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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排名机构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应进一步公开数据抽样方式、采集方式、方法与权重,以及数据内容,所有数据不公开、信息不透明、排名对象无法验证的大学排名都是耍流氓。
2.数据提供商是专业的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大数据清洗的力度,所有清洗不彻底的数据都可能导致排名结果距离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如果排名机构能够公开数据,将会有无数研究者免费帮助你们验证数据提供商数据的准确性。
3.大学排名是一种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愿行为,在需要采集大学数据未果或主动排名遭到大学机构拒绝或抗议的前提下,排名机构不应将该大学纳入排行榜,并且有义务在方法论中告知社会公众相关大学的名单。
4.人才培养始终是大学最为基础和核心的业务,所有不包含或过度简化人才培养指标的大学排名都应当在排名名称中写明本排名的具体类别,如“学术排名”、“科研排名”、“科研与服务”、“社会服务”、“社会声誉”排名等等。
5.大学的举办者(包括政府作为举办者)不应将大学或学科排名结果用作评价大学绩效的重要指标,一旦大学排名成为一种“指挥棒”,对大学而言结果将会是灾难性的。
6.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因大学排名的结果对大学产生差别性对待,应当公平地处理审批、拨款、监管和服务等相关公共事务。
7.学术团体不应将大学排名或学科排名作为评价机构学术水平或学术影响力的指标,每一位学术同行只能对自己所熟悉的机构或学者做出评价。
8.大学或院系不应有选择性地将大学或学科排名作为机构重要指标予以公布。要么选择全都不公布,要么有利和不利的排名应当予以同时公布,以避免误导家长和学生。
9.大学教师应当根据自身研究和学术背景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应将大学或学科排名作为自己选择学术交流合作对象的重要依据;大学教师不应将大学排名结果作为指导学生选择求学目的地的依据,因为他们跟教育服务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10.学生或家长应当根据自身学业表现和家庭实际来选择做出求学选择,大学排名参考仅仅是最不重要的参考。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大学自身的信息披露、教师导师的实际指导、学长学姐的经验介绍等内容对学生和家长做出求学选择具有更大的价值。
(作者:刘虹,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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