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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越轨(不端行为)之三

已有 7401 次阅读 2007-9-13 10:47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

科研越轨行为的危害与社会控制

(原载于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讨论了科研越轨行为的危害,提出了越轨控制的四条基本原则,给出了若干控制手段如教育、行政与经济、法律、舆论手段,并对越轨控制的主体如科学家、大学、同行评议人与政府的作用进行了简单的描述。

   

   科研越轨是指科学家在科研过程本身、科研社会化过程中伪造、剽窃、僭誉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在发现、处理这些违规行为过程中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科研越轨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科学活动的正常运转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这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手段来扼制科研越轨行为的泛滥。

1 科研越轨行为的危害

由于社会具有吸纳大量的越轨而使之免遭严重后果的能力,因而某一越轨行为或某人的越轨影响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不容易的。但是,科学家长期或广泛的越轨行为能从几个途径导致科学的社会功能失调。

1)如果越轨广泛流传,就可能弱化人们遵从科学精神的动机。科学精神是一种群体规范,它要求每个科学家都自觉地遵守。科学家越轨行为发生又没有受到惩罚,实际上是鼓励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使科学研究的环境恶化。

2)无法向当事人负责。过去,人们通常认为科学研究是没有当事人的,完全靠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封闭性活动,科学家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其实,虽然科学活动的当事人不像律师与委托人、教师与学生、医生与病人那样具体,但是作为一项特殊职业,除了个别自由研究之外,大多数的科学研究也有自己的服务对象,那就是出资者(例如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科学家同行(即由某一领域科学家团体本身组成的科学共同体)。企业和政府通过各种委托项目和计划项目(主要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以合同方式委托给科学家,科学家以各种学术报告、科学论文、技术成果等形式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科学共同体则往往通过科学家申请把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基金可以看成是政府、私人或者其他团体无偿捐资给科学共同体拥有和使用的经费,归科学共同体内部分配,主要进行基础研究)委托给某一科学家和研究小组,科学家以各种学术报告、科学论文等形式完成项目申请时的承诺。科学成果必须通过由一系列人员组成的鉴定或者通过同行评议确认其研究活动的现实或者预期的价值。只有通过了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者得到了同行认可,某一科学项目才算是完成了任务。

科学家的越轨行为无法对当事人负责。企业、政府作为科研项目委托人,对严重的越轨行为的管制顺理成章。即使是基础研究,当某一领域的科学家出现过多的越轨时,不仅会遭到给领域之外的其他科学家的责难,也会遭到那些无偿出资人的怀疑。

3)越轨对其他科学家造成影响,特别是时间损失。这些时间将损失在科学家对其工作进行的仔细考察、重复实验的验证和各种调查与听证会中。更为严重的事,更多的时间将浪费在以此为基础的科学活动上。尽管科学家需要怀疑精神,但本质上他们更愿意相信科学家特别是有名望的科学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在此成果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活动。

4)越轨会降低社会对科学家的信任和对科学的信心。正如社会应该相信警察、医生一样,社会也应该相信科学家。如果科学家化了纳税人的大量资金谎称有了科研成果,并为自己的越轨行为顽固辩护,而后真相大白,就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科学家希望享受科学共同体的自治和自我调节,要求社会对科学活动的干预越少越好,而越来越多的越轨行为正在降低科学家的职业声誉,社会干预将变得更具说服力。

5)越轨可能有害,还因为越轨使人类生活不可预知而充满危险,因为科学技术已经和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如果科学家特别是不能遵守人们期望他们遵守的科学规范,社会生活正常进行就会产生问题并处于危险之中。这在医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显得特别突出,一个不负责任的结论可能会导致成千上万人的伤亡或者数十亿财产的损失。

2 科研越轨的控制原则

对科研越轨的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使科学家遵从科学研究活动的规范、维持科学共同体秩序的过程。它既是指整个社会或科学共同体、科研组织对个体科学家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包括社会互动中科学家之间、科学家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

1)科学共同体的内在控制与社会广泛参与的外在控制相结合。

内在控制指那些引导科学家自我激励并按遵从的方式行动的过程。对个体科学家来说,需要进行科学方法的培养,科学精神和社会道德的灌输。对科学共同体而言,要完善科学活动的自我控制机理—同行评议、论文审查和重复实验,尽量减少同行评议、论文审查的失误。

但是,仅仅依靠科学内部的规范机制则难以防范科学家的越轨行为。在健全科学内部的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权威的外在社会控制机制就成为必然。外在控制则是运用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科学家在各种外在压力下遵守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

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用于工作场所,并为那些发生越轨时恰巧在场的人使用,也就是某个科学共同体内(科研小组、实验室)内的人自我互相监督。但是这种非正式控制的效果是有限的,例如惩罚的不确定性与缺乏力度;个人情感、相关社会地位的影响;为了团体情感和团体荣誉,科研小组的团体成员也会保护越轨者[1];告密者反而成为团体的异己分子会受到打击、排挤等等。

内在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控制权都属于专门职业共同体。科学、医疗、律师等属于专门职业的范畴,不同于一般职业。默顿和吉伦认为专门职业控制权存在着4个方面制约:评价专门职业服务的标准往往是模棱两可的;角色表现的相对低水平的透明度;职业同盟或者专业同事间的密切的人际关系的存在;专门职业者包庇那些违反了规范的同行。[2]

因此,社会必须对科学共同体内严重的越轨行为采取正式的控制机制,政府或者政府科研管理部门要产生相应的科研越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聘请科学界的著名科学家、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者评判团,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对涉嫌越轨行为的处理全过程:组织调查、实施取证、报告进展、反馈信息、统计分析等。

2)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相结合。

越轨的对立面是遵从,因此对科研越轨的社会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引导、促使科学家按照一定的科学准则和社会规范行事,一是防范、阻止科研越轨行为的发生。

积极控制原则是指通过对科学家的激励手段(包括精神与物质奖励、职务升职等手段)鼓励科学家在科研过程中保持和强化那些符合科学研究规范的行为,使遵从变成一种自觉的同时也是有利可图的习惯。

积极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它要求科研管理有一系列具体的激励措施与之配套,例如,在基础研究中的绩效管理中,把论文质量放在第一位,对论文数量不作硬性的规定;在项目申报中,限制申报人填报已发表的论文数量,放宽对申报人学历、年龄的限制,而通过匿名评审能对其水平把关;保护、奖励揭发越轨行为的人。

积极控制并不能完全消除越轨行为。如果某个人的越轨行为没有得到控制而享受到好处后,他就会继续越轨,其他人也可能进行模仿,使越轨行为变得严重、普遍。消极控制原则是指通过降职、批评、警告等教育、经济与行政、法律等一系列手段来禁止或限制科学家的不符合规范的越轨行为。消极控制是一种事后控制,它要求公正、及时、适度、公开,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3)涉嫌具体指控前的被动与指控后的主动相结合。

科研越轨的控制目标是既要及时地、恰当地阻止、发现或者制裁科研越轨行为,而又要保证不干预科学家正常的科学研究活动。指控前的被动原则是指承认绝大多数科学家是诚实的这个基本前提,任何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组织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处理越轨的专门组织,不需要对科学家的研究过程采取主动的、特殊的监督、监视等手段,任何扩大化的控制手段都是不适宜的,毕竟学术自由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只有在有人对科研越轨进行举报的时候,才需要对涉嫌者进行间接的、隐秘的考察。即对科研越轨应该坚持“有指控才行动”的被动控制原则。被动原则还要求对调查人员涉嫌越轨的调查、取证进行必要的保密,避免在确定越轨是否成立之前,过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

被动控制并非指管理部门面对越轨行为不作为或懒于作为,而是要求在有指控涉嫌科研越轨或者确证越轨行为发生时时,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询问、调查和处理,避免涉嫌者还是控告者长时间陷入事件内,即对科研越轨采取“有涉嫌就有行动”的积极控制原则。同时,主动原则还要求管理机构能够及时地公开对越轨行为的询问、调查结果,对证实了的越轨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适当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科学界同行乃至向社会发布。

4)处理过程的原则性与处理方式的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指对科研越轨行为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自流,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每一起科研越轨行为的及时正确的处理,能够对其他人的潜在的越轨动机和行为起到教育、警告和矫正的作用。一些科研管理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科研越轨的危害性,他们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越轨行为,因而容易丧失原则性。

越轨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表现,涉及到不同的个人或者团体,因此对越轨的处理也表现出多样化。灵活性原则是指在处理越轨行为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越轨的处理简单化,搞“一刀切”。比如,对越轨的初犯与重犯,要前者轻、后者重;对新研究人员与老科学家,要前者轻、后者重[3];对涉及多个科研人员的越轨事件,既不能“罚不责众”,也不能“同等受罚”,要分析出每个越轨者越轨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3 科研越轨行为控制的基本手段

面对越轨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其控制手段也不尽相同。1993997年美国ORI调查发现的47名越轨者中,大部分人(30人)被终止了聘用关系(包括辞职),其他的处理方法有驱逐出校(2人)、偿还基金(1人)、扣发工资(1人)、监督研究(4人)、训斥(5人)、收回/修改论文(1人)、道德培训(2人)、社区服务(1人)。归纳起来,对科研越轨控制的基本手段主要有道德与教育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舆论手段,以及它们的组合。

1)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越轨控制的最基本手段,也是最常见的手段。对于某些轻微的或者潜在的越轨行为,由行政管理人员、科研小组负责人、指导教师等采取谈话方式,让越轨者认识到科研越轨的危害性,树立端正的科研思想,采取正确的科研方法。教育手段主要强调的是科学家的内心道德、价值和职业规范的观念的树立和完善,防止人的意识活动外化为越轨行为。但是道德和教育控制是一种内在的软控制,其威慑力量是有限的。

2)行政。

行政处理是指大学、研究机构通过开除、撤职、降职等行政手段来惩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越轨者,也包括通过间接手段使得其他类似领域的研究机构不再聘任越轨者。它类似于体育界处理兴奋剂事件的行业禁止行为。例如,剽窃论文者在3年内不允许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伪造数据者在3年内不得在科研单位继续从事科研。这种行政处理的结果往往会使得越轨者离开研究领域,只能从事别的职业。

3)经济。

经济手段是指对越轨者在经费来源、使用上采取制裁手段。例如,对申报基金项目的越轨者不准继续申报基金项目,不管他是个人独立申请还是和其他人共同申请。对于某些越轨行为,资助者不仅立即终止尚未进行的赞助,还有权要求越轨者进行经济补偿,退还未使用完的经费,或者偿还已经用过的研究经费。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都属于制度化的、规范化的硬控制,是防止越轨的有力手段,具有较低程度的强制性。

4)法律。

某些严重的越轨行为必然受到法律条款包括一般法律和刑法的制约。例如,科学家与政府就政府赞助研究委托研究的项目签订了合约,合约规定了资金的合理使用、研究活动的目标。如果科学家严重地弄虚作假,就可以被认定为违背了合同或者协议,政府可以进行控诉要求科学家承担民事责任。又如,科技人员涉嫌剽窃,可能违背了著作权法、专利权法,被侵权人也可以对侵权人提出诉讼。再如,对越轨的故意指控可能涉嫌诬告罪,对告密者的打击报复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罪等刑事犯罪。当然,诉诸法律应被视为是一种严厉的、需要谨慎对待的手段,它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等,是一种强制性的控制手段。科研越轨中究竟涉及到哪些具体法律问题,法律应如何介入,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5)舆论。

舆论是一种公众力量,舆论控制主要包括专业媒体曝光和大众媒体曝光。媒体已经注意到了科研越轨问题的严重性,而且也愿意介入到越轨事件中。通过媒体对越轨者进行曝光,在科学共同体和大众范围内造成对越轨行为的谴责,不仅能使越轨者丧失个人尊严,更能使他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失去信任,因此舆论手段对科研越轨控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亚于法律手段。不过,舆论控制的坏处是,大众媒体往往在未得出结论时就提早介入并渲染夸大越轨行为的性质,容易使当事人受到更大的伤害。

4 越轨控制中主体的作用

科学活动构成了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因此其越轨行为的控制也有赖于这个系统的每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科学家个人、研究小组(系)、同行评议人、学术期刊编辑、学术团体组织、大学(科研院所)以及政府、企业乃至私人捐赠组织等的共同努力,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需要也能够在越轨控制中发挥作用。这里简单分析科学家个人、大学、同行评议人和政府的基本作用。

1)科学家个人。

科学家个人是越轨控制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每个科学家的主观上抑制了越轨的冲动、在客观上排除了越轨的诱惑,才能真正控制越轨行为的实际发生。也只有消除了被打击报复和孤立等的担忧之后,某个科学家才能成为越轨行为的有力揭发者。例如,科学家个体要消除急功近利的思想,以探索真理为从事科学的动机;要避免在那些竞争特强的领域、研究小组工作特别是避免在过分追求论文发表数量的领导者手下工作;要在研究中注意保持实验纪录的完整性避免被指控时无据可查;发现同事有轻微的越轨现象时,不要沉默或者直接匿名检举,最好及时与越轨者及其上级进行沟通。

2)大学。

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既是培养科学家的摇篮,它有义务对未来的科学家进行科研行为准则的教育和培训;也是使用科学家的行政管理单位,它有权利决定是否录用或者解聘某位研究人员;它还是科学家从事科研的活动场所,它有保护每个科学家活动自由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科研越轨控制中起着第二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类似“科研伦理”的课程,编制类似“科研行为准则”的研究人员手册,发放给每个科研人员。该手册不但要比较详细地规定科研活动应该遵守的原则,也要给出科研越轨的定义、处理科研越轨的步骤和方法以及对被证实的越轨行为的制裁措施。大学必须成立专门的处理机构或者赋予办公室相应的职能,对涉嫌越轨的行为进行快速处理。

3)同行评议人。

同行评议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制度,同行评议中的越轨行为也非常普遍。同行评议人都是某一领域的杰出科学家,他们在项目申请、论文发表、科研奖励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既可能是越轨行为的最早发现者、揭露者,也可能本身就是越轨者。因此,同行评议人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并通过建立同行评议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例如,同行评议人必须站在学科的前沿高度来评价被评议对象,避免因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储备知识不足而对新思想产生抵触态度;坚持科学的态度,对那些结果过于理想的实验数据提出质疑;坚持一视同仁原则,避免片面和偏见;恪守保密原则,不论随便透露或者自己抄袭被评议对象的重要内容;同行评议人的评语等档案材料在数年后可以公开。

4)政府。

政府在当前科研越轨行为被日益关注的情况下,面临着是否加大力度来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有关指控的选择。政府无疑应该对政府拨款支持的计划项目、基金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督与审计,当科研越轨行为会导致资源滥用等发生或者科研越轨影响到公众对政府资金是否正确使用产生疑问时,成立专门机构就变得必要。例如,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成立了研究正直办公室(ORI),成员包括生物学家、律师、统计学家,任务就是调查、侦破科研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违规行为。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组建了一个科学侦探室,其调查程序和ORI相差无几。为了统一协调全国的科学打假工作,美国国会还专门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研究廉正委员会”,成为防范科研中越轨行为的联邦机构。[4]

中国也可以考虑成立类似的机构如“全国科研道德建设与监督办公室”,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者科技部管理。这个办公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强化全国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建设,有效地控制科研越轨行为,促进科研活动的内外环境建设;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科技工作者道德建设纲要,监督行为准则的实施;统一协调全国对涉及国家赞助项目的科研越轨行为的控制行动;接受委托,对涉及科研道德和伦理的重大科学研究提供咨询; 定期公告全国对涉嫌科研越轨的调查和统计结果。

5 科研越轨的社会控制的适度性

虽然对越轨的正式控制不可避免,但过分的干预也会造成科学共同体的不满,因此有必要在科学与社会互动间保持适度的张力。除了科学共同体的努力之外,也要在科学共同体和直接相关的组织如政府、产业界找到减少直接干预的方法,要在科学共同体与社会其他各间接相关的职业群体如司法界、教育界、医疗界、文化界之间找到理解的途径,要在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大众之间找到相互沟通的桥梁。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善科研环境,减轻科学共同体面对社会的压力,减少科研越轨发生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对科研活动的基本特征的真正了解,从而制定出预防和处理越轨的合理办法。

1)通过减少非正式科学家的数量来缩小科学家队伍。例如,现在科学家队伍的扩大除了科学学科分化的原因外,也在于科研机构雇佣了一大批临时性助手、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生等非正式编制的科学家,这不仅造成了正式科学家对非正式科学家的依赖和剥夺,也造成了非正式科学家对正式科学家资源的占用。在中国,由于职称的泛化,使得很多不具备科研水平的人也具备了高职称,成为名不副实的科研人员,从而与真正的科学家争夺资源。因此,在中国精简非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2)缓解科学家出文章的压力,尤其在基础研究方面。例如,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以建立科学家的诚信制度,放开对诚信好的科学家及其团队在发表论文的时间和数量上的限制。这里,马太效应不得不起作用。尤其重要的事,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的绩效评价不能简单量化,管理者要对这些科学家的研究给以足够的时间和耐心。

3)改善同行评议制度。考虑到评估成本,对于那些投资比较多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那些基础研究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近的项目或者项目目标定位于赶超国际水平的项目,可以引进外国优秀的同行参与立项与成果的评价,在“双盲评审” 的基础上增加答辩过程。对于政府委托实施的部分重大产业化项目,评审专家组应包括产业界、经济界、法律界甚至社会公众,综合评定其效果。对于企业完成的产业科技成果项目,可以委托中介评估组织,由企业和中介组织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不参与成果鉴定和评价,只对中介组织进行适当的监督。

4)由于经费紧缺、新人辈出、教学与科研并重,研究型大学的竞争比国立科研单位更加激烈,因此也更容易产生科研越轨。在这些大学中,可以采取教学成绩与科研成绩相对独立的考评办法,或者给与教学与科研同等待遇。

5)减少基础研究的科学家与商业利益的直接接触。禁止一些著名科学家利用特殊身份参与商业性活动,比如做广告、参与产品促销活动;限制非企业的科研人员尤其是接受政府项目资助的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人员,以项目承担人的名义参与企业的产品的推广活动。在这里,各种科学学会应该发挥作用,约束其会员使用学会名义进行个人的商业活动。

6)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奖的数量和声誉都高于政府奖,奖励自然科学、发明多于奖励技术应用,奖励个人多于奖励项目[5]。因此政府部门最好不要直接奖励从事应用研究的科学家,把奖励的权力还给企业,从而避免政府对企业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企业可以提供奖励基金,鼓励建立民间奖励组织,由相关科学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奖励极少数科学家的最新贡献,其奖金由科学家自行支配。

7)定期举行有企业界、政府管理、司法机构等人员参加的科研情况通报会,加深相互的沟通了解,这样即使出现了科研越轨,相关部门也能够及时掌握越轨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

6 结语

布劳德和韦德认为,像经济活动中起作用的是“无形之手”一样,科学中起作用的机制是“无形之靴”[6]。它将踢掉科学中所有不正确的、无用的或多余的数据和从事科学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偏见、人情等,最后使科学获得客观的本质。这只无形之靴就是时间。然而,等待只不过是被动和消极的行为,在科学日益被社会关注和牵连的今天,积极的和主动的社会控制是不可或缺的。在尊重科学共同体的内部控制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外在社会控制,将有助于减少科研越轨行为,使科学能保持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1]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当越轨轻易被外部觉察;当越轨者可能迅速被认出属于本群体时;当群体因为越轨者的行为有受到严惩的可能性时。也就是说,当个体科学家的越轨十分明显或者非常严重时,包庇就没有意义或者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2]参见默顿著、林聚任译 《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一书(2001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制度化的利他主义”一文。

[3] 现实中可能正好相反,老科学家的错误很容易被人忽视或原谅,而年轻科学家的错误则容易被夸大。

[4] 郑友德.美国科学家越轨行为的防范及其措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66)。

[5]成良斌.中国科技奖励如何与国际接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97)。

[6] W.布劳德、N.韦德.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界的弄虚作假.科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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