明的基本信息,拖延很久后,日前才将作者理应获得的权利金(税后)汇款到作者指定的账号上(合约签订时早已写得清清楚楚了)。这已经是距离2月28日快五个月的事情了。可见要出版社兑现诺言付版税款,难啊!如果作者碍于情面不力争,估计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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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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