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既是法律义务,又是道德义务。
在法律范围内,爱国是可以强制的。例如不出卖祖国,例如服兵役,例如缴纳抗日捐税。
爱国作为法律义务的时候,强制者只能是国家,公民个人可以监督,但是完全没有权力予以强制。
在道德范围内,爱国完全不可以强制。只能是说服,交流,讨论。在道德界限内,即在履行了爱国的法律义务之后,国家也没有权力强制一个人爱国。因为爱国和宗教的性质相同,是一种思想,而思想是不能强制的。
不是主张不爱国,而是因为对爱国具体方式的理解必然存在分歧。国家对道德之中的爱国没有强制权利,实质是对爱国的具体形式没有强制的效力。
爱国作为道德义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一个人违背了这一义务,对他的惩罚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纯粹思想的。即批评、讨论、谴责。另一方面是物质行为,但是物质行为不得以强制的形式实施,而只能是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来实施。例如李四认为张三不爱国,李四不能打骂张三,但是完全可以采取物质行动,就是以后不要把他当做朋友,不要和他合作。可见道德本质上是思想,但是形式上必然是行为。
在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对思想的强制,完全是文革的流风。而重庆的事件说明中国现在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或苗头,或成为气候地复活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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