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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民事审判法官。向你请教: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沈斌倜律师答复:
您好,您这个问题在我本周一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某法官曾经与我讨论的问题,但因为时间关系,未详细展开论述。很巧,您今天问到这个问题,让我得以有机会用书面的形式答复一下,和更多关心此问题的朋友们一起探讨,抛砖引玉。
我认为,之所有提出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受劳动关系的认定书面化的一个错误观念的引导,但这样一个观念是有法律渊源的。1995年的《劳动法》注重劳动关系的的书面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在相当时期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存在实际用工则较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忽略了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导致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判决。2008年《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观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说明从重视以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到重视实际用工来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的变化。即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要件,只要有用工双方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并不是只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在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无效后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请参照沈斌倜律师2009年9月15日在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一篇文章: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
链接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et56.html
感谢您的交流。
北京沈斌倜律师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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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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