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近二十年前,我在美国买二手车,学车,考驾照,会开车不到半年就违规被警察抓到。那是在深更半夜,自己开车从实验室回家,路上空无一人,到一个STOP标志前未停稳便又一脚油门开过去。旋即,一辆警车从树丛后窜出来,拉开了警灯。被警察拦下,我一片茫然。警察告诉我,根据州法律,应该在STOP标志前完全停住,看清路面状况,才能继续通行。我争辩这是在半夜,路上根本没有人。警察礼貌地告诫,哪怕只有你一个人也必须按州法律行车。那一次,我领教了美国的交通规则。
将近十五年前,我回到了武汉,被路上的车况惊住了。两股道上可以有三辆车并行,左拐的车与直走的车抢道,右拐的车与过斑马线的行人抢道。不要说让我开车,就是坐在出租车上有时也捏着一把汗,感叹司机师傅好不机智勇敢!又过了若干年,路上的车辆增加了很多,比以前遵守交通规则的状况也大有好转。但是,右拐的车辆依然不会让过斑马线的行人,因为我国交通规则允许车辆在红灯前直接右拐。
在美国开车,必需时刻牢记把路权让给行人,看见红灯第一件事就是要停稳车辆,即便是要右拐。因此,我不解地问过许多驾车的人,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规定右拐车辆在红灯前停住?得到的回答大多是那样会更拥堵,中国的行人没素质。
我想,我们与美国人在两点上有所不同,甚至有显著差异:第一,对生命的态度;第二,对规则的态度。
去年,我成为政协委员,终于有机会把郁积心头多年的想法写成一件件提案。今年,我的一件提案就是呼吁规定机动车遇红灯右转需先停后行。听说这一提案的人大都笑一笑,摇摇头。记者问我有些什么提案,我告诉他们有这么两件,一件是关于建议提高我国专利质量的,一件是要求右转车辆在红灯前必需停下的。记者们显然对专利提案充满兴趣,而对后一份提案要么默然,要么直接表示不认同。
上周,我接到公安部的电话。那头热情的声音通知我,他们拟采纳我的建议,推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我一时难以淡定,似乎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以下晒出这份提案,欢迎批评,也欢迎为明年的提案提供新的题材。
关于规定机动车遇红灯右转需先停后行的提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止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这一条例赋予机动车驾驶者机动权,即根据驾驶者的判断决定停车让行还是直接右拐。如果车辆直接右拐,行人并未能够踏上斑马线,也就不违反交通法中“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止让行”的规定。在今天城市人流量、车流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很少有机动车驾驶者在右拐前停车让行人过斑马线;即使有少数车辆停车让行,排在后面的车辆也会发出抗议。在一些车流量大的十字路口,右拐车辆不断,导致行人在获得绿灯通行信号时无法走上斑马线,等右拐车辆走完,行人的绿灯信号已经变成红灯,或者行人进入斑马线走到半程红灯已亮,直行车辆又挡住行人去路。
在历史上,我国交通法规的形成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从1946年起采用的美制交通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基本得以沿袭。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改。美制规则除了车辆、行人靠右行等规定外,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机动车在遇红灯或停车标志必须先停稳,再根据车辆和行人情况决定是否通行。这一条规定在我国却演变成了右拐车辆的驾驶者实际上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通行。在过去人均车辆拥有数不高的情况下,人车通行的矛盾尚不大,少量右拐车辆不让行不造成行人过斑马线的很大问题,但现今许多大城市车满为患,人满为患,这一条例导致行人遵照信号灯在一些情况下难以获得过马路的权利。从某些行人的角度来说,既然遵从信号灯指示得不到路权的保障,那么大家团结起来,人多势众,凑齐了一伙人就不必管信号灯规定直闯马路。
这一规则造成人车争抢路权,不仅导致交通混乱,礼让风气丧失,人车互相责骂,甚至可能造成右拐车辆撞人的悲剧。这样一条过于机动的规则带来如此混乱和危险,确实到了必须改的时候了!
一条有效的交通规则应该简单、可行,确保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和行人双方的权利,尤其要保障行人的安全。即使把车辆和行人双方摆在平等的位置来看,获得绿灯指令的一方应该优先获得通行权,而不是在已获得绿灯信号时还要由另一方给予通行的自由。如果不强制规定遇红灯右拐车辆先行停稳,则车辆就可能直接右拐剥夺行人的这一权利;而强制车辆先行停下,并不妨碍其在没有行人通过时右拐,更不妨碍其在获得绿灯信号时右拐。
有人强调,行人存在素质不高不遵守信号灯的问题,如果让行人先上斑马线则在人流量大时车辆得不到通行。首先,这是一个不成立的推理,因为如果行人不遵守信号灯,在任何规则下都会导致行车不畅通,这不是拒绝一个更加合理规则的理由。行车者同样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有的人鲁莽行车,车与车抢道,车与人抢道。缓解机动车堵塞问题绝不能以剥夺行人过路权,甚至允许车人抢行作为代价。这既违反科学规律,更有悖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不能仅仅靠人的素质解决问题,而首先要在规则上保障车辆和行人双方的权利,至少行人的过路机会是由绿灯决定的,而不是由车辆驾驶者决定的。人的素质与公共规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首先要有合理的规则,再要求大家遵守这一规则,形成文明习惯。
看到绿灯过斑马线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权利。驾车者及其家庭的老人和孩子也很可能在穿行马路时被不愿让行的车辆剥夺路权甚至威胁到安全。为此,强烈呼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机动车遇红灯右拐必须先将车停稳,再视行人情况通行。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9-27 09:0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