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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考虑到这个问题,实在是觉得要加强研究生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答辩是最重要的一环。
目前,很多情况下,由导师和课题组老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参与本组学生答辩,使得答辩有点像走过场。
并不是说老师徇私舞弊,而是觉得因为导师对学生的工作很熟悉,该质询的早就应该已经质询了,不必等到答辩时。而学生在导师团队答辩,也会觉得没有压力,视同儿戏。
事实上,一些大学在博士答辩时已经要求导师回避了。
最近曾建议学生答辩导师应该回避。
但有老师说,导师回避违反了教师法。理由如下: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附件),对于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来说,论文答辩成绩是他最重要的学业成绩,所以老师有判定的权利。有几个模糊观点需要澄清:
事实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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