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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我以《漳州PX事故似乎给“反PX”事件了一个现实注脚》为题发表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828156-712770.html)。可今天,还是漳州,还是PX,又出事了,详细请见《福建古雷PX化工厂再次发生大爆炸 伤亡未知》(http://news.sohu.com/20150406/n410866100.shtml) 。政府和学界近年来对PX去污名上小心翼翼地开展着种种努力,被企业的不经意、事故再次荡涤干净。这次,地方政府不应再为这家企业背书。须按新环保法确定的损害担责的原则,拿这个屡教不改的漳州PX企业,为新环保法祭旗。
附件1:环保法相关规定
依据新环保法第47条,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这里,既包括对政府也包括对企业,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全过程,事前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比如预警机制、预警方案、公布预警信息等,事中的应急处置、启动应急措施和事后的恢复,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企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大气等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损失损害评估报告】,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2:2013年7月31日,发表的有关漳州PX项目的博文
近日正在建设中的漳州PX出事了,使原本是对PX项目未来的担虑“事件”演变成了现实版的“事故”。尽管现场无人伤亡这是万幸的,这一“万幸”却仍不能让漳州PX项目避免“摊上事”了,应该说“摊上大事”了:漳州PX事件似乎给了“反PX”的所有群体事件了一个现实注脚,即PX这玩意儿存在爆炸风险的。
昆明PX事件(后面据当地领导讲昆明项目不涉及PX,但这一群体事件源于对PX的担忧,这里仍支持称其为“昆明PX”事件)之后,一些“权威”专家和媒体纷纷出来给“PX”辩解,至少PX不能“被妖魔化”。国人对PX的印象可以说刚刚平息下来一些,漳州PX的这次事故,却有可能再次让刚刚稍稍平息的“对PX妖魔化的情节”再次燃起。如果真得是这样,漳州PX项目真的就“摊上事”了,而且是“摊上大事”了。
何以正确处理处置漳州PX事故,今天的人民日报讲得好:“但“万幸”不能侥幸,有事故就是有漏洞,没伤亡不能不追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必须对所有漏洞一查到底,必须对所有责任一追到底,PX项目才能守住安全大堤,PX产业才能走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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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1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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