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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答辩,导师是否应该回避?

已有 12522 次阅读 2013-5-17 22:16 |个人分类:个人日志(Diary)|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研究生, 导师, 答辩, 回避

最近考虑到这个问题,实在是觉得要加强研究生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答辩是最重要的一环。

目前,很多情况下,由导师和课题组老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参与本组学生答辩,使得答辩有点像走过场。

并不是说老师徇私舞弊,而是觉得因为导师对学生的工作很熟悉,该质询的早就应该已经质询了,不必等到答辩时。而学生在导师团队答辩,也会觉得没有压力,视同儿戏。

事实上,一些大学在博士答辩时已经要求导师回避了。

最近曾建议学生答辩导师应该回避。
但有老师说,导师回避违反了教师法。理由如下: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附件),对于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来说,论文答辩成绩是他最重要的学业成绩,所以老师有判定的权利。有几个模糊观点需要澄清:

1、导师已在同意学生答辩时行使了该权利,可是答辩的最终成绩与前面同意他答辩是没有关系的,不作为答辩委员给成绩是违反学位条例的;
2、这里的教师是整个群体,不是个体,这个教师法是针对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所以才有任职资格的要求;在教师中对答辩人情况最熟悉的就是导师了,怎么能把最熟悉的教师排除在评定学业成绩的教师之外呢?

 

事实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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