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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个体发明者的作用 武夷山 |
(发表于科技日报2006,2,19,发表时题目被改为“个体发明者力量不可低估”) 据广西发明家陈基生同志的估计,近年来,我国非职务发明者的专利申请量,仍占专利申请总量的约一半,可见他们是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1]而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同志的讲话,2005年前8个月,我国非职务发明者的专利申请量占全国总量的58%。[2]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不仅要发挥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创造力,也要发挥广大个体发明者的聪明才智。 从发达国家走过的路来看,在发展的初期,个体发明者极其重要。随着公司力量的发展壮大,个体发明者的作用就相对减弱了。1910年,美国全部专利的86%颁发给了个体发明者(他们习惯的说法是“独立发明者”),到了1998年,相应的百分比仍占15%。[3]我国目前尚未进入发展成熟期,企业研发能力从总体上说还不算强,因此,在现阶段,必须特别重视个体发明者的潜在贡献。 要想有效帮助个体发明者,首先必须调查研究。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学者曾针对1981-1991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225项网球拍专利(既有公司申请的,也有个人申请的)进行了研究,他们从专利的技术水平(用有关专利是否被后来的专利申请书所引用来考察)、详尽程度和覆盖范围(他们对225项专利的2215项专利诉求进行了内容分析)以及成功程度(用缴纳的专利维持费的数额来测度)这几个方面着手,比较了公司申请与个人申请的专利的差异,获得了较可靠的知识。例如,他们发现,一部分独立发明者的专利技术水平非常高,他们不仅独立申请专利,有时也与公司共同申请专利;另一部分人的专利水平则较低,其中一些人总共只拥有一项专利,属于玩票的。与公司发明者相比,个体发明者的专利往往只涉及网球拍的一个部位(如球把)或部件(如网线)。独立发明者维持其专利的时间要更长,因为找到一位愿意购买其专利技术的网球拍厂商并谈判成功是个艰难且旷日持久的过程,舍不得长时间缴纳专利维持费就可能前功尽弃。[3]在国内,针对个体发明者的调查研究还为数不多,且不够深入。不了解问题关键所在,就无法对症下药。 个体发明者要想将其发明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非常需要资金支持。资金障碍往往是其难以逾越的障碍,中国外国莫不如此。据国外学者估计,个体发明者将其成果成功地推向市场的可能性只及公司的17%至25%。在专利活动的每一阶段,个体发明者都缺乏经费。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独立发明者缴纳的专利维持费仅是大企业相应数额的一半。尽管我国不少地方制定了一些对针专利申请人的支持性措施,如专利申请费补助暂行办法,但是这一支持力度还有限。另外,对于个体发明者来说,专利查新是特别重要的,否则,忙活了半天,开发出的东西很可能是人家早就搞过的专利保护产品。可是,我们目前的查新机构并没有实施对个体发明者的优惠查新费率,这也是一个遗憾。 个体发明者的发明成果之转化,特别需要中介机构的帮助。从发明到商业化产品的路是漫长的,小试、中试往往必不可少。多数个体发明者根本不具备中间试验的条件,而潜在的技术买主对于不成熟的技术,又很难做出决断,这就陷入一个怪圈。为了推动自主创新,国家除了兴建重点实验室之外,还非常有必要加强面向社会的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尤其是采用开放共享方式、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者服务的中间试验基地。当然,这些中间试验基地与请求中试的发明者双方可以就一旦相关技术转让成功之后的利益分享问题做出协议安排。这样的开放式中试基地将为我国技术水平的稳步提升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1] 陈基生,关注引导 助困解难 锲而不舍 坚定不移――关于非职务发明实施转化现状的分析与探讨,www.gdass.gov.cn/news_view.jsp?cat_id=1001026&news_id=1753 [2] www.sipo.gov.cn/sipo/ywdt/yw/t20051129_61427.htm [3] Kristina Dahlin et al., Today’s Edisons or weakened hobbyists: technical merit and success of inventions by independent inventors, Research Policy, 2004, 33: 1167-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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