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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鸟16只,缘何能判十年半

已有 6212 次阅读 2015-12-2 12:2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新闻链接:大学生抓16只雏鸟获刑十年半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5/12/333023.shtm

   看到这则新闻,在为这名大学生深深感到惋惜的同时,同时又感到国人对我们国家野生动物法律的无知以及淡漠,作为一名鸟类学和保护生物学工作者,觉得自己有必要写点什么,以避免如此悲剧的再次发生。

   我国《刑法》341条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为了增强可操作性,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以及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数量标准等。

所谓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及附录II中的物种。

该解释见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s/27/content-204747.html。

   依据该解释,这名大学生属猎捕、贩卖隼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最后判刑十年半,估计法律依据即来源于此。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制定了“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名录极为宽泛,几乎囊括了我们国家一半以上的鸟类,即使大家常见的“麻雀”、“燕子”也名列其中,所以足显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猎捕、贩卖“三有动物”的,可依据《高法解释》中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诸条款处罚。

 

小资料: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高法解释》等。具体参见http://www.guokr.com/question/587343/

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http://sts.mep.gov.cn/swdyx_1/swwzzybh/200211/t20021118_83384.htm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s/445/content-32552.html

《“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http://www.xj.xinhuanet.com/shengtai/2004-04/23/content_2025964.htm

 

   我们国家的所有猛禽,即大家俗称的鹰、隼、鹞、鵟、鸢以及猫头鹰等,最低保护级别都是二级。所以抓鸟无小事,触犯法律的事情不要做。

   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彰显我们国家民众生态文明修养的重要标准,所以大家要做到不打、不吃、不卖,遇到违法现象,积极向当地森林公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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