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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方林富炒货店的老板因在其货物包装袋、店门口等多处使用“最好”、“最优”、“最特色”等宣传用语,被人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2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事早在今年1月就在杭州闹得沸沸扬扬的,2月初,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为此事开了一个听证会,据说有100多人去了听证会现场,双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当时并没有做出是否进行处罚的决定,杭州的许多媒体和网上都对这个事情进行过讨论,相关报道下的评论多达一千多条,有力挺炒货店的,有同情老板的,也有赞成依法罚款的。(相关报道见http://right.workercn.cn/893/201602/04/160204102806648.shtml ) 而到本月22日,此事终于有了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罚款通知书,罚款20万元,并限期于4月6日前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若方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炒货店老板方林富成了杭州第一个因新广告法而被“一字千金”罚款的人。
方林富炒货店对我来说很熟悉,附近杭大路上就有一家,生意很是红火。如我这样的吃货,各类休闲果、瓜子什么的都是我的最爱,更别说那又香又甜的糖炒栗子了。以前只要是路过那里,多会买点炒货,有的时候馋了,还会专门骑车去买点糖炒栗子什么的回来。只是后来离家更近的菜场也有一个现炒栗子的摊点,栗子的品质也不错,而瓜子之类的则多走网购的渠道,就去得少了。但有一点我相信,方林富炒货店的东西,品质确实是不错的,所以虽然它的价格并不便宜,却生意一直很好。要说对这样的店,尽管用“最”来形容自己的产品或许不对,但与明明质量很差却号称最好,性质还是不同的,这也是有许多老客户力挺方林富的原因,甚至有人说,我认为它就是最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你给我找一个比它更好的炒货店来,有什么证据说它不是最好?
其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这个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方林富炒货店的那些包装是在新广告法之前就制作好的,而且此前他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此后,该店把店里的招牌上的“最”字涂掉了,但包装袋还是没舍得作废,只把显眼的“最”字盖掉了,有的则都没来得及处理也用了。但此举却更增加了我对炒货店老板的同情,赚点钱不容易,20万该炒多少瓜子、花生和栗子才能赚来?小本生意即便是包装袋这样的小东西也是不敢浪费的。
要说从理智上我明明知道有法必依的道理,但为什么却还是会同情炒货店的老板呢?因为我们知道,从根本上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治罪恶、保护弱者和守法者,减少违法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危害。如果管理部门抓了个假冒伪劣来处罚,大家肯定会觉得解气痛快,现在却眼见那么多明显的虚假广告到处泛滥而没有被处罚,一个小小炒货店却因为用了个“最”字被处罚了。管理部门对自己没有尽到新广告法宣传义务也不提,只说已经通过网站、媒体宣传过了,更不提那么多违法广告没有处罚算不算不作为,只强调现在的处罚并没错,即便理由再充足,但确实不能让我把对方林富炒货店老板的同情给打消,更何况我本来就是对他们的产品充满好感的一个吃货呢?
据说,老板准备继续申诉,我很支持,不管申诉能不能改变结果。其实同样的事情如果让那些大的商家、大的企业摊上,大概是一个因祸得福的好机会,这20万打个广告,造成的轰动效应是什么广告也比不上的,真的该偷偷乐着呢,不知道炒货店老板方林富是不是会这么想,或许他想通了心里会好过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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